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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草案)

2012-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排水公司产权控制关系如上:
三镇房地产股权控制关系如上:
股权控制关系
1、A2/O处理工艺流程图如上:
2、氧化沟处理工艺流程图如上:

  (上接B13版)

  ■

  七、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向本公司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水务集团持有武汉控股56.85%的股份,为武汉控股的控股股东。水务集团向武汉控股推荐董事情况如下:

  ■

  八、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行政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

  交易对方水务集团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第四节 交易标的情况

  一、置入资产的情况

  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为排水公司100%股权,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排水公司基本情况

  ■

  (二)排水公司历史沿革及产权控制关系

  1、公司设立

  1995年9月,武汉市排水泵站管理处以实物出资600万元、武汉市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处以货币出资150万元、武汉市水质净化厂以货币出资50万元,设立排水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排水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2、1997年增资

  1997年5月10日,排水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批准武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以现金方式向排水公司增资30万元,排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830万元。上述出资已经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所1997年11月19日鄂信业字(1997)第592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本次增资后,排水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3、2000年股权转让及增资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机构优化问题的批复》(武政[1999]6号文)及《市国资办关于市政建设管理局<重新组建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武国资事[1999]82号文),武汉市市政建设管理局分别与武汉市排水泵站管理处、武汉市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处、武汉市水质净化厂、武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各自持有的排水公司股权。同时武汉市市政建设管理局以实物资产增资3,204.20万元,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增资811.99万元,共计4,016.19万元。本次变更后,武汉市市政建设管理局持有排水公司100%股权,排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4,846.19万元。本次增资已经湖北大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鄂信业字(1999)第232号《验资报告》审验。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排水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4、2003年股权划转

  根据2003年1月武汉市国资委《关于武汉市三镇基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出资人有关情况说明的函》(武国资函[2003]2号文),排水公司划入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武汉城投前身)。此次变更后,公司股东为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排水公司100%股权。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重组城建资产壮大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02]15号文),2003年由武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重组城建资产。同年1月,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设立了以三镇基建公司作为核心企业的水务集团,并将排水公司划入水务集团。此后排水公司的实际运营、管理均归水务集团。上述股权划转后,排水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5、排水公司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

  (三)本次交易涉及股权转移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排水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亦无诉讼、仲裁等重大法律纠纷情形。本次排水公司100%股权转让交易无法律障碍。

  (四)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

  1、主要资产情况

  截至2012年3月31日排水公司经审计的主要资产帐面价值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12年3月31日,排水公司总资产为422,574.2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4,855.03万元,非流动资产347,719.20万元。非流动资产中,固定资产279,618.88万元,在建工程29,283.91万元,无形资产34,931.46万元。

  (1)固定资产

  截至2012年3月31日,排水公司房屋建筑物、生产经营性主要设备等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房产情况

  排水公司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共计153宗,面积74,499.29平方米,其详细情况如下:

  ■

  ■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排水公司尚有13处房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中11处房产由于无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而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处房产由于安全鉴定不合格而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上述存在瑕疵的房产面积合计为3,482.21平米,占排水公司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4.47%,对排水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3)无形资产情况

  截至2012年3月31日,排水公司无形资产净值为34,931.46万元,均为土地使用权。排水公司共拥有土地43宗,总面积为2,063.01亩。其中33宗土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合计为2011.63亩,具体情况如下:

  ■

  注:上表第32及第33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因规划变更暂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上述33宗土地不存在设定抵押权、质押权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或诉讼的情形。

  排水公司尚有正在使用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

  ■

  上述10宗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1)正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

  排水公司目前正在办理上述第1-5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

  喻家湖泵站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记载的用地申请人为水务集团,目前先由水务集团办理相关土地征地手续,待水务集团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再办理土地更名手续,将使用权人变更为排水公司;

  铁路桥泵站、民院路泵用地站尚未完成征地报批手续,现排水公司正在上报相关报批材料;

  建设渠泵站用地已完成征地报批手续,目前正在完善征地批后管理手续;

  黄家湖1#泵站用地,排水公司现正申请办理征用该土地的报批手续;

  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上述5宗土地的评估价值未按出让地的土地价值进行评估,而是按土地评估价值=出让宗地价值-土地出让金-预计缴纳的政府费税-欠付的土地征地拆迁费用的方法进行评估。

  2)暂未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

  上述第6-10宗土地暂未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

  月湖泵站用地,现正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商用地协议问题,待该问题解决后及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新生路泵站用地,该泵站是根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发改重点(2005)327号文进行投资建设于武汉市水务局管辖的新生路雨水泵站内,所使用的土地也处于新生路雨水泵站内,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排水公司所使用的地块,须待新生路雨水泵站办理了土地证后,从中分割办理排水公司的土地证。

  湖滨花园泵站用地,该泵站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已根据武汉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下达《关于正式移交湖滨泵站及其管网资产的函》,同意将湖滨泵站及配套管网资产移交给排水公司。据此,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水务局与排水公司在2012年3月31日签订了《湖滨花园泵站移交协议书》,将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湖滨花园泵站所有权属(土地、建筑物、设备、管道)无偿移交给排水公司。武汉市水务局对该协议书予以见证;目前暂未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水果湖泵站现使用的土地1宗,该泵站占用了部分陆地面积和水果湖的部分湖面面积,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所占用的湖面部分面积,武汉市水务局已下达武水法(2002)19号文《关于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占用水果湖部分水面建设排水泵站的批复》,同意排水公司占用300平方米建设泵站;

  黄浦路污水处理厂现使用的土地1宗,该地占用的土地位于武汉市江滩三期工程范围内,工程涉及滩地及河道的水利工程用地,不能办理土地证,水利部长江委员会为此作出长许可(2010)109号行政许可文《关于汉口黄浦路污水处理厂二期改建工程设河建设方案的批复》,同意排水公司按照规划使用泵站工程所涉的滩地及河道。

  暂未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按照经核实已发生的土地征用和拆迁成本评估,如果经核实未发生土地征用和拆迁成本的,其评估值为零。

  上述10宗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面积合计为51.38亩,占全部使用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2.49%,对排水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2012年4月26日,水务集团出具承诺:如因上述房产、土地瑕疵问题对上市公司生产运营造成损失的,水务集团将于实际发生损失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上市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以现金的方式给予全额赔偿。

  2、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排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3、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2012年3月31日,排水公司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12年3月31日,排水公司银行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排水公司上述银行借款中的保证借款,均由水务集团提供保证担保。

  (五)排水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1、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排水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及维护,目前排水公司拥有8座污水处理厂、相应的配套污水提升泵站及污水收集管网等资产,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26万吨,2011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达33,313万吨,服务范围433.6平方公里,服务人口超过350万,是武汉市最主要的污水处理企业。

  2012年4月25日,排水公司与武汉市水务局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根据该协议,排水公司自2012年4月25日起,获得30年污水处理服务特许经营权。根据2012年3月1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特许经营权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至特许经营权签署日期间,排水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比照《特许经营协议》执行。

  2、主要财务数据

  排水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六)最近三年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的情况

  排水公司的权益最近三年未曾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

  (七)置入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排水公司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目前与排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仍保持原劳动关系不变。

  (八)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排水公司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二、置出资产的情况

  本次交易中置出资产为武汉控股持有的三镇房地产98%股权及三镇物业40%股权(其中三镇物业另外60%股权为三镇房地产持有)。

  (一)三镇房地产的情况

  1、三镇房地产基本信息

  ■

  2、历史沿革及股权控制关系

  (1)历史沿革

  2001年3月22日三镇房地产设立。2001年3月,武汉控股与三镇基建共同出资5,000万元设立了三镇房地产,其中武汉控股以货币方式出资4,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8%;三镇基建以货币方式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本次设立出资已经武汉众环武众会内(2002)016号《验资报告》审验。

  2003年1月,三镇房地产股东三镇基建更名为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7月三镇房地产增资。2004年7月,经股东会同意,三镇房地产将注册资本增加至31,000万元,其中武汉控股以货币方式增资25,480万元,水务集团以货币方式增资520万元。本次增资已经武汉众环武众会(2004)485号《验资报告》审验。本次增资后,三镇房地产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

  (2)三镇房地产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3、主营业务情况

  三镇房地产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以及建筑材料销售,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资质。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武汉市出台了《市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发布武汉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告》等一系列调控政策,三镇房地产的房地产业务受到了较大影响,2011年房地产业务实现营业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下滑。

  4、主要财务数据

  报告期内,三镇房地产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5、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移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三镇房地产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亦无诉讼、仲裁等重大法律纠纷情形。本次三镇房地产98%股权转让交易无法律障碍。由于三镇房地产另外2%股权为交易对方水务集团所持有,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无需取得其他股东同意。

  6、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

  (1)主要资产情况

  截至2012年3月31日,三镇房地产经审计主要资产如下:

  单位:万元

  ■

  (2)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2012年3月31日,三镇房地产经审计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3)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三镇房地产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7、最近三年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的情况

  三镇房地产的权益最近三年内未曾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

  8、置入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三镇房地产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目前与三镇房地产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仍保持原劳动关系不变。

  9、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三镇房地产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二)三镇物业的情况

  1、三镇物业基本信息

  ■

  2、历史沿革及股权控制关系

  (1)历史沿革

  2002年4月,三镇房地产与武汉控股共同出资30万元设立了三镇物业,其中三镇房地产以货币出资1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武汉控股以货币出资1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本次设立出资已经武汉众环海华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武众会内(2002)006号《验资报告》审验。

  2004年8月,经三镇物业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由30万元增加至50万元,其中三镇房地产以货币方式增资12万元,武汉控股以货币方式增资8万元。本次增资已经武汉众环海华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并出具武众会(2004)639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后,三镇物业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

  (2)股权控制关系

  ■

  3、主营业务情况

  三镇物业主营业务是物业管理,公司拥有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行业三级资质证书。

  4、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两年及一期三镇物业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5、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移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三镇物业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亦无诉讼、仲裁等重大法律纠纷情形。本次武汉控股转让所持有的三镇物业40%股权的交易无法律障碍。三镇物业另外60%股权由三镇房地产持有,本次武汉控股转让三镇物业股权已取得三镇房地产同意。

  6、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

  (1)主要资产情况

  截至2012年3月31日,三镇物业主要资产如下:

  单位:万元

  ■

  (2)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2012年3月31日,三镇物业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3)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三镇物业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7、最近三年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的情况

  三镇物业的权益最近三年内未曾进行过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

  8、置入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三镇物业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目前与三镇物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仍保持原劳动关系不变。

  9、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为三镇物业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的专业。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一)置入资产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对置入资产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结论。根据京信评报字(2012)第057号《资产评估报告》,置入资产评估价值为230,796.29万元,评估增值率为32.23%,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排水公司按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230,796.29万元,按照收益现值法评估结果为220,593.85万元,差异金额为10,202.44万元,差异率为4.42%。

  置入资产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系排水公司土地使用权按照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增值幅度较大。

  (二)置出资产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对置出资产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结论。根据京信评报字(2012)第058号《资产评估报告》,武汉控股拟置出资产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为30,40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37,128.98万元,评估增值率为351.08%。

  其中,置出资产三镇房地产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镇物业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置出资产增值的主要原因系三镇房地产存货增值90,935.53万元,增值率为206.18%,主要系商品房开发商品存货。

  第五节 置入资产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概况

  排水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及维护,目前排水公司拥有8座污水处理厂、相应的配套污水提升泵站及污水收集管网等资产,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26万吨,2011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达33,313万吨,服务范围涵盖了武汉市区除汉西污水处理厂(排水公司参股20%)及沙湖污水处理厂(目前为武汉控股所有)以外的区域,服务人口超过350万,是武汉市最主要的污水处理企业。

  2012年4月25日,排水公司与武汉市水务局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根据该协议,排水公司自2012年4月25日起,获得30年污水处理服务特许经营权。根据2012年3月1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特许经营权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至《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日期间,排水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比照《特许经营协议》执行。

  二、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目前排水公司主要采用两种工艺方法进行污水处理。

  1、A2/O处理工艺流程图如下:

  ■

  2、氧化沟处理工艺流程图如下:

  ■

  三、主要经营模式

  (一)特许经营模式

  2002年12月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建立特许经营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市政公用行业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要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同时该意见第三条指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是指在市政公用行业中,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实施特许经营权制度应包括已经从事这些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明确要求建立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2004年3月建设部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执行办法。2012年4月25日,武汉市水务局与排水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获得了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经营模式变为政府特许-政府采购-企业经营。

  (二)采购模式

  针对原材料的采购,排水公司制定了《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目前污水处理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分为通用药剂(如絮凝剂、液氯)和非通用药剂(如矾、次氯酸钠)。通用药剂的采购由排水公司采购部门统一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非通用药剂由各污水处理厂根据市场价格自行采购,并签订临时协议。签订采购协议后,由使用单位提交使用计划,供应商按计划供应,按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

  (三)生产模式

  城市生活、工业污水、雨水及地表水等污水经城市排水总干管通过泵站提升的方式进入排水公司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通过厌氧-缺氧-好氧处理工艺或氧化沟处理工艺对污水进行处理,处理后达标的污水一部分排放进江河湖泊,另一部分符合再生水标准的用于绿化、景观等。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污泥经机械浓缩、脱水处理后运至指定污泥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四)销售模式

  排水公司2011年以前的污水处理服务采取的是政府核拨运营资金的模式。在该模式下,政府向各污水排放主体收取排污费,排水公司每年向市财政局申报污水处理费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并下达批复文件,并将污水处理费用下拨给排水公司。

  根据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自2012年起武汉市政府作为唯一买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向排水公司采购污水处理服务。首期三年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为1.99元/吨,此后以间隔不少于三年且排水公司的单位运营成本费用实际变动幅度超过7%以上,排水公司可以申请启动调价机制。

  四、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及服务区域情况

  排水公司目前共拥有黄浦路、三金潭、南太子湖、二郎庙、龙王嘴、黄家湖、落步嘴、汤逊湖共计8座污水处理厂,报告期内各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及实际处理量如下:

  ■

  排水公司各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范围及服务面积、人口情况如下:

  ■

  五、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

  2012年4月25日,武汉市水务局与排水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项下的重要定义

  (1)特许经营项目:“指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系统中纳入排水公司资产名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政府方(即武汉市水务局)确定由排水公司运行维护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整体合并为本运营服务特许经营项目”。

  (2)污水处理服务费:“指根据本协议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由政府方向排水公司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以及专项约定的其他费用等”。

  (3)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单价:“指以人民币元/立方米表示、用于计算政府方应支付排水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单位价格”。

  (4)日均基本水量:“指按‘Σ各污水厂日设计处理规模×80%’计算所得的排水公司应获日均最低污水进水供应量”。

  (5)基本污水处理量:“指每一个运营季排水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可获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最低付费处理水量”。

  (6)实际污水处理量:“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指每一运营季排水公司所运管各污水厂出水流量计上实际测得的污水处理量之和”。

  (7)进水:“指各污水厂从污水接入点接收到的、未经处理的进厂污水”。

  (8)出水:“指经各污水厂处理后需排放至厂区外水体的污水尾水”。

  2、特许经营权

  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批准,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和服务范围内,授予排水公司对该项目项下各类城市污水收集、运输、处理等相关设施享有经营管理、运营维护和重置更新,在所服务区域提供合格的城市污水处理公共服务,并获得合理服务费用的特许权利。

  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服务区域范围内,政府方不再批准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不得将该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授予其他第三方,以确保排水公司实现规模经营和提供同质同价的公共事业服务。但如出现排水公司服务质量标准不能符合市政府要求,实际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公共需求的增长,不积极或消极作为,不能提供充分、连续和有效公共服务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情况时除外。

  3、特许经营期

  该项目运营服务的特许经营期为:自2012年4月25日起30个周年止。

  4、排水公司的基本义务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1)排水公司应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和始终根据适用法律、谨慎运营惯例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履行特许经营职责;(2)在武汉市水务局履行其基本义务的前提下,排水公司应在每个运营日处理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系统送入的污水进水,并排放符合出水水质标准的出水,但特许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3)排水公司应将其所运营的各类污水处理设施的全部处理能力完全提供给武汉市水务局,并且未经武汉市水务局事先同意,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处理污水。

  5、特许经营期满后的安排

  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第170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即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可以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工作应当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完成。

  6、污水处理服务费及其支付和调整

  (1)政府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义务

  以该项目实施特许经营,各污水厂持续运行、足额处理、达标排放为基本前提,在运营期内的每一个季度,政府方应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付费原则向排水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下转B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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