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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92 证券简称:路翔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8 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涉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2年5月2日开市时起停牌。本公司承诺争取在2012年6月1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股票将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复牌。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根据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延期复牌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股票将于2012年6月1日开市时起恢复交易,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如本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将在公司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后恢复交易。 特此公告。 路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192 证券简称:路翔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9 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甘孜州融达锂业 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路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锂业"或"甲方"或"被告")于近日收到《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编号:(2008)甘民初字第09号),针对案号为【2008】甘中民二初字第09号的诉讼与反诉讼,经该法院主持调解,融达锂业与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蓬安建业"或"乙方"或"原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与融达锂业少数股东广州融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就关于本诉讼事项涉及的工程款项及诉讼费用等进行了确认。现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08年3月10日。 2、诉讼机构: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 3、向融达锂业送达诉状时间:2008年3月15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合同主要内容 ①2006年3月20日,融达锂业与蓬安建业签订《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呷基卡选矿厂场地平整施工协议》(以下简称"施工协议"),约定"按甲方提供的土石方施工图及甲方现场确定的位置尺寸完成场地平整",工期为2006年3月21日至2006年4月9日,合同价款为:"由于具体的工程量无法确认,所以先确定每立方米的包干单价。经甲乙双方商定:土方包干价10元/m3,土方计量按1000立方米计算,超出按石方计价。石方包干价38元/m3,最终完成的并经甲方现场人员确认的工程量乘上包干单价汇总后就是总的工程造价。" ②2006年4月19日,融达锂业与蓬安建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康定呷基卡锂辉石矿工程)》(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工程内容为"厂区公路通道、全部厂房土建及设备基础、炸药库、保坎挡土墙等工程",工期为2006年4月20日至2006年7月20日,合同价款为人民币400万元。 (2)诉讼事项主要内容 ①原告诉讼请求 2008年3月10日,蓬安建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工程款4,643.3963万元,请求判决融达锂业支付工程款3,292.45262万元及承担逾期给付的利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请求法院判决融达锂业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给其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在诉讼中撤诉),要求融达锂业承担本事项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蓬安建业认为:依据"施工协议"和"承包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向融达锂业递交《关于解决地材运输价及调增人工标准的报告》及蓬安建业、融达锂业与融达锂业劳务队三方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根据工程施工进度与完成的工程量,蓬安建业共两次申请结算工程量价款总金额为4,080.6646万元,并调增人工费约500万元,工程总造价为4643.3963万元。 ②被告反诉请求 根据融达锂业向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反诉状》等,请求判令蓬安建业支付工期违约金143万元,请求判令蓬安建业向融达锂业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50万元,及因擅自离场给融达锂业造成的损失50万元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全部相关费用。 融达锂业认为:蓬安建业工期出现严重拖延,给融达锂业造成了严重损失。"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06年4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7月20日(总日历天数:90天),并约定每逾期一天支付5000元违约金。工程开工后,蓬安建业并没有按约完成工程,经2006年8月28日《会议纪要》双方最后一致同意延期并约定蓬安建业最迟应于2006年10月5日全面竣工,但其仍未如期完工,在2006年12月31日后竟擅自离场,经融达锂业多次催促无果后,为避免进一步扩大双方损失,融达锂业只得另找它人继续施工。在融达锂业多次要求下,蓬安建业于2007年7月18日才向融达锂业移交了部分工程竣工资料。因此,蓬安建业应按合同约定向融达锂业支付工期违约金143万元(因蓬安建业一直未向融达锂业报送完整、规范的竣工资料、工程也未通过竣工验收,故违约金暂计至2007年7月18日)。 三、调解情况 2012年3月26日,经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本诉讼与反诉讼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①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诉争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090万元,截止至2012年3月26日,融达锂业已支付蓬安建业工程款共计1617.127088万元。融达锂业还应支付蓬安建业工程余款1472.872912万元。 ②支付方式与时间:2012年4月15日前融达锂业支付蓬安建业工程款472.872912万元;同年5月15日前、6月15日前、7月15日前、8月15日前、9月15日前各支付200万元,共计1472.872912万元。 ③诉争工程的造价鉴定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当事人已向鉴定机构缴纳;诉争工程的质量鉴定费用和笔迹鉴定费用由融达锂业承担。 ④本诉讼受理费11.3554万元,由蓬安建业承担;反诉讼受理费1.201万元,由融达锂业承担。 ⑤融达锂业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完义务后,双方再无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收购股权时对该诉讼事项的约定 2009年8月2日,公司与广州融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投资")和四川省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融捷投资转让其所持有的融达锂业21%的股权给公司;四川省矿业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融达锂业30%的股权给公司,至此,公司取得融达锂业51%股权。 2009年8月17日,公司与融捷投资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对该诉讼事项约定为:截至2009年3月31日,融达锂业实际已支付蓬安建业工程款1,433.894088万元,融达锂业预计尚需支付工程款1500万元,目前已记入"应付账款"会计科目。鉴于该案件正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尚有不确定因素,融捷投资承诺,除融达锂业已计入"应付账款"预计还需支付的工程款1500万元以及预计需支付诉讼有关的费用约150万元之外,超过前述金额的所有因该诉讼导致的其他一切款项,全部由融捷投资承担。 (2)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公司与融捷投资的约定,2009年3月31日后发生的金额,部分由融达锂业计提的1500万元"应付账款"支付,超过部分由融捷投资支付。截至2009年3月31日,融达锂业已支付蓬安建业工程款1,433.894088万元;截止至2012年3月26日,融达锂业已支付蓬安建业工程款共计1617.127088万元。即2009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融达锂业继续支付183.233万元。现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融达锂业还应支付蓬安建业工程余款1472.872912万元。即2009年3月31日后融达锂业共需支付工程款1656.105912万元。按照约定,超出还需支付1500万元工程款的部分为156.105912万元,应由融捷投资支付。 另外,融达锂业需承担诉争工程的造价鉴定费用742,880.00元,并已经支付;诉争工程的质量鉴定费用和笔迹鉴定费用600,000.00元,并已经支付;反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1.201万元,并已经支付;诉讼有关的其他费用549,841.90元,已支付169,841.90元。上述诉讼有关的费用总计1,916,741.90元,已支付1,536,741.90元。按照约定,超过150万元诉讼费用的部分为416,741.90元,应由融捷投资支付。 综上,由于2010年9月竣工验收时暂按1500万元结转固定资产,本诉讼完结后,根据调解书及融捷投资对该诉讼事项的承诺,融捷投资承担的工程款部分融达锂业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156.105912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156.105912万元;诉讼有关的费用中尚未支付的380,000.00元,融达锂业记入2012年度当期损益,其中融捷投资承担的费用部分融达锂业应增加资本公积416,741.90元。对融达锂业2012年度损益影响为减少利润总额380,000.00元,减少净利润为285,000.00元,母公司按持股51%比例减少201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5,350.00元。 该诉讼事项对融达锂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对融达锂业及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六、备查文件 1、《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甘民初字第09号); 2、公司与融捷投资和四川省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与融捷投资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4、公司与融捷投资签订的《确认书》。 特此公告。 路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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