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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功科技 公告编号:2012-025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27日上午10:00时整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共有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名出席本次大会,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6,614,0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建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26,614,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26,614,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26,614,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58,341,205.95元,按母公司净利润458,341,205.95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45,834,120.60 元,加上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137,693,083.72元, 2011年度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50,200,169.07元。 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经营状况以及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董事会提议: 1、公司2011年度的利润分配(按母公司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预案:以公司 201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03,440,000股为基数,以上述可供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0,344,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519,856,169.07元滚存至下一年度。 2、公司2011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公司 201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03,44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5股,共计转增151,72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303,440,000股增加为455,160,000股。公司资本公积金由416,619,092.62元减少为264,899,092.62元。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年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26,614,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26,614,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取和分配2011年度激励基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26,614,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26,614,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精功绍兴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26,614,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26,614,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李生校先生、蔡乐平先生、韩江南先生进行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11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培训和学习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12年4月7日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章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及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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