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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3版) (4)代购、代销劳务所收取的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于历史的原因,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每年都会发生一定金额的经营性交易,这些交易属于正常的经济往来。因此上述关联交易将持续发生,公司日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关联交易所占采购和销售金额较小,对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也未构成对公司独立运行的影响,对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影响不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审议程序 1、公司独立董事于董事会召开前对公司2012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同意公司制订的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2、董事会就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3、监事会经过审议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等符合各项程序,交易体现了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4、上述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分别与有关关联方签署了采购或销售协议。实际交易价格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准,货款也按实际价格分批结算,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或次年4月份均按合同及时结算完毕,协议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本公司2011、2012年度等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编号:临2011-017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4月26日上午11时30分,在甘肃省兰州市秦安路105号亚盛大厦东12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4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金有先生主持,审议以下议案: 一、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以 4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该报告能够客观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情况。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对现有各业务、各环节均做出了明确的制度规定,基本保障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年度末公司组织人员对内控设计及执行情况的自我评价,对不能满足公司控制目标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做了修订,同时分析了相关风险并落实了应对措施,使公司现有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和及时完善更新,监事会亦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四、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1年年度报告及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日常核算,遵循了会计的基本原则,无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虚增利润的行为。2011年度财务报告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经审议,本监事会认为:公司的2011年度报告及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无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以 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需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体现了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市场原则,不存在任何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以4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土地租赁协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客观真实,定价方法、结算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任何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以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将于2012 年5月27 日任期届满,现换届选举,公司监事会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为李金有、周晓梅等2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2年4月24日选举唐亮为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 2 名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任期三年。 经过对各位被提名人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未发现上述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禁止条件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提名上述监事候选人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会议对2名候选人分别进行了表决,结果如下:
以上第一、七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监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1、李金有:2008年11月至今任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2010年5月至今任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2、周晓梅:最近五年任本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副主任;现任本公司监事会副主席。 3、唐 亮:2007年至2011年4月任本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副主任;2011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部长;2009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公告编号:2012-018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租赁土地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公司将租赁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甘肃省平凉农业总场5,200亩土地(种植糯玉米)、甘肃省黄羊河农场9,500亩土地(种植糯玉米);租赁甘肃农垦集团下属甘肃省国营宝瓶河牧场名下26.48万亩草场用于本公司的经营,以上两项合计支付租金6,000,300元。。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8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5名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由于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农垦集团”)下属甘肃省平凉农业总场、甘肃省黄羊河农场种植的糯玉米与本公司种植的玉米尽管细分市场存在差异,但为了消除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经与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农垦集团”)协商,公司决定与甘肃农垦集团签署《土地租赁协议》,继续租赁甘肃农垦集团下属甘肃省平凉农业总场5,200亩土地(种植糯玉米)、甘肃省黄羊河农场9,500亩土地(种植糯玉米);租赁甘肃农垦集团下属甘肃省国营宝瓶河牧场名下26.48万亩草场用于本公司的经营,以上两项合计支付租金6,000,300元。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次资产置换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201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同日董事会公告,事前取得了公司独立董事孙望尘、李张发、刘志军、崔凯、毕阳的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8名关联董事就表决进行了回避。 二、交易对方及关联方介绍 甘肃农垦集团,创立于1954年,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753号,法人代表:杨树军,注册资本:56,576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业务: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经济信息咨询;特种药材种植、加工及销售;农作物种植;农副产品、酒类、乳制品、水泥、硫化碱的制造及销售(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甘肃农垦集团于2012年4月25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租赁范围 甘肃农垦集团下属甘肃省平凉农业总场5,730亩土地、甘肃省黄羊河农场9,786亩土地、甘肃省国营宝瓶河牧场名下26.48万亩草场出租给本公司使用。 (二)租赁期限、租赁金额及支付办法: 1、租赁期限为一年。 2、租赁费总额为:6,000,300元。 3、支付办法:租赁费的交纳方式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由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租赁费支付给甘肃农垦集团。 (三)协议生效条件: 经甘肃农垦集团及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目的 通过本次交易,消除公司控股股东甘肃农垦集团与本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 (二)本次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甘肃农垦集团遵守其在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所作的承诺,将消除公司控股股东甘肃农垦集团与本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内容客观真实,定价方法、结算方式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此项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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