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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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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5-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18版)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另外,基金托管人在托管系统中为本基金开立明细账户,对本基金实行独立核算。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支主动型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重点关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 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二)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四)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作为一支股票型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重点关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可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新兴力量,孕育着资本市场上的重大投资机会。在进行资产配置、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挖掘和主题配置的时候需要对市场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误判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主要坚持买入并持有的策略,同时配合主动投资管理。其中,对投资主题生命周期所处阶段的判断是本基金进行主题配置的基本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估值是本基金买入和卖出股票的基本依据。估值水平取决于本基金管理人对公司业绩增长的预期,本基金管理人可能对其定价出现偏差,从而以较高的价格买入该股票而最终影响基金的收益。相反,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这类上市公司也可能由于受到市场的追捧,股价相对较高,股价波动幅度也相对较大,从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较大,给投资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六)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和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个工作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个工作日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个工作日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7月2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7.8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1.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2.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1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规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下转C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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