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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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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5-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17日证监许可[2011]183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数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收益预期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直销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所得数值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 号震旦大厦3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 号震旦大厦35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 年11 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38789898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刘叔肄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地市信托部经理、太原资产管理公司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现任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Mr. JOHN FLINT,董事。曾任汇丰集团财务主管、汇丰集团集团司库、环球资本市场副主管及环球资本市场之欧洲、中东及非洲主管、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行政总裁。现任汇丰集团幕僚长、汇丰集团策略主管。

  Ms. JOANNA MUNRO, 董事。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全球投资总监、多元基金经理行政总裁、环球投资产品部主管。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亚太行政总裁。

  常修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副所长、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

  Mr. Alan Howard SMITH, 独立董事,本科学历。曾任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董事总经理和董事长、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副董事长。现任金威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任宏伟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现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经理。

  黄碧娟女士,监事,本科学历。曾任汇丰集团银团贷款经理、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大中华地区债务发行部主管、环球银行部香港区常务总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现任汇丰集团总经理、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兼行政总裁,同时担任汇丰中国董事会执行董事。

  曹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永乐中国培训部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李选进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怡富证券(台湾)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怡富集团(台湾)台湾区负责人特别助理、电子商务部经理、怡富基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和汇丰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

  闫太平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曾任匈牙利金鸥国际贸易公司董事、山西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处长、国际金融部经理。

  李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

  林彤彤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安信、基金安久、基金安顺、基金安瑞的基金经理,投资部总监助理兼基金安信基金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并担任汇丰晋信龙腾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立荣,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古韵女士,督察长,硕士学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部副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方磊女士。方磊女士,华东师范大学数理统计系学士,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数学系硕士。方磊女士曾任职于新加坡辉立证券公司任金融工程师,在三年任职期间,其运用金融量化模型,为公司自营业务建立了多种投资套利模型以及各类标的指数的优化复制模型,包括股指期货与指数现货间、各类金融期货间(包括股票期货等)的套利模型,同时运用量化分析为公司做市商业务建立了程序化自动做市交易模型,其在海外证券市场上的金融交易模型研究以及量化投资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回国后,其分别任职于易评咨询有限公司顾问统计,以及德隆友联战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数据分析师等。参与易评咨询有限公司的中国基金评估业务体系筹建,依靠扎实的量化分析基础,负责公司对中国市场的基金绩效评估工作,并运用基金风险调整后收益、业绩持续性以及择时能力等量化指标在中国基金指数建立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量化分析工作;参与德隆友联战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集团下属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运用数学模型理论,建立包括信用风险评估、流动性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结构管理以及利率风险管理等量化风险管理。

  方磊女士于2006年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协助管理层运用量化分析理论对各类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绩效评估,并使用流动性风险、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周转率等辅助风险控制指标对基金投资风险定期进行动态风险管理。方磊女士不仅在风险量化分析和研究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在运用量化分析工具进行证券投资的长期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5.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李选进,总经理;林彤彤,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曹庆,研究总监;邵骥咏,股票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基金基金经理、汇丰晋信低碳先锋基金、汇丰晋信科技先锋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下转D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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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