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12-021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5-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东莞、苏州、重庆三家全资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及专户变更情况 1. 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存储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账户名称: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账户号码:1102220229000009258 截止2012年4月26日,该专户余额92,171.08元。 2. 新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存储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账户号码:1801014210008065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决定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包装一体化项目" 终止后剩余募集资金4371.13万元及"环保轻型包装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410.01万元,共计4781.14万元,向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其实施的"现代化环保包装生产建设项目"。详见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的公告。 基于银企战略合作、便于资金结算与使用等综合考虑,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完成前述增资验资、工商登记变更后,于2012年4月26日已将前述募集资金、利息共计47,828,058.13元连同存储于原募集资金专户中资金余额92,171.08元一并转入至账号为1801014210008065的新募集资金专户中。 同时,原账号为1102220229000009258的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原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 二、新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盈森"或"甲方")连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保荐机构")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于2012年4月27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801014210008065。截止2012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47,920,229.21元。该专户仅用于苏州美盈森现代化环保包装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母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母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兵、郭永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甲方或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由丙方签字确认;丙方签字确认前,甲方不得继续从专户中支取募集资金。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