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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洲450万理财余值案追踪 宋文洲炮轰:渣打不尊重法律渣打方面至今仍保持沉默 2012-05-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罗克关
证券时报记者 罗克关 昨日,客户宋文洲发出了致渣打中国总裁林清德的第四封公开信,继续谴责渣打违法划走自己450万元理财产品余值的行为,并称渣打“不尊重法律”。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相比此前三份公开信中较为克制的行文语气,宋文洲昨日在这封名为《贵行不尊重法律!》的公开信中情绪明显更加趋于激动。宋文洲称,判决书第27页对“解除合同”有明确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宋文洲据此认为,《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要求的“是对投资的终止,对产品的终止,而不是对我的私有权利的终止”。宋文洲说:“这是任何一个有常识(甚至不要说懂法律)的人可以理解的字句。” 宋文洲认为,渣打的“本次违法行为本来就是在判决生效(即解除合同)之后,对被解除出来的我的钱款进行的,是新的犯法,当然与在这之前的判决无关”。宋文洲称,渣打银行将划走450万元理财产品余值的行为认为是去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范围内的行为,是“偷换概念,偷换时间和空间的伎俩”。 对于宋文洲的这一态度,昨日证券时报记者专门采访了渣打银行,求证其相关态度。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渣打银行方面表示未能对宋文洲此事有新的回复。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宋文洲此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所称,双方当事人在去年二审临近判决时,法官曾就宋文洲主张的“恢复原状”请求提出两种方案:一是渣打银行将本金归还给宋文洲,而产品余值归渣打银行;二是渣打银行将损失赔付给宋文洲,但余值不予判决。宋文洲称,双方后来选择了第二种解决方案。 如果宋文洲这一陈述属实,那就意味着当事双方在判决前夕已经明确谈及了当下陷入纠纷的余值归属处理问题。但蹊跷的是,在二审判决书中均未明确提及双方一致认可“余值不予判决”。而这一或许无意的疏漏,正是当前双方争执不下的焦点所在。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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