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2-05-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2、向关联方销售
3、其他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与靖煤集团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和《场地租赁协议》,以租赁方式取得其处于低负荷运转状态的设备和场地,租赁合同每年年初签订,租金当年付清,上市公司已按期支付2011年度设备租金5,094,026.00元和场地租赁费1,088,800.00元 根据上市公司与靖煤集团于2005年1月19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权实施许可协议》,靖煤集团同意上市公司无偿使用由其合法拥有的“临界大倾角特厚煤层综防工作面下段设计”、“综放工作面液压支架”、“综放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综放工作面液压支架燕尾装置”、“综放工作面端尾支架侧梁装置”、“综放工作面端尾支架锚固装置”和“综放工作面端头支架放顶煤尾梁装置”七项专利技术,无偿使用其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领有1449318号《商标注册证》的商标。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利安达出具的《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1】第1501号),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2、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3、向关联方提供设备租赁
4、委托经营管理 根据靖远煤电与靖煤集团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修订)》,由靖远煤电托管经营靖煤集团拥有的伊犁公司100%、景泰煤业60%、平山湖煤业40%、金远煤业29%、甘肃能源25%的股权,托管期限至上述股权转让至靖远煤电或上述公司其他股东为止。托管年费用为上述股权原值的0.1%。 (四)拟采取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 上市公司拟在本次收购交易完成后,采取下列措施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各关联方,上市公司具备面向市场的独立运营能力。 2、对于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且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继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并给予充分、及时的披露。除上述关联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避免其发生。 3、上市公司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做出了严格规定,包括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内容,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允、合理,从而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靖煤集团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靖煤集团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靖远煤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上市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靖煤集团或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规范与靖远煤电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靖远煤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靖煤集团和靖远煤电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靖煤集团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靖远煤电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诺在靖煤集团为靖远煤电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变更或撤销。”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靖远煤电未发生超过3,000万元或占靖远煤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未与靖远煤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无对靖远煤电有重大影响的其它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四、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情况 2011年9月9日靖远煤电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靖煤集团不存在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前六个月买卖情况 2011年9月9日,靖远煤电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之日,靖煤集团、靖远煤电及上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持有或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有: 2011年9月6日,靖煤集团副总经理、靖远煤电监事会主席蒲培文之配偶王文瑞于以15.75元买入靖远煤电股票700股,2011年9月7日以16.25元全部卖出。 2011年9月15日,蒲培文已将其配偶王文瑞因2011年9月6日至9月7日因买卖靖远煤电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共计350元(未考虑交易税费因素)交付靖远煤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靖煤集团、靖远煤电以及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除前款已披露的情况外,靖煤集团、靖远煤电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直系亲属,2011年9月9日靖远煤电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之日,均不存在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情形。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审计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2009年、2010年、2011年财务报表均经甘肃天行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会计师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信息披露义务人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的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09年、2010年、2011年合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人民币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人民币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次交易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靖煤集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靖煤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靖煤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四)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靖煤集团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靖远煤电股份的说明 (五)靖煤集团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七)靖远集团董事会决议; (八)靖煤集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九)靖远煤电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 (十)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独立意见; (十一)靖远煤电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审计报告; (十二)靖远煤电与靖煤集团签署的《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红会一矿等五个生产矿利润补偿协议》;《股权托管协议》、《综合服务协议》;靖煤集团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十三)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锋评报字[2012]第00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十四)靖远煤电2011年前三季度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1]1502号); (十五)标的资产2009年、2010年及2011年三季度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1】第1500号); (十六)靖远煤电2010年度、2011年三季度备考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1】第1501号); (十七)靖远煤电拟购买资产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以及2014年度模拟合并盈利预测报告(利安达专字【2011】第1680号); (十八)靖远煤电2011年度、2012年度备考盈利预测及其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2011】第1681号); (十九)靖煤集团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天健审字[2012]013号); (二十)北京中地华夏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 (二十一)标的资产2011年年度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2】第1375号); (二十二)靖远煤电2011年度备考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2】第1376号);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梁习明 日期:2012年4月28日 ■
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梁习明 日期:2012年4月28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习明 日期:2012年4月28日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中天证字(2012)第【07】号 致: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靖煤集团”)的委托,指派王栋律师、张佳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靖煤集团收购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远煤电”、“上市公司”)股份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办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6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靖煤集团收购靖远煤电事宜而编制的《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靖煤集团的承诺和保证,即:靖煤集团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为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其他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律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二)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靖煤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甘肃省国资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靖煤集团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 经本所律师核查,靖煤集团自设立以来已通过历年工商年检,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靖煤集团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适格的主体资格。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联企业情况 1、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靖煤集团按照产业类别划分的主要控股、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靖煤集团参股的与煤炭主业相关的公司为甘肃能源、金远煤业、景泰煤业及张掖煤业。 (1)甘肃能源设立于2011年3月8日,位于甘肃庆阳宁中矿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持有51%的股权,靖煤集团持有25%的股权,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16%的股权,庆阳市经济发展投资公司持有8%的股权。该公司主要从事甘肃省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及投融资;从事煤炭开采、销售、运输、电力建设、生产、销售、煤炭地质勘查与测绘服务、煤电化一体化,并承担甘肃省政府批准或委托的其他业务。该公司拟建二个1000万吨煤矿矿井,目前处于勘探和矿井建设设计阶段。 (2)金远煤业设立于2011年9月16日,位于甘肃庆阳环县沙井子西部矿区,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1%的股权,靖煤集团持有29%的股权,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0%的股权。该公司主要从事煤炭投资管理;煤电一体化建设经营。该公司拟建400万吨和600万吨二个煤矿矿井,目前处于勘探和矿井建设设计阶段。 (3)景泰煤业设立于2012年2月24日,位于甘肃景泰白岩子矿区,面积29.76平方千米,靖煤集团持有60%股权,甘肃省煤炭资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0%股权。该公司主要从事煤炭投资管理、煤炭一体化建设,目前处于勘探及矿井建设设计阶段。 (4)平山湖煤业设立于2012年,位于甘肃张掖平山湖矿区,面积193.92平方千米,甘肃省煤炭资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60%股权,靖煤集团持有40%股权。该公司主要从事煤炭投资管理、煤炭一体化建设,目前处于勘探及矿井建设设计阶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之内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靖煤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最近五年内未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靖煤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前,靖煤集团持有靖远煤电47.11%的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靖煤集团持有靖远煤电73.80%的股权;除此之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靖煤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银行”)5.74%的股份。甘肃银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平凉市商业银行、白银市商业银行通过新设合并,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自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200000000017803,注册资本348,622.37万元,实收资本348,622.37万元。甘肃银行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本外币兑换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或资质项目,凭有效许可证、资质证经营)。 除持有甘肃银行5.74%的股份之外,靖煤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的情形。 (八)收购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靖煤集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制度文件,靖煤集团的管理层长期从事企业管理工作,拥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了解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靖煤集团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充分披露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等事项,不存在故意隐瞒、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靖煤集团的确认,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如下: (一)增加煤炭资源配置,提升盈利能力。 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上市公司的煤炭可采储量将得到有效提高,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增强。将优质的煤炭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将大大增加上市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每股盈利水平也将得到显著提升,同时,通过注入勘探设计、瓦斯发电等相关资产,公司经营范围得到延伸,抗风险能力也将大大增强。 (二)扩充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甘肃省是全国资源大省,有较为丰富的煤炭资源储备。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上市公司资本实力将得到较大的提升,成为甘肃省重要的煤炭开采支柱企业,可为今后参与区内大型煤炭资源开发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靖煤集团所拥有的与煤炭业务相关的优质经营性资产将注入上市公司,部分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涉及煤炭生产经营的参股公司的股权也将通过股权托管的方式委托上市公司管理,靖煤集团不再持有煤炭生产经营类业务及资产,从而避免了同业竞争。同时,通过权益变动,靖煤集团将动力供应、运销等辅助资产以及勘探设计、瓦斯发电等相关资产一并注入上市公司,可减少上市公司与靖煤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权益变动目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授权及批准程序 2011年9月初,靖煤集团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进行了协商,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双方就本次交易事项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如下: 1、2011年9月9日,经上市公司申请及深交所批准,靖远煤电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于2011年9月9日起停牌。 2、2011年12月8日,靖煤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3、2011年12月20日,靖远煤电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预案》,同意靖远煤电以向靖煤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其所持有的煤炭生产、经营类资产及与之相关的勘探设计、瓦斯发电等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并于2011 年12月21日予以公告。 4、2011年12月20日,靖煤集团与上市公司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5、2012年4月23日,甘肃省国资委对本次交易所涉及资产的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6、2012年4月28日,本次交易获得靖远煤电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通过。 7、2012年4月28日,靖远煤电与靖煤集团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红会一矿等五个生产矿利润补偿协议》、《股权托管协议(修订)》以及《综合服务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权及批准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主体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内容合法有效;靖煤集团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省国资委审批同意、靖远煤电股东大会审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权益变动是靖远煤电拟以16.36元/股的发行价格向靖煤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181,242,672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收购靖煤集团持有的红会一矿、红会四矿、魏家地矿、大水头矿、宝积山矿、煤炭辅助生产单位(矿山救护队、水电处、租赁公司、供应公司、运销公司、培训处、信息中心)的相关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以及勘察公司、洁能公司、晶虹公司100%股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符合《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及内容 上市公司与靖煤集团就本次交易事项于2011年12月20日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于2012年4月28日就前述协议中未尽事宜与靖煤集团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采用了书面形式,经签署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了公章。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的形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协议就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支付方式及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先决条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与完成、过渡期间损益、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协议的生效、违约责任、税费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上述协议内容完全齐备,不存在重大遗漏。上述协议的条款、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签署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待先决条件满足上述协议正式生效后,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及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情况 2011年9月9日靖远煤电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靖煤集团不存在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前六个月买卖情况 2011年9月9日,靖远煤电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靖煤集团、靖远煤电及上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持有或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有: 2011年9月6日,靖煤集团副总经理、靖远煤电监事会主席蒲培文之配偶王文瑞于以15.75元买入靖远煤电股票700股,2011年9月7日以16.25元全部卖出。 2011年9月 15日,蒲培文已将其配偶王文瑞因2011年9月6日至 9月7日因买卖靖远煤电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共计350元(未考虑交易税费因素)交付靖远煤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靖煤集团、靖远煤电以及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除前款已披露的情况外,靖煤集团、靖远煤电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直系亲属,2011年9月9日靖远煤电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不存在买卖靖远煤电股票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有关人员对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分别进行了核查和自查,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为靖煤集团以其持有的红会一矿、红会四矿、魏家地矿、大水头矿、宝积山矿、煤炭辅助生产单位(矿山救护队、水电处、租赁公司、供应公司、运销公司、培训处、信息中心)的相关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以及勘察公司、洁能公司、晶虹公司100%股权资产认购靖远煤电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信息披露人无需支付资金。 本次交易价格以中锋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锋评报字[2012]第004号)为依据,确定为296,513.01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成立以来,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较好,市场前景良好,本次权益变动中无需支付资金,将以其持有的相关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和股权作对价;不存在利用本次权益变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权益变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靖煤集团的确认: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止《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含子公司)资产及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计划 截止《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含子公司)资产及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若以后拟进行上述处置,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暂时没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本次权益变动所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本变化等实际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及靖远煤电《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修改完善上市公司章程。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的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止《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止《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止《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后续计划和安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九、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保持人员、业务、机构、财务独立及资产的完整。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经营能力都有较大幅度提高,上市公司将保持其在采购、生产、销售及产权等方面的独立。 本所律师认为,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坚持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均实现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1、本次交易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靖远煤电主营煤炭的开采与销售。本次交易前,靖煤集团所属红会一矿、红会四矿、魏家地矿、大水头矿、宝积山矿均属煤炭开采单位,且上述五矿与靖远煤电所属王家山矿属同一矿区,因此,本次交易前,靖远煤电与靖煤集团之间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1)通过本次交易,可有效解决靖煤集团与靖远煤电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 靖煤集团目前持有的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中的红会一矿、红会四矿、魏家地矿、大水头矿、宝积山矿五个生产单位均将通过本次交易注入上市公司,交易完成后,靖煤集团不再持有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中的与煤炭开采与销售有关的资产,可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同业竞争。 (2)通过委托经营及后续安排,可有效避免靖煤集团与靖远煤电之间潜在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靖煤集团持有的拟从事煤炭开采与销售业务的主要资产如下:
对于上述股权资产,因目前企业还处于建设期,拟开发的矿区还处于勘探或矿区规划、设计阶段,尚不具备生产能力和经营资质,为了避免给靖远煤电及其股东带来风险和不确定性,本次重组未将上述股权纳入收购范围。为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靖煤集团与靖远煤电于2012年4月28日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修订)》,明确约定:上述股权将由靖煤集团委托靖远煤电管理,待矿井建设完成,具备生产能力和经营资质,建立了稳定的盈利模式,能够产生稳定利润或靖远煤电认为适当的时候,由靖远煤电选择采取收购的方式注入上市公司。否则,转让给上述公司其他股东。托管期限至上述股权转让至靖远煤电或上述公司其他股东为止。 3、靖煤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靖煤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除在本承诺函生效日前所拥有的资产和进行的业务以外,靖煤集团及其投资的企业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靖远煤电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任何与靖远煤电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1)由于国家法规、政策等原因,由政府行政划拨或定向协议配置给靖煤集团及其所投资企业煤炭资源的; (2)某个特定矿业权招标或出让、转让条件中对投标人或受让人有特定要求时,靖远煤电不具备而靖煤集团具备该等条件的。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靖煤集团不再直接从事煤炭生产经营业务,如靖煤集团及其投资的企业为与靖远煤电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靖煤集团及其投资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靖远煤电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对于因符合本承诺第一条所述除外条件而取得的煤炭资源开发项目的经营性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可由靖煤集团及其投资的企业先行投资建设,一旦靖远煤电认为该等项目的经营性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具备了注入靖远煤电的条件,靖煤集团将在收到靖远煤电书面收购通知后,立即与靖远煤电就该收购事项进行协商,将该等项目的经营性资产或权益类资产转让给靖远煤电。在双方就收购达成一致意见前,该等项目的经营性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委托靖远煤电经营管理。 4、靖煤集团及其投资的企业违反以上任何一项承诺的,将补偿靖远煤电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靖煤集团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在上述承诺得以严格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委托经营,可以有效地消除本公司与靖煤集团之间在煤炭生产及相关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2)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注:银河机械为靖煤集团控股子公司装备分公司的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由原靖煤集团总机厂改制设立。 (3)本次重组后关联方与关联关系的变化 本次重组完成后,洁能热电、勘察公司、晶虹公司将成为靖远煤电的子公司,其他关联关系不发生变化。 2、本次交易前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9月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1]1502号)及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审计报告》(国浩审字[2012]第704A2196号),靖远煤电本次交易前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2)向关联方销售
(3)其他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与靖煤集团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和《场地租赁协议》,以租赁方式取得其处于低负荷运转状态的设备和场地,租赁合同每年年初签订,租金当年付清,上市公司已按期支付2011年度设备租金5,094,026.00元和场地租赁费1,088,800.00元 根据上市公司与靖煤集团于2005年1月19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权实施许可协议》,靖煤集团同意上市公司无偿使用由其合法拥有的“临界大倾角特厚煤层综防工作面下段设计”、“综放工作面液压支架”、“综放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综放工作面液压支架燕尾装置”、“综放工作面端尾支架侧梁装置”、“综放工作面端尾支架锚固装置”和“综放工作面端头支架放顶煤尾梁装置”七项专利技术,无偿使用其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领有1449318号《商标注册证》的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均系正常经营业务而产生,该等关联交易均按照公正、公允的准则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且履行了相关的批准或授权,该等关联交易符合法定程序。靖远煤电《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回避表决、信息披露的程序作了规定,以必要的措施和程序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利安达出具的《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1】第1501号),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