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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12-28TitlePh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英威腾御能电气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5-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59号"文核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威腾")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6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7,105,329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40,894,671元。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深鹏所验字[2010]007号)。根据财政部财会[2010]25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公司对发行费用进行了调整,最终确定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9,985,000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管理。(详见2010年2月10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成立苏州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实施该项目。英威腾计划使用超募资金8,000万元,上海御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计划使用英威腾投资入股的超募资金400万元和自筹资金1,600万元,共计1亿元人民币合资成立苏州子公司。(具体详见2012年1月10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成立苏州子公司的公告》;2012年4月1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英威腾御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英威腾")连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三方经协商,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苏州英威腾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2904079610801,截止2012年4月6日,专户余额为2,000万元。苏州英威腾御能电气有限公司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为8,40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首次出资额为2,000万元,其余部分自苏州英威腾御能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该专户仅用于苏州英威腾御能电气有限公司项目,苏州英威腾御能电气有限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出于提高募集资金存储收益的目的,苏州英威腾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苏州英威腾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苏州英威腾存单不得质押。

  二、苏州英威腾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苏州英威腾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苏州英威腾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苏州英威腾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苏州英威腾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引泉、但敏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苏州英威腾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苏州英威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苏州英威腾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苏州英威腾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苏州英威腾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苏州英威腾、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苏州英威腾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苏州英威腾、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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