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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反思现状决意创新 向真正投资银行进发

2012-05-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璐 郑晓波

  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郑晓波

  在昨日召开的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各券商就综合创新、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对外开放等不同主题各抒己见,发表了对现状的反思、总结以及对未来的展望。

  中信证券有关负责人认为,证券公司未来必须实现功能上的转变,逐步由简单的通道中介转变成用资产负债表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与流动性支持的资本中介,充当市场的组织者、流动性的提供者、交易对手方。转变功能后,证券公司可以从融资、投资两方面促进经济整体发展。从融资角度,证券公司有能力促进实体经济产业升级及技术革新,更好地服务发行人。从投资角度,通过产品创新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建议将事前批准的监管事项调整为以事后评价与惩戒为主的备案制。建议放松过程监管、净资本要求,放松客户保证金监管,鼓励优质证券公司试点自主清算和托管,开展资本中介性业务。

  国泰君安有关人士表示,作为金融服务主要提供商之一的证券公司,主营业务仍然以经纪、投行等通道服务为主,在业务、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上,离真正的投资银行还有很大的差距,投资银行本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建议拓展证券公司的支付功能,支持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理财账户和现金管理账户,进入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完善属性,提供理财资金汇划服务。建议鼓励开展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和过桥贷款等各类金融中介服务。

  “券商要改变主要为投资者的股票类资产提供服务的现状,着力为投资者的所有金融资产提供全面、专业的服务。要从以股票市场为主,向股票、债券、衍生品、外汇、黄金、大宗商品等多市场转变,从注重境内市场逐步向注重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并重转变。”兴业证券有关负责人指出。

  “证券公司面临人才瓶颈,证券公司股权激励将有效地解决这一现状,对行业留住人才,吸引优秀人才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东北证券有关负责人在讨论中提出了证券公司定向增发下的股权激励计划供研讨:信托公司成立股权激励信托计划,按照证券公司预计回购期限(假设3年)以及每年回购份额(三年分别为30%、30%和40%)设计资金期限结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与投资管理公司共同成立定向增发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LP),投资管理则为一般合伙人(GP);信托公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参与证券公司定向增发,并持有增发获得的股份;定向增发完毕后,证券公司(激励对象及公司资金)按照之前回购约定时间比例以新增LP的形式进入有限合伙企业,并替换相应份额的原信托计划持有的LP份额,实现信托计划逐步退出;证券公司大股东为到期回购担保;信托计划期满,证券公司(激励对象及公司资金)的新LP全部替换原信托计划持有的LP份额,实现原信托资金的全部退出,有限合伙企业以GP+新LP的形式存续,并实现证券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经纪业务】

  发展投顾业务 向财富管理转型

  长城证券:

  不同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的转型方面的考虑和选择是有所不同的,转型的重点可以有如下方面:营销模式、客户管理模式、特色客户服务、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创新业务、跨市场、跨境市场交易服务。同时,基于成本和基础能力的考虑,部分公司或在部分业务上可能采取对外合作的方式实现扩展,如银行、信托、保险、基金公司,甚至第三方的财务管理、私募、咨询服务等机构。

  建议明确法规界定与解释,第一是投资顾问的资产配置服务与全权委托之间的关系,第二是投资顾问的咨询收费与约定收益之间的关系。

  

  国信证券:

  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高净值群体增加以及行业竞争的需要,突破传统的通道服务向满足客户多元化理财需要的财富管理转型已成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的共识。对证券公司而言,发展投资顾问业务是实现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转型的着力点和引擎,也是证券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在财富管理领域竞争的专业核心优势。

  一个较为理想的投顾业务支持体系应该具备基本的六大要素:专业稳定的投资顾问团队、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平台、创新的产品设计与开发、及时有效充分的信息资讯支持、科学的考核与评价体系、严格的风控体系。

  对持续发展的建议:全行业推行证券服务明码标价,包括尝试更多元的收费方式,一是与投资收益挂钩的收费模式,二是投资顾问费可突破千分之三的佣金上限;探索将投顾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有效结合,满足资产委托管理型客户的需求。

  银河证券:

  银河证券的“大投顾业务”运作实务主要包括:在总部成立投资顾问部,全面支持与指导营业部“大投顾业务”的开展;建立与大投顾业务相适应的客户分类体系;营业部建立与之相应的组织架构和人才梯队;以客户为中心加强业务整合与协同,强化经纪业务的服务中枢作用。

  

  中信建投:

  证券公司构建财富管理体系的路径,一是发展和丰富投资顾问业务,扩大投顾服务内容;二是提供针对性的资管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投资理财需求;三是筛选、推介第三方理财产品,丰富财富管理体系产品线。

  

  华泰证券:

  2011年,摩根士丹利旗下的全球财富管理集团实现收入占其净收入比例达41.43%;2011年,美银美林的管理账户和其他费用收入占比也达到了20.75%。

  证券公司发展财务管理业务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虽然部分证券公司已经不同程度和形式上开始了财富管理的探索,但证券公司在客户总量、资产规模、营销渠道、理财产品数量等方面和银行相比处于绝对弱势,大部分的高净值客户资源和资产都掌握在银行系统,证券公司在财务管理展业上面临银行的挤压。目前证券公司代销理财产品范围十分有限,基本上是围绕证券投资,无论为投资者做何种资产配置,都无法有效避免或降低二级市场的投资风险,更难以实现全资产配置和保值增值的目标。财务管理业务打破了证券公司长期以来按业务条线进行利益分配的集邮业务格局,如何有效整合内部资源,采取何种考核办法区分业务价值并进行利益分配成为证券公司不得不周密考虑的问题。

  【投行业务】

  拓展业务空间 加大创新力度

  海通证券:

  未来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创新方向:第一,拓展业务空间。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有两类业务的市场规模将逐渐扩大。首先是债券发行市场。与2010年相比,2011年投行IPO业务规模占比下降了44.6%,而债券业务同比增幅达到了52.68%,增长迅猛。随着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券承销将成为投行收入的另一重要来源之一。其次是并购重组业务。随着审核环节的简化,未来并购重组业务有望进入快车道。此外,随着新三板的扩容和国际板开板的临近,未来这两项投行创新业务将逐渐地对投行的竞争力产生影响。

  第二,创新组织架构。为适应监管和自身业务发展的要求,投行应适当调整、重构组织架构。如随着新三板的扩容和国际板开板的临近,可增设新三板部、国际板部等创新部门。另外,随着新股发行体制的不断变革,投行组织架构的创新需要与整体业务的拓展相匹配。

  第三,创新业务流程,增强投行定价销售能力。未来,投行应从“全业务链”的角度出发,建立投行业务发展协作体系,进一步增强投行定价和销售能力。

  第四,创新激励机制,开发多维的激励方案。

  

  第一创业:

  一是建议继续提高债券的发行效率,使得债券发行成为能比银行贷款效率更高的融资工具;超常规发展基金、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债券机构投资者全体,积极将个人投资者引入高等级债券市场;尽快引入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工具;积极鼓励和创新条件,推进债券做市业务,提高债券市场效率。二是建议积极协调和放开证券公司经营外汇和大宗商品的业务,允许通过场外交易的模式,为客户提供量身

  定做的交易服务。

  

  中信证券:

  一是建议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净值类产品创新,推动证券公司为不同类型的产品提供流动性、做市服务。加快交易所企业融资产品发展,做大已有产品规模(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与产品创新并重(私募债、高收益债、创新型转债等)。加强指数类产品创新,例如基金ETF,提高交易所产品的定价能力和流动性。推动金融衍生产品例如国债期货等的推出,提高证券公司管理业务风险、开展新业务的能力。

  二是进一步放松管制,鼓励证券公司创新。通过鼓励优质证券公司发行不同期限、不同等级的债券,在降低风险资产抵扣和允许发行短融的基础上,鼓励发行中长期债券和次级债券,改变证券公司股权融资偏好,提高杠杆运用能力。通过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沟通,减少对证券公司同业拆借的窗口指导,增加对证券公司同业拆借规模。允许证券公司参与各类衍生产品,推动期货、期权等场内利率衍生工具的诞生,提高证券公司管理业务风险的灵活度。允许证券公司在境内从事汇率、商品等业务。

  

  广发证券:

  建议进一步完善并购重组审核制度,提高审核效率。具体措施包括:一是适当放宽审核标准,对于市场化的并购重组,不对并购标的的盈利能力作出强制要求,强化股东及中介机构的作用,促进并购交易;二是优化审核流程,缩短审核周期,提高企业并购重组效率;三是区分内幕交易的法人行为和个人行为,将内幕交易调查与审查并购行为独立进行,加快审核流程。

  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并购业务创新。

  具体措施包括:第一,鼓励支付手段创新,拓宽并购融资渠道。除债券、定向公司债、定向可转债以及权证外,还应积极支持过桥贷款、并购贷款、并购基金的发展,并允许证券公司设立控股型并购基金、参股型并购基金,多方面、多渠道着手解决并购重组融资难问题。

  第二,放松对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价格限制,逐步放松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定向发行新股的定价管制,可参照非公开发行,允许进行调价,或者引入定价基准日后价格调整机制,为并购交易顺利完成留有余地。

  第三,允许证券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开展买方业务,允许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并购基金购入标的公司部分股份,或者直接从事买断式并购业务,拓展证券公司盈利来源,提高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资产管理业务】

  扩展投资标的 提升产品收益

  申银万国:

  应当将信托制度作为理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从行业定位来看,坚持私募为主、公募为辅的经营定位,以差异化发展为创新的突破口。从业务定位来看,以资产管理业务为抓手,促进证券公司业务全面转型。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要围绕客户需求,从专注于股票投资中解放出来,加强和银行、信托、保险的跨领域金融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多的稳定收益投资品种。证券公司的长项在权益类。目前,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并无实质性障碍,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受到投资范围的限制,无法与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保险计划顺利对价。如果能放开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投资限制,对证券公司资管业务丰富产品线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进而,如果明确证券公司资管业务以《信托法》为上位法,充分发挥“私募”的特色,在充分解释风险并获得客户授权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放宽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尤其是定向理财、专项理财在私募股权、商品期货、艺术品投资、实业领域等另类投资的投资范围,真正建立起一个不同风险收益配比的完备产品线。

  

  国泰君安:

  首先,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填补低风险产品的市场空缺,拓展现金管理工具。其次,发展融资性专项计划,建立以资产证券化为组合体的企业融资渠道。第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需要提高投资者交易便利度,开展份额转让。此外,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尝试担保交收模式,提高资金效率。

  从服务创新角度来看,证券公司需要从单一的产品销售转向全面的客户资产配置。为投资者配置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保险、信托、商品、地产等资产。这就要求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体现出更加灵活的特点,充分扩大产品的投资范围,为公司客户提供更加丰富的理财服务。此外,资产管理产品的配置绝不能局限于自己的产品,应该具有全面开放的环境,允许证券公司相互代销资产管理产品,最终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打造成全方位的资产配置平台。

  

  长江证券:

  扩展投资标的,提升产品的收益水平已成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行业的当务之急。扩大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边界,引入银行承兑汇票、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优质信托产品等低风险优质投资品种,进而完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产品线,帮助客户在流动性、盈利性和风险性之间达成最优化的组合。与此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加快改善产品结构,尝试发行结构化分级产品。此外,针对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发行保本、保收益类的理财产品。

  建议降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准入门槛,在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的前提下,针对客户的风险收益特征,为其提供合适的理财产品。相比于基金公司产品的千元销售起点,目前证券公司集合计划的门槛较高,限定性产品5万元起,非限定性产品10万元起,定向客户起点100万元,而证券公司客户中通常是5万元以下的客户较多。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未来发展必将走过从目前一般性个人理财产品推动向全面财富管理的咨询模式发展的

  历程,而现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并未明确允许可以开展相关的咨询活动或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因此,希望开展此类业务都能得到监管政策允许,为资产管理业务咨询推动阶段的带来奠定基础。

  【证券公司对外开放】

  大力推动证券公司海外上市

  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希望政策上能够在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多个方面为国内证券公司的国际化给予帮助,引导和扶持中国证券公司乃至中国证券市场更快更稳地实行国际化。

  第一,建议中国证券业协会接受香港中资证券公司为特别会员及成立国际业务发展委员会。第二,支持和鼓励内地企业在境外上市,并且明确中资境外证券公司有限作为企业境外上市投融资的承销地位。第三,如果开设国际板,建议优先给予中资境外证券公司在国际板的保荐、承销、交易等多方面的资格。第四,跨境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审批向中资证券公司倾斜。第五,逐步推进“港股直通车”并扩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投资者范围。第六,在政策上明确允许中资证券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开展介绍业务,增强国内证券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的业务联动。

  

  中信证券:

  在另类投资和资金运营业务方面,近期迫切需要的政策支持是:(1)自营方面:证券公司如在境外上市,如明确资金不汇回国而用于境外业务扩展,则其中需要以后自有资金用于资本中介和交易类业务,而这些业务都需要在境外市场直接进行证券交易。希望监管部门在自营范围的规定方面考虑放开,给予支持。(2)境外证券市场是高度竞争的市场,如果按照现有模式,国内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在境外独立开展业务,根本不可能参与国际竞争。让境内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能在离岸市场运用,这样才有可能在境外市场公平参与竞争。希望监管部门在修改法规中考虑支持证券公司直接走出去,直接经营跨境的业务和管理,而不是通过一个子公司在境外独立开展业务。

  在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中,依据WTO和一系列双边或多边合作协定,不断向外资开放本体市场和相应资格。到目前为止,尽管中金、中信等少数证券公司获得了美国的证券销售牌照,但获得参与美国本土投行业务的资格仍遥遥无期。我们期望监管层继续支持,并考虑今后在审批新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或进一步向合资证券公司开放新的业务时,能兼顾对等原则。

  

  海通证券:

  为了更有力地推动中资证券机构做大做强,使中资证券机构在香港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建议利用中资证券公司总公司的信用扩大海外机构的授信额度,通过内保外贷或总公司信用支持子公司发债,扩大资本金;适时放开内地投资者投资港股的合法途径,如放开港股“直通车”等;进一步完善QFII和QDII制度,如扩大投资标的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额度的国内投资者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建议监管部门就国际板业务给予母公司统一的投行牌照。

  同时,建议大力推动中国证券公司海外上市,积极鼓励证券公司开展海外并购,如由证监会协调银监会在证券公司海外并购时由中资银行给予贷款支持,如对证券公司海外并购给予政策引导和资源支持等;试行建立A+H股证券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增强A+H股公司的内在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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