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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5-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2-021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者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2年5月7日上午11: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北新路桥公司17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召集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王志民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4,43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0.0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182,4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213,248,400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2-022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工程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4月10日,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京藏高速G6与兰秦城市快速路水阜连接线工程及水阜立交桥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2、合同工期: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291日历天。

  3、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对本公司履行合同产生一定影响。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名称: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兰州新区东川镇何家梁

  主营业务:土地储备、整理、开发利用,征地拆迁,生态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

  2、本公司与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一会计年度本公司没有承接该业主的工程。

  3、履约能力分析

  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是直属于兰州新区管委会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要负责新区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一级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建设与经营、投融资等工作,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价格:协议总金额为:247,840,000元人民币(贰亿肆仟柒佰捌拾肆万元整)。

  2、结算方式:业主根据施工单位上报的完成工程量清单,由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确认完工工程量,再套用合同中相应的清单价格计算结算金额,并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3、合同签署时间:2012年4月10日

  4、合同生效条件: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5、履行期限:291日历天。

  6、违约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2.47亿元,约占本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8.55%。本项目的履行预计将对本公司2012年、2013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本公司拥有丰富的路桥工程施工经验,拥有专业施工机械设备和技术人员,具备履约能力。

  合同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业主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本公司与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京藏高速G6与兰秦城市快速路水阜连接线工程及水阜立交桥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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