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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5-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2032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5月7日(星期一)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12年5月4日以书面形式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为12625.8873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5股派1.00元(含税),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625.8873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8938.8309万元,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公司章程第六条

  原文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625.8873万元。"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938.8309万元。"

  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原文为:"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公司总股本为12625.8873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总股本为18938.8309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章程》刊登于2012年5月8日的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内容登载于2012年5月8日出版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2033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召开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5月23日上午10:00-11:00

  2、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16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的嘉宾等;

  3、截至2012年5月16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10年5月17日(星期四)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2、登记地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通过传真或信函的方式于上述时间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请在规定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555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联系人:吴宗泽

  电 话:0579-89186668

  传 真:0579-89186677

  邮 编:321017

  2、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题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议题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二○一二年 月 日

  附件(二):回执

  回 执

  截止2012年 月 日,我单位(个人)持有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拟参加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帐户:

  股东名称: (签章)

  注: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特此通知。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2034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4月6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部分变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缩减"1.6亿只微型高精度SMD石英晶体谐振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的产能规模,将剩余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8800万元用于增资全资子公司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年产275万毫米LED蓝宝石晶棒建设项目。该次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5月2日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金华宏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金宏会验(2012)第0105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10091129024988848,截止2012年5月3日,专户余额为88,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75万毫米LED蓝宝石晶棒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8,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5月3日,其中3,000万元期限3个月,5,000万元期限6个月。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祁红威、王小刚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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