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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5-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5月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嘉实沪深300ETF
基金主代码159919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5月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证监许可[2012]393号
基金募集期间自2012年4月5日

至2012年4月27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2012年5月7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88,720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19,332,261,440.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元)1,045,952.00
募集份额(单位:份)有效认购份额19,332,261,440.00
利息结转的份额1,045,952.00
合计19,333,307,392.00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2012年5月7日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根据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嘉实沪深300ETF(基金代码:159919)的申购、赎回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5月8日

关于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5月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嘉实中创400ETF(场内简称:中创400)
基金主代码159918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3月2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2年5月11日
赎回起始日2012年5月11日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金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销售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 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1)各销售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场内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2年5月11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12年2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进行查询。

(3)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①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②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③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④ 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①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②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③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④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7)申购、赎回的对价

①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②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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