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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12-18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持续公告 2012-05-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次诉讼受理的情况 关于印证诉本公司侵权,要求本公司"返还财产"一案,本公司于2012年5月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2012)民申字第00509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9日,原告方印证诉称其拥有"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诉称本公司采取"通过为万众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提供无偿担保和代位清偿,将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相应股权和债权进行了处置",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1、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9,701.6445万元;2、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2年2月7日,市中院以印证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下达了(2011)宁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印证的起诉。印证不服该裁定,于2012年2月22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2012年3月23日,省高院下达了(2012)苏商终字第00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司就该案件的进展已于2009 年11月14日、2010年6月24日、2011年4月14日、2012年2月9日、2012年2月24日、2012年3月27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未就印证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四、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案件是否再审以最高人民法院是否作出再审裁定为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印证的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鉴于省高院已在本案二审中裁定驳回了印证的上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省高院的裁定已是终审裁定,印证的再审申请不停止终审裁定的执行。 五、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2012)民申字第0050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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