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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2-027TitlePh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5-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5月8日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5月7日-2012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5月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5月7日15:00至2012年5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2年4月1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0,547,3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85%。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9,477,5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069,8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7%。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公司债发行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457,6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股数85,2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弃权股数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公司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

  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457,6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股数86,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股数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453,0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股数86,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股数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3、债券期限

  本期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8年(含8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453,0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股数86,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股数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4、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其支付方式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453,0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股数86,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股数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5、担保事项

  本期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453,0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股数86,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股数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453,0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股数86,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股数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7、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453,0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股数86,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股数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各期发行金额及期限的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公司股东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具体募集资金投向、是否设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是否设置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担保事项、具体发行方式及申购办法、登记机构、上市地点等与发行上市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发行、上市、还本付息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3、办理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审批事宜;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具体方案做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工作;

  4、决定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5、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本授权将自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所有相关授权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457,6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股数85,2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弃权股数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议案》。

  根据有关规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作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446,8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反对股数85,2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弃权股数15,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一二年五月九日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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