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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编号:临2012-10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2-05-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股权登记日
● 除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2年4月20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登载于2012年4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1年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2年5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011年末公司总股本766,448,9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153,289,787.00元。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0元。 (五)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 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二)除息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2年5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一)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 邮编:830022 联系电话:0991-3890166、3881187、3890266(传真)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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