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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12-025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5-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2年4月28日,公司在前述媒体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2年5月8日下午14点30分;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2 年5月7日下午15:00-2012年5月8日下午15: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2 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宜化大厦6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强炜主持;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股257,592,546,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1.10%。 2、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杨兴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六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公司指定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 (一)关于2011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6,366,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2%,反对221,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弃权1,004,59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 (二)关于2011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6,358,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2%,反对226,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弃权1,007,79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 (三)关于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6,358,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2%,反对221,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弃权1,013,09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 (四)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6,375,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3%,反对239,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弃权977,14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 (五)关于201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0,741,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8%,反对226,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弃权1,013,09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表决本议案时依法回避,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6,358,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2%,反对221,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弃权1,013,09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 (七)关于本公司与湖北宜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8,541,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4%,反对2,426,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0%,弃权1,013,09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表决本议案时依法回避,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继红、杨兴辉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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