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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75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2012-05-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海阳港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7日收到青岛海事法院送达的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海阳港务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诉状和《青岛海事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青海法海商初字第490号】、《青岛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青海法保字第160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福州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云 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海阳港 法定代表人:史乐堂 ■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3,805,237.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3、事实和理由: 2009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海阳港务有限公司海上疏港通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KO+000-K2+280.418直线段及直道部分工程"。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被告于2011年5月10日为原告做出"交工验收证书",标明工程造价为7600万元;在原告施工期间,被告曾让原告进行合同外施工(海阳港防波堤兼海上疏港通道工程南段),该追加工程被告于2011年12月21日确认工程量为7,805,237.00元。 原告曾向被告支付过800万元履约保证金,根据《海阳港务有限公司海上疏港通道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工程验收合格后返还履约保证金。因工程已经交工验收,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800万元。《海阳港务有限公司海上疏港通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在竣工结算报告签署后两年内付清。 原告于2012年3月发现被告及其关联公司陷入多起重大诉讼之中,极有可能丧失支付工程款的能力。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被告发出催告,要求被告为工程款的支付提供担保,但是被告没有能力提供,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将被告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所请。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青岛海事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青海法海商初字第490号】; 《青岛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青海法保字第160号】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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