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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2[12]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5-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荷兰安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联席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和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情况详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该专户将作为甲方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使用帐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保荐职责。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欣、王大为、周鹏、熊顺祥可以随时到乙方和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和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乙方、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乙方和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甲乙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以时间较早者为准)止失效。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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