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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5-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2年1月30日证监许可2012[130]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13日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认购业务。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10.在募集期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中心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基金的份额确认情况。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5月9日《上海证券报》、5月9日《中国证券报》、5月9日《证券时报》和5月9日《证券日报》上的《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3.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代销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4.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20329688咨询购买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6.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40101)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力求通过对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进行完全复制,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为投资人提供一个投资于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的有效工具。

(七)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机构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直销电话:021-20329866

直销传真:021-20329899

客服电话:4008209688、021-20329688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及投诉等。

网上交易平台地址:www.changanfunds.com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6月13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及债务,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5.0%,实际执行费率结构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500万0.8%
M≥500万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单位为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7.25 元。则其认购费用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7.25)/1.00=9,888.67份

4、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在募集期内,除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

三、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填妥的经本人或代理人(适用于未成年人投资者)签名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军队文职干部证、武警警官证等(第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c.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适用于未成年人投资者)(第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d.银行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上由本人及代理人(适用于未成年人投资者)签名;

e.填妥的《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f.其他材料。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①名 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24431902580515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②名 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97990153900000396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 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签名);

b.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个人投资者,如未成年客户,代理人身份证也须提供);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该笔交易申请无效。

(3)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1)一般机构投资者

A.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须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b.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c.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有效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d.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e.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f.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g.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信息);

h.预留印鉴;

i.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j.填妥的《机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企业年金计划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人办理)

a.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须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b.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加盖备案机构单位公章)或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c.企业年金计划提供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留协议封面和签字面的复印件,加盖授权章;QFII提供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托管行QFII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托管银行托管业务专用章;

d.企业年金计划提供受托人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企业年金资格管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e.托管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授权章;

f.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及QFII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授权章,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g.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对托管人、QFII对托管人以及托管人对其内部资产托管部以及资产托管部对具体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h.交易类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i.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授权章,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j.托管人出具的、银行盖章确认的QFII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证明;

k.预留印鉴;

l.填妥的《机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3)银行、券商、信托公司等的理财产品或理财计划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a.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须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b.监管单位针对该理财产品或计划及保险产品的批文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信托产品如无批文或备案文件,须提供该信托产品的信托合同复印件,留封面和签字面的复印件;

c.该产品或计划所属机构或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d.如资产管理公司办理开户,须提供保险公司与签署的委托协议复印件;或保监会批准该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批文,其间有对于其经营范围的规定;或者,保险公司授权资产管理公司全权负责该保险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管理事宜的证明文件;

e.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f.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g.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h.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如不能留存原件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i.预留印鉴;

j.填妥的《机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下转D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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