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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总经理庄穆称 组织创新方案专业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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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昨日,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总经理庄穆表示,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已于今年一季度末成功上线运行;保护基金公司已印发了《证券公司创新方案专业评价办法(试行)》,将组织专家对创新方案进行专业评审或方案论证;此外,还将研究调整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比例的方案。
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上线
庄穆表示,经验证明,投资者保护机制是证券市场的稳定器,是强化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保障,创新发展应以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为宗旨,增强投资者信任和信心,符合投资者需求和认知。
据介绍,一方面,保护基金公司已建设完善了综合性投资者沟通服务体系,包括投资者教育、呼叫、调查、评价等,以提升服务投资者的力度和效果。另一方面,保护基金公司已完成了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建设并投入运行,为完善证券公司风险监测机制提供了重要平台,丰富了保护投资者资产安全的手段和工具。
在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方面,据介绍,经过两年半的努力,保护基金公司已按计划于今年3月30日实现了监控系统上线运行,登记结算公司、21家第三方存管商业银行、99家有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共121家机构已开始持续传送数据。监控系统具有数据比对、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和持续监测等功能。保护基金公司以登记结算公司和银行提供的数据为标准,对证券公司数据进行比对,及时发现证券公司可能影响客户资金安全的风险并预警,有利于维护客户资金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信心。从系统上线运行以来的监测情况看,的确陆续发现个别证券公司在业务操作和合规管理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改进完善。此外,保护基金公司还通过对资金数据的长期跟踪、持续监测和深入分析,准确掌握市场资金变动及其规律,全面了解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状况,为监管部门对包括创新业务在内的市场信息及潜在风险进行预研预判、预测预警提供数据支持,有利于增强及时发现并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重大恶性事件、维护市场稳定的能力。
研究调整缴纳保护基金比例
庄穆指出,保护基金公司将组织券商创新方案专业评价,并研究调整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比例的方案。
庄穆表示,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在不断拓展和深化,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和研究咨询业务等平台正在对接融合,不同金融市场之间、场内外市场之间、境内外市场之间在投资者群体、资金流动、资产组合配置和跨市场套利等方面的联系日益紧密,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投资者的资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投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投资诉讼权、破产补偿权等合法权益的内涵与外延都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据介绍,保护基金公司计划开展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继续加强投资者调查工作,全面、及时、有效地反映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中的需求、意愿、感受和诉求。一是拓展调查范围,推动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信心指数调查工作,为监管决策层综合判断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创新举措的推出时机及市场环境提供调查数据支持;二是丰富调查内容,将证券公司重要创新业务和产品以及投资者的市场需求、参与情况和实施效果等纳入专项调查内容,为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和证券公司了解创新业务和产品的市场基础、掌握市场反应、评估市场效果等提供调查数据支持;三是增强调查工作的综合功效,坚持将“合适的投资者购买合适的金融产品”的理念贯彻在调查工作中,把投资者调查与教育服务紧密融合,推动投资者对创新业务和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正确认知和理解,实现对投资者投资心理、行为和理念的正面引导和教育。
第二,认真组织开展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和产品方案的专业评价工作,支持、引导证券公司创新发展。保护基金公司已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制定印发了《证券公司创新方案专业评价办法(试行)》。下一步,将建立完善专家库,接受监管部门委托或证券公司自主申请,组织行业内专家对创新方案进行专业评审或方案论证,逐步形成有保护基金公司特色的专业评价机制。同时,积极参与其他自律机构组织开展的证券公司创新方案专业评价工作。
第三,主动适应证券市场创新发展,有效发挥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在支持推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和功能。一是加强与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的交流沟通,实现监控系统与现有监管体系在信息、流程、分工、责任等方面的全面对接。二是将证券公司创新方案专业评价工作与监控系统监测功能紧密结合,凡是涉及投资者资金安全的创新,原则上都应制订监测方案、纳入监测范围,主动适应市场创新发展。三是深入研究金融创新潜在风险的形成机制,制订实施有针对性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方法,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形成专项创新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四,积极探索服务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深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举措。一是加快推进证券市场热线建设。二是继续推动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工作,将评价范围扩展到证券公司的创新业务,支持、引导证券公司以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为宗旨进行创新发展。三是以《证券法》评估为契机,加强对投资者保护基金立法的研究。四是积极推动包括证券纠纷调解在内的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五是积极研究调整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比例的方案,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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