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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2-018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2-05-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司股票于2012年5月11日开市时复牌;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2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了《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介良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5月10日上午9:30 4、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嬉戏谷开元度假村 VIP(8) 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159,247,435股,占公司总股本25,000万股的63.7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9,247,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9,247,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并通过《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9,247,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并通过《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9,247,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247,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247,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247,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247,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247,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大会上,独立董事陈慧湘先生、陆刚先生、陈志斌先生进行述职;三位独立董事分别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报告对2011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等履行情况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内容登载于2012年4月18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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