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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5-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托管中心

联系电话: 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小宪博士,中信银行行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至199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计划处,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助理;199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1994年,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0年,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1年,任常务副行长、招商银行董事;2004年以后,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信银行行长,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陈小宪先生同时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席等职。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年6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年8月至1993年10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年10至1997年5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1月,在瑞士银行SBC和瑞士联合银行UBS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勇先生,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负责全行托管业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已托管1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3338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1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9037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16-2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8)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卢金文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3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3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4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https://jijin.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65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拟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通过不同销售机构公开发售的时间并有所不同(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直销中心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情形,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发生末日比例配售的情形除外。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8%
50万元(含)至100万元0.6%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0.4%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每笔交易1000元

当需要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由于确认金额低于实际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确认金额的适用费率高于实际申请金额适用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不收认购手续费。

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10.00元,认购费率为0.8%,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0+10.00/1.00=99,216.35份

即投资人选择投资100,000元本金认购本基金且申请被全额确认,可得到99,216.35份基金份额。

(4)认购保本金额的计算

认购保本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0.8%,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10.00元,则认购保本金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保本金额=99,206.35+793.65+10.00=100,010.00元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网点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包括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0%
50万元(含)至100万元0.8%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0.6%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0.4%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每笔交易1000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1.5%
50万元(含)至100万元1.2%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0.8%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每笔交易1000元

转型后基金可择机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后端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后端)持有时间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1.8%
1年—3年(含)1.2%
3年—5年(含)0.6%
5年以上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2.0%
1年至2年(含)1.6%
2年至3年1.2%
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0.5%
1年—2年(含)0.2%
2年以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保本周期内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在保本周期内,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0%)=39,603.96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元

申购份额=(40,000-396.04)/1.040=38,080.7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可得到38,080.73份基金份额。

(2)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型后基金可择机开通场内申购,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四: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某投资者投资40,000元申购转型后的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份额为37,893份,其余0.14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五: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转型后的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如果转型后基金开通后端收费模式且该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保本周期内赎回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2.0%=203.2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203.20=9,956.80元

即: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56.80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2)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赎回

1)如果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在转型后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前端申购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2)如果转型后基金开通后端收费模式且投资人在转型后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八: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8%,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8%=181.80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8%,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27.4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的业务,由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款。

(二)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至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0.8%。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10.00元,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0.05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100,000-793.65+10.00)/1.00=99,216.35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00元。

认购保本金额=99,206.35+793.65+10.00=100,010.00元

可赎回金额=0.900×99,216.35=89,294.72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216.35=4,960.82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4,255.54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500元。

认购保本金额=99,206.35+793.65+10.00=100,010.00元

可赎回金额=1.500×99,216.35=148,824.53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216.35=4,960.82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3,785.35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认购保本金额,则此情况属于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三)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保本条款。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1)名称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4)法定代表人

刘新来

(5)成立日期

1993年12月4日

(6)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王晨

电话:(010)88822847

(7)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8)注册资本

3,521,459,934元人民币

(9)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其他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4.23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1.73
合 计100

2011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截至2011年3月末,公司拥有11家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共1072.5亿元人民币,公司总体信用能力达到约1571.6亿元。截至2011年12月底,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711亿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3月底,中投保为11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实际承担的基金担保责任金额约为212.18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见本基金合同附件:《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通知履行保证责任,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但保证合同项下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及时将保本差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财产的相应账户。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三)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基金担保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四)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能力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或增加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3、保本周期结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义务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足额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七)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部分第二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以及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保本周期内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原理,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的投资比例,以确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本金安全,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稳健资产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原理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进行配置,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100%)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本基金当前应持有的稳健资产数额,亦即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第二步,计算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越价值底线的数额,得到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

第三步,确定风险乘数(Multiplier)。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并结合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规模与比例。

第四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下转D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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