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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元大股东提前埋伏 |
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昨日,证监会通报了中投合拓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案、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近日,证监会已对中投合拓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开元集团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已侦查终结。
据介绍,在北京注册的中投合拓控制“罗某”账户和“中子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投资)持有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汇医药)股票超过其已发行股份达到5%时未履行披露义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经查,2008年9月22日,汇金投资法定代表人苗某某与中投合拓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苗某某出借3000万元给中投合拓进行证券投资,并收取固定收益。双方还约定,在北京某证券营业部以“罗某”名义和“汇金投资”名义开立两个资金账户,苗某某将出借的3000万元汇入“罗某”账户,中投合拓将1500万元汇入“汇金投资”账户作为风险抵押金。“罗某”账户和“汇金投资”账户股票交易均由中投合拓进行实际操作。2009年2月6日,中投合拓通过“罗某”账户和“汇金投资”账户合计持有中汇医药股票592万股,占中汇医药已发行股份的5.17%,但未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也未予以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投合拓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中投合拓法定代表人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该案中,“罗某”账户和“汇金投资”账户虽然由苗某某提供,“罗某”账户内的3000万元资金也是由其汇入,但是该款项是苗某某借予中投合拓的,而且两账户的股票交易均由中投合拓进行实际操作,因此中投合拓是实际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据介绍,2010年9月,根据举报线索,证监会对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稽查。2011年4月,证监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单位实施的内幕交易案,开元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中自导自演、提前埋伏,通过内幕交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据介绍,2007年2月,江苏开元向其控股股东开元集团书面汇报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元,时任开元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丁建明指示江苏开元按照最高比例制定分配比例,最终确定为每10股送2股转增7股派1元现金。2007年初,丁建明向开元集团的合作方陈某借用其控股企业“尚华建材”与“华远投资”证券账户由开元集团使用,并安排集团财务人员向上述账户转入2000万元资金,并指挥顾某、万某先后向操盘手发布交易指令,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利用上述账户买入江苏开元股票317万股,确定分红后,上述账户陆续卖出该股,获利约1109万元,全部转回开元集团。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开元集团的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原开元集团董事长丁建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1年4月,证监会将开元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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