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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2-023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就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起诉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燕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关村建设于2012年5月9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三河燕庆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关村建设与三河燕庆于2007年6月28日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协议书》,就三河燕庆开发的"燕庆明珠"大厦(现为"富鼎中心"酒店式公寓)工程的后期复工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中关村建设实施工程总承包。协议签订后中关村建设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于2008年5月进行了工程验收。但截至2010年12月起诉之日,除中关村建设将其中的715,481.00元债权转让外,三河燕庆尚欠中关村建设工程款4,414,519.00元、到期质保金783,000.00元及利息607,079.79元(截止2010年12月20日),共计6,104,598.79元。就上述款项,中关村建设于2010年12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关村建设于2011年12月16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河燕庆给付中关村建设工程款4,414,519.00元、工程款利息409,370.00元(截止至2010年12月20日)、质量保证金783,000.00元、质量保证金利息47,134.00元;三河燕庆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97,519.00元作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中关村建设支付利息,同时判决驳回三河燕庆的反诉请求,三河燕庆负担案件受理费54,532.00元,案件反诉费5,478.00元,保全费5,000.00元(上述内容详见2011年12月20日,公告号2011-069)。
后三河燕庆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中关村建设于2012年5月9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三河燕庆上诉,维持原判。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此次判决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中关村建设追索对三河燕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及截止2010年12月20日相应利息共计:5,654,023.00元。其中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5,197,519.00元如收回则冲减应收账款,对中关村建设公司利润不产生影响,相应利息456,504.00元将于收回当期记入中关村建设当期利润。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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