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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再分配 原始股东权益保护“老曲新唱” 2012-05-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陈荣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内外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但利用制度缺陷和大股东优势地位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却是层出不穷。此次,宏华股权纠纷案迎来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因侵权而被判赔偿,无疑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首先,群体股权纠纷具有典型意义。一些公司在改制或上市过程中,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导致社会公平严重失衡,双方矛盾和冲突不断,严重影响公司发展和社会稳定。虽然此类纠纷不少,但进入法律程序处理并不多。 其次,在司法实践上具有探索意义。本案时间长达多年、涉及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包括境内外公司和众多自然人。境内当事人对境外上市公司权益的追溯、法律适用及如何调整都异常疑难复杂,呈现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相信该案判决,将对《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丰富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探索作用。 第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虽然该案中,宏华集团在香港上市,但公司生产经营、改制、购并和一系列重大行为的实施以及纠纷的发生、主要原被告都在内地,因此,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在案件起诉前后及宏华公司在香港上市前后,众多境内外媒体先后刊登了世界著名的凯雷投资注入宏华公司并进入董事会、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的聆讯情况及案件正式受理、审理等相关报道。案件进程始终得到媒体的持续关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四,具有较强社会警示意义。一些公司大股东唯我独大,特别是在面临公司上市等资产急速膨胀和利益再分配等重大事件时,屡屡侵犯小股东权益。如何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中国改革开放和高速发展的经济成果,究竟谁是分享主体?对于该案而言,既是股东股权纠纷,又是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笔者相信,该案的司法审判将在建立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平等保护的法制和公平原则上作出贡献。 (作者单位: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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