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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2-15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论及复牌公告 2012-05-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在2012年4月28日披露的股票停牌公告(临-2012-14)中公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保留带强调事项段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保留事项段的会计处理违反了相关会计准则。现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小组认真讨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带强调事项段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利安达专字[2012]第1369号,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确认: 1、根据目前审计取证的情况,我们没有发现保留事项段“1、”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根据目前审计取证的情况,我们没有发现保留事项段“2、”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无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5月15日复牌。 现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对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带强调事项段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三份结论意见不同的《专项说明》的过程说明。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宁夏大元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于2012年4月26日出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及专项说明,在专项说明中认为无法判断保留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后来,公司接相关监管部门通知,要求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就专项说明中保留事项是否发现其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发表明确判断。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未经质量控制小组讨论,向监管部门出具了“保留事项段的会计处理违反了相关会计准则”的意见,此结论导致公司股票停牌。 随后,经多次联系,利安达质量控制小组人员当晚召开了电话会议,本着对大元股份和审计结论负责的态度,针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认为大元股份保留事项系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导致部分资产权属及交易实质无法判断,事务所无法对保留事项进行相应的审计调整,事务所也无证据表明上述保留事项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最终得出“根据目前审计取证的情况,我们没有发现保留事项段“1、2、”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的结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说明的最终结论履行了所内的三级复核程序。 二、公司将“托里县齐求3号西金矿”采矿权及“托里县小羊圈金矿普查”等四个探矿权并入会计报表的说明。 公司2011年收购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峰公司)52%的股权,与核工业二〇八大队签订《合作收购合同》时,约定世峰公司所包含资产10个采矿权及《托里世峰金矿有限公司资产清单》中包括的资产,不承担股权变更登记日前的债务及应交纳的税费。登记在世峰公司名下 “齐求3号”黄金采矿权及“托里县小羊圈金矿普查”等四个探矿权未在《合作收购合同》中列出。公司完成收购世峰公司前,核工业二〇八大队和世峰公司原股东等有关方已在着手办理“齐求3号”黄金采矿权和四个探矿权的转让手续,未将这五个矿权的转让协议和有关资料及时地交与公司(世峰公司)。公司收购世峰公司后,因核工业二〇八大队等有关方在办理转让手续过程需要世峰公司的配合,公司方才全面了解该转让事项。但截止2011年12月31日,上述矿权的过户手续尚未完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虽然《合作收购合同》未包含上述资产,但该资产产权属世峰公司所有,并且其成本能可靠计量,相应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故公司将其列示在2011年12月31日的世峰公司会计报表中。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事务所目前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仍无法判断《合作收购合同》范围以外资产、负债的归属以及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 三、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撤销了于2011年12月2日公示的《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托里县齐求3号金矿采矿权协议转让公示》,该撤销行为对前述一个采矿权和4个探矿权的控制权是否有实质影响。 2011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因“矿山信息录入错误”撤销了于公示的《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托里县齐求3号金矿采矿权协议转让公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矿业权交易机构在矿业权出让(转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时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网站公示公开交易结果和相关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日。”之规定,撤销公示不对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对1个采矿权和四个探矿权的控制权有实质性影响。截止到目前为止,上述5个矿权依然登记在世峰公司公司名下。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事务所目前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上述矿权系《合作收购合同》约定收购范围以外的资产,大元股份也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其享有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上述收购范围以外资产所对应的权益,我们无法判断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大元股份对矿权的控制权的影响。 四、关于子公司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中四家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宝公司 ”)预付账款中有上海智倾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该四家公司具体情况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下表:
交易背景:2011年4月以来,嘉兴中宝公司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当时市场实际情况,鉴于市场原料价格的不断上升及国外对高碳原料的管制,为控制成本嘉兴中宝公司分别在4月份和7月份与上海鸿泰钢管有限公司和上海智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原料采购合同,由其代理采购原料。2011年10月因高韧性树脂特种产品需要嘉兴中宝公司与上海羽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树脂原料采购合同。2011年嘉兴中宝公司为加大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产品领域开发,增加对复合材料板管制品产品的投入,与嘉兴市同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向其订制设备。 五、董事会关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具体原因和责任方的说明。同时披露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其“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具体原因和责任方的说明。 关于保留事项1,由于所涉及的5个矿权现状是由历史原因形成,并已向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所掌握的资料。在尚未形成最终解决方案前,公司也无法提供新的资料,更不可能放弃拥有这5个矿权的权利。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所得到的3份结论不同的资料,反映这个5个矿权现状形成历史原因的复杂性和公司管理层保护公司权益的坚定信心,不存在管理层对审计范围施加的限制的现象。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同一交易事项大元股份公司提供多份结果不一致的证据资料,导致无法判断交易事项的真实性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关于保留事项2 ,嘉兴中宝公司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当时市场实际情况,鉴于市场原料价格的不断上升及国外对高碳原料的管制,为控制成本嘉兴中宝公司分别与上海鸿泰钢管有限公司和上海智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原料采购合同,由其代理采购原料,以及因高韧性树脂特种产品需要与上海羽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树脂原料采购合同。后因市场发生变化,嘉兴中宝公司终止了上述采购合同并收回预付款项。2011年嘉兴中宝公司为加大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产品领域开发,增加对复合材料板管制品产品的投入,与嘉兴市同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向其订制设备。利安达事务所审计组对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审计时,公司曾向其提供了包含《公司章程》在内的资料,亦取得相关交易的询证函,公司认为供应商具备交易的履约能力。因此,不存在管理层对审计范围施加的限制的现象。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提出对预付账款执行实质性检查程序时,针对本期新增且无采购计划的供应商,提出获取供应商进一步的资料,包括:资信、采购交易的履约能力等,大元股份公司未能提供,我们无法判断该笔采购的交易内容的真实性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通过审计,公司董事会认识到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离现代企业管理尚有一段差距。公司将尽快解决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加强内控管理,提高经营能力,确保公司战略转型的顺利实施;并因此期间公司股票停牌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困扰表示深深地歉意。 公司董事会《关于对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带强调事项段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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