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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20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2-05-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2年5月14日上午九时召开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5月14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136,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38%。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伯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卫东律师、曹晓宇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朋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公司以自有货币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对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朋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朋汽车产业园公司”)进行增资,新朋汽车产业园公司原股东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现金人民币5000万元向新朋汽车产业园公司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本公司持有新朋汽车产业园公司50%的股权,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同意199,136,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卫东律师、曹晓宇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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