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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2-016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5-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无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2012年4月26日,公司公告了《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3%以上股东提出临时议案暨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迅网(http//:www.cninfo.com.cn)。 3、除上述第二条情形外,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新增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云宝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394.935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94.9359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94.9359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394.9359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94.9359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94.9359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94.9359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394.9359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94.9359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94.9359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高山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94.9359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任明辉先生亲自作了2011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王建章先生委托独立董事任明辉先生代为做2011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尹书明先生委托独立董事任明辉先生代为做2011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分别就2011年各自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情况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2年3月29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亮先生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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