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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12-031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召开2012年度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选举,同意推选李红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与第八届监事会其他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李红光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职工监事李红光先生简历
李红光:男,1972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历任深圳市振业物业发展公司财务科副科长、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2006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管理技术部经理。2010年9月起任本公司职工监事。李红光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81,768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本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职务。
股票简称:深振业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12-032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
(二)本次股东大会存在提案被否决的情况:《深圳市钜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部分董事候选人提名的临时提案》及《傲诗伟杰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部分董事候选人提名的临时提案》被否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明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26人、代表股份567,660,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7.40%。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
12、《傲诗伟杰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部分董事候选人提名的临时提案》被否决,表决结果为同意192,066,381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总股数的33.835%;反对362,721,611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总股数的63.898%;弃权12,857,314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总股数的2.265%。 (二)表决结果:除第十一项及第十二项议案被否决外,其他议案通过。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
(二)律师姓名:余北群、李华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12-033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监局对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现就年报全文“第五章 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非规范治理情况的描述作出补充,相关情况如下:“在第五章第四节之后增加一节:
五、公司存在的治理非规范情况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公司每月向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报送月度财务快报。具体报送程序为: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总账会计师制作月度财务快报,经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审核、董事长签字后通过网络平台方式上报深圳市国资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行为加强监管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要求,公司按月度向证监局报送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统计表。”
更正后的2011年报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深圳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十四日
致: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余北群律师、李华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次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和确认,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它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2012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2年4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2012年5月4日,公司董事会在前述媒体刊登了《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新增提案予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14日上午9:00在深圳市宝安南路振业大厦B座1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永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的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股东,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公告中所列示的一致,本次会议就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26名,持有及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567,660,3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40%,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除此之外,本次会议没有审议其他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审议事项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所载明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表决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一十二项,即、1、审议《2011年度董事会报告》; 2、审议《2011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2011年年度报告》; 4、审议《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审议《2011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7、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10、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11、审议《深圳市钜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部分董事候选人提名的临时提案》(撤销郭俊武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2、审议《傲诗伟杰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部分董事候选人提名的临时提案》(撤销程汉涛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上述议案中第1-8项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第9、10项议案以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通过,当选非独立董事为李永明、李富川、罗力、江津、陶伟平、丁古华,当选独立董事为房向东、廖耀雄、周俊祥,当选监事为郭其荣、朱大华;第11、12项议案未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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