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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系列)

2012-05-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2-014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首开股份”)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集团”)及其全资公司深圳金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阳”)已经签署了《股份无偿划转协议》,约定首开集团拟通过无偿划转协议方式受让深圳金阳持有的首开股份2,527.7142万股股权,该部分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9%。

本次受让前,首开集团直接持有首开股份7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84%;本次受让后,首开集团直接持有首开股份74027.714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3%。

首开集团有可能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首开股份股票,如增持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首开集团委托本公司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15日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股票代码:600376

信息义务披露人: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52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股份

签署日期:2012年5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载明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首开股份 指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金阳 指 深圳金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天鸿集团 指 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5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希模

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亿元

营业执照号码:110000009067358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82504544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主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餐饮;一般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5年11月22日至2055年11月21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2782504544

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股权。

通讯方式: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

邮编:10000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职务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刘希模董事长中国
袁斌监事会主席中国
王少武副董事长中国
潘利群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
樊晏平董事中国
胡仕林董事中国
刘贵堂董事中国
王金源董事中国
王明副总经理中国
任景全副总经理中国
李晓莉副总经理中国
潘文副总经理中国
秘勇财务总监中国
阮庆革总经济师中国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权益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拥有首开股份的权益,以及持有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美都控股,SH600175)9.11%股份(持股股数量为11,362.384万股)外,不存在拥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权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金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份无偿划转协议》,约定将深圳金阳持有的首开股份2,527.7142万股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部分股权占首开股份总股本的1.69%。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增持首开股份股权,是为了优化股权管理,正确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股东权益而做出的商业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可能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首开股份股票,如增持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首开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首开股份为71,500万股,持股比例为47.84%,是首开股份的控股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另通过以下途径间接持有首开股份部分股权:1)全资子公司天鸿集团在首开股份拥有9,514.286万股股票,占首开股份总股本的6.37%;2)全资孙公司深圳金阳在首开股份拥有2,527.7142万股股票,占首开股份总股本的1.69%;3)参股公司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比例为9.11%)在首开股份拥有4,044.9999万股股票,占首开股份总股本的2.71%。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有首开股份共12,410.4997万股,持股比例为8.3%。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开股份共计83,910.4997万股,持股比例为56.1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变动股份的受限制情况

本次深圳金阳持有拟无偿划转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首开股份2,527.7142万股为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无偿划转的股份

本次无偿划转是将深圳金阳所持有首开股份2,527.714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1.69%)无偿划转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本次无偿划转股份的决议与批准

1、深圳金阳是由天鸿集团独家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7月18日,天鸿集团董事会召开了天鸿董字【2011】5号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深圳金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首开股份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首开集团公司的议案》,同意将深圳金阳持有的首开股份2,527.7142万股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信息披露义务人。

2、天鸿集团是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独家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7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均同意将深圳金阳持有的首开股份2,527.7142万股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信息披露义务人。

3、2011年9月22日,深圳金阳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无偿划转协议》,约定深圳金阳将其持有的首开股份2,527.7142万股(占首开股份1.69%股权)无偿划转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4、2011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1481号),同意将深圳金阳所持首开股份2,527.7142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首开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首开股份74,027.7142万股,占首开股份总股本的49.53%。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另通过以下途径间接持有首开股份部分股权:1)全资子公司天鸿集团在首开股份拥有9,514.286万股股票,占首开股份总股本的6.37%;2)参股公司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比例为9.11%)在首开股份拥有4,044.9999万股股票,占首开股份总股本的2. 71%。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有首开股份共9,882.7855万股,持股比例为6.6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开股份共计83,910.4997万股,持股比例为56.14%,与本次权益变动前一致。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股权划转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买卖首开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证明文件;

三、深圳金阳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12年5月14日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6号D座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股票代码60037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52号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

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注: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 839,104,997股 持股比例:56.1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 25,277,142股 变动比例:1.69%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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