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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5-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3001 股票简称:奥康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2-001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2年05月14日(星期一)在公司行政大楼三楼会议室以通讯和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发出日期为2012年5月5日。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振滔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特此决议。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603001 证券简称:奥康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2-002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2]415号《关于核准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1,000,00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5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65,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6,699,497.7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2)综字第150001号审验,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营业部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以下统称“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40601040011418;

  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370161368289;

  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30020010120100204036;

  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03285029208888322;

  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962000000023886;

  以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以下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2)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

  (3)研发中心技改项目 ;

  (4)补充流动资金。

  二、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宇、董加武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公司。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公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国信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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