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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1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超募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5-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92号文批准,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丁方”)于2010年8月4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元,募集资金总额计1,2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964,72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8,035,277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207号《验资报告》确认,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为91,495.95万元,超募资金为31,307.58万元。 2011年7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昆山先创利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使用超募资金7,213.504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7月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昆山先创利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以及2012年2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超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年2月6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在黄石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决定在黄石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工业新区内投资建设印制电路板项目主体,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其中使用超募资金出资240,940,760元,剩余部分使用公司流动资金出资,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1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拟在黄石设立全资子公司暨部分使用超募资金的公告》。 我公司已完成该全资子公司暨黄石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黄石沪士”或“甲方”)的工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工作人员计算超募资金总额时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23元的尾差,我公司实际使用全部剩余超募资金出资240,940,737元, 其余部分使用公司流动资金出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公司、黄石沪士以及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黄石南京路支行(下称 “乙方”)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中募集资金余额与募集资金实际出资额的差额系乙方向甲方收取90元账户管理费及37元工本手续费所致,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1803030329268888878,截止2012年3月19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40,940,610元(包括募集资金利息收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工业新区内建设印制电路板(PCB)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同意,甲方在募集资金存入专户后,甲方可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在乙方处存放该笔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由甲方书面通知丙方。但甲方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天顺、邱添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并书面告知合同乙方后失效。 特此公告。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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