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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上海凯宝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TitlePh

上海凯宝股权清理引发诉讼

2012-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赵缜言 谢楠
  上海凯宝近期股价走势图 (吴比较/制图)

  编者按:上海凯宝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暴露出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清理委托持股问题上的潜在风险。在很多企业中代持股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大多会遇到公司股东太多,超过法定的股东人数限额的情形,股权清晰意味着企业要上市就必须厘清委托持股问题。本次上海凯宝由委托持股问题引发的纠纷案或许会给拟上市企业一种警示。

    

  证券时报记者 赵缜言 谢楠

  企业的上市过程,是一个不允许发生丝毫闪失的时间段。但是,这样的“闪失”并不少见。吕和际状告上海凯宝(300039)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就是由“闪失”所引发的。日前,该案在上海进行了二审,但法官并未当庭宣判。

  股权权属纠纷由来

  新谊药业成立于1998年。2000年,新谊药业和凯托集团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凯宝药业有限公司,当时新谊药业出资额占比90%,其中,34.7万元为新谊药业实际出资,640.3万元为穆来安等110名自然人实际出资并委托新谊药业代持。吕和际当时为新谊药业股东,他所出资的6万元也由新谊药业代持。之后,在2003年7月、2004年4月和2004年10月公司发生了一些股权转让和委托持股的变动,但吕和际未参与其中。

  2007年10月,吕和际得知公司决定对凯宝有限增资扩股,全体股东按照原出资额1:2的比例增资,他于10月30日向新谊药业交付12万元增资款,故吕和际一直认为其出资额为18万元。

  上海凯宝董秘穆竟伟对此予以否认,她表示,当时改制引进新股东的方案有很多种,增资方案只是其中一种方案,但是最终公司没有实施该方案,并将收到相关股东的缴款如数归还。而吕和际表示,公司通过借款抵扣、亲戚代领等方式归还的行为不能得到本人认可。

  2008年企业改制,凯宝有限通过股权转让和组建新公司的方式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并引入新股东。

  按照上海凯宝招股说明书表述,公司老股东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同意在委托持股解除和规范的同时引进新股东,并按照新老股东对公司的贡献大小和职位高低对股权比例进行统一调整。但据吕和际介绍,当时自己并不清楚出资额的调整情况。

  据穆竟伟介绍,当时为明确凯宝有限股本演变的具体情况,避免产生纠纷,原委托代持关系接触前通过新谊药业代持凯宝有限股权的全部自然人隐名股东以及自然人显名股东共同对凯宝有限的股本演变情况进行了详细确认并签署了《确认函》,而且该《确认函》经过了《公证书》公证。

  但吕和际认为,他是在2010年上海凯宝上市后才发现自己被转移到中兴贸易,通过中兴贸易间接持有上海凯宝出资额2.66万元,出资额大幅减少。吕和际表示,之前他对中兴贸易并不知情,对上述《确认函》的具体内容也不清楚,他在追溯6万元的退款过程中发现,他的6万元股权转让款由李修海代持,而且他认为6万元的股权转让过程存在冒名开户情况。

  2010年初,上海凯宝上市,股权大幅溢价,2011年随着限售股解禁,吕和际等人同时发现自己实际持有股份被缩减等问题,于是将上海凯宝和新谊药业告上法庭。

  认定《确认函》是核心

  老股东是否同意解除委托持股,清楚出资额有所调整,都体现在《确认函》上。公司认为,正是吕和际当时签署了《确认函》,他的出资额度从6万元变为2.72万元(吕和际认为这一数据实际为2.66万元)。

  “直到第一次庭审,上海凯宝和新谊药业向法庭提供了经公证的《确认函》等材料后,才得知2009年2月所签署的《确认函》的具体内容。”吕和际表示,在签署《确认函》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向他解释这份文件的重要内容和意义。

  对此,穆竟伟表示,《确认函》的签署一共分六批在不同地方签署,每批程序都一样,先由公司负责上市事务的人员详细介绍《确认函》内容,桌上有样稿参阅,股东不明白之处还可以问;而且签字的过程有公证员的公证,每个股东亲自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交到公证员手里核对后才去签字。

  但吕和际表示,他签署的一批次中,共约有40人,签字耗时不足一个小时,没有人看到具体内容,翻看《确认函》可以发现,三个股东在签署姓名的时候把自己的名字都写错了。

  上海凯宝代理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张明说,《确认函》上确实有修改,主要是因为这几个股东一代身份证和二代身份证的姓名不一致,有些人签了一代身份证的名字。但改了之后,相关人员在公证员公证下,对修改内容按了手印。

  2011年11月10日 ,吕和际告上海凯宝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在奉贤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双方各自举证,在一审中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辩证,一审法院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吕和际与被告委托持股关系已经解除,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经公证的确认函有原告等102名委托持股人的签名确认,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为自己的民事应为负责。

  吕和际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补充了新的证据提交至二审法院。今年5月15日,该案件在上海进行了二审,法官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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