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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成霖股份 股票代码:002047 公告编号:2012-019 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16日上午9:3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园科技南十路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6,876,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1%。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庄贤裕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687648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2687648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687648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2687648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2687648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2687648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七、审议通过《2012年度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框架协议的议案》。 74160362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关联股东Globe Union Industrial (BVI) Corp.按规定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2年4月25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八、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22687648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谢新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对2011年度独立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参见2012年4月2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魏天慧、王怡妮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16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2年4月23日,贵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议案》,决定于2012年5月16日上午9:30分召开贵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2012年4月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2012年5月16日上午9: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庄贤裕主持,会议就《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签字认可。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召集人及其相关决议的相关资料,信达律师查实: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名,所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6,876,48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0.01%。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信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于2012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第八次董事会。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形成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于《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续聘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12年度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的议案,均逐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束后,按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6,876,48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26,876,48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6,876,48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通过《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26,876,48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5、审议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26,876,48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26,876,48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7、审议通过《2012年度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框架协议的议案》; 74,160,362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关联股东Globe Union Industrial (BVI) Corp.按规定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226,876,480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麻云燕 魏天慧 王怡妮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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