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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 2012-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6版) 本期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监控,完善财务规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现金流对偿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支持。 公司指定财务部负责协调本期债券偿付工作,并通过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在每年财务预算中落实本期债券本息兑付资金,保证本息如期偿付,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在利息和本金偿付日之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保证本息偿付,组成人员包括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四)加大债券到期前的现金流量 在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到期前,公司将通过有关决议调整全资子公司高新投的分红政策,增加现金流入,并适当缩减现金流出规模,提高结余资金数量,进一步确保公司偿付能力。 (五)设立专项偿债账户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发行人为本期公司债券开设及管理专项偿债账户的行为,保障发行人按期兑付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日的本金和利息,发行人制定了《专项偿债资金管理制度》并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了《监管协议》。发行人将设立专项偿债账户,提前准备本期公司债券的到期应付本息,以保证按约定偿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主要内容如下: 1、专项偿债账户的开设 (1)在本期债券本金到期日(即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之兑付日)至少60天前,公司应选定具有良好声誉的金融机构开设本期债券的专项偿债账户,并书面通知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该专项偿债账户将专门用于存放发行人依据《专项偿债资金管理制度》提取的专项偿债资金。 (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书面指定专项偿债账户及其资金监管联系人,并通知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的联系人应具备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期债券专项偿债账户及资金监管工作。在专项偿债账户开设之后,受托管理人若需变更其依照前述指定的联系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发行人,并指示原任联系人及继任联系人会同发行人共同办理专项偿债账户的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3)专项偿债账户应以发行人的名义开设,但专项偿债账户印鉴卡须同时预留下列印鉴:①发行人的财务专用章;②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私章;③受托管理人书面指定的联系人的私章。 (4)专项偿债账户内资金的转出指令应同时加盖上述印章。 (5)发行人不得将专项偿债账户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对专项偿债账户设定任何质权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或法律负担。 2、专项偿债资金的存储及使用 (1)专项偿债账户资金存储的起始日期为本期公司债券兑付日前60天,并且向专项偿债账户内存储的资金数额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不迟于本期公司债券兑付日前30个工作日,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应不低于到期应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五十(50%); ②不迟于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应不低于到期应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百分之百(100%)。 (2)除《监管协议》另有约定或《专项偿债资金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专项偿债账户内资金专门用于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本息的兑付,在本期公司债券到期兑付前不得用于其他一切支出。 (3)在不影响公司在兑付日按期偿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前提下,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可用于专项偿债账户开户银行的通知存款;经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意,也可投资于该开户银行自营的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前述投资之收益应归集到专项偿债账户,但超过到期应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部分除外。 (4)《监管协议》约定的双方应及时充分配合,确保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解付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保证发行人按期足额履行偿付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时应付本息的义务。 (5)若由于受托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过错,导致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延迟解付至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受托管理人应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专项偿债账户的监督管理 (1)受托管理人依据《监管协议》享有专项偿债账户的监督权力,监督发行人是否按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的《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专项偿债资金管理制度》及《监管协议》的约定存储、使用和管理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 (2)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发行人在专项偿债账户资金存储的起始日期后提供专项偿债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余额证明。 (3)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直接到专项偿债账户开户银行查询专项偿债账户的资金余额。对于受托管理人提出上述合理要求,发行人不得予以拒绝或不合理的迟延。 (4)若受托管理人发现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符合《监管协议》第2.1.1项的约定,受托管理人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发行人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若受托管理人发现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符合《监管协议》第2.1.2项的约定,受托管理人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发行人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受托管理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该等情形将对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发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受托管理人有权决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以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①发行人对专项偿债账户设定质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经受托管理人要求后拒不解除该等权利限制的; ②若发行人未按照《监管协议》2.1款的规定向专项偿债账户内存入足额资金,且亦未在《监管协议》3.4款所述期限内补足的。 (6)在本期公司债券的本息得到全额偿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会同受托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联系人办理专项偿债账户的注销手续。 (六)严格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发行人将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2、预计无法按时、足额偿付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或本金; 3、订立可能对甲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及其他重要合同; 4、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5、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6、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7、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8、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9、本期公司债券被暂停转让交易;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发行人承诺 根据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于2012年1月10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决议,当本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到期兑付本金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本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第七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和评级机构的业务操作规范,在本次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至本期债券本息的约定偿付日2017年4月25日内,评级机构将对其进行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持续定期跟踪评级与不定期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期间,评级机构将持续关注鲁信创投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鲁信创投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鲁信创投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以动态地反映鲁信创投的信用状况,跟踪评级报告将在交易所公告。 1、跟踪评级的时间和内容 评级机构对鲁信创投的跟踪评级的期限为评级报告出具日至失效日。 定期跟踪评级将在本次信用评级报告出具后每1年出具一次正式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与首次评级报告保持衔接,如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与上次评级报告在结论或重大事项出现差异的,本评级机构将作特别说明,并分析原因。 不定期跟踪评级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进行。在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时,鲁信创投应根据已作出的书面承诺及时告知评级机构相应事项。评级机构及评级人员将密切关注与鲁信创投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安排不定期跟踪评级并调整或维持原有信用级别。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在评级机构向鲁信创投发出“重大事项跟踪评级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2、跟踪评级程序 定期跟踪评级前向鲁信创投发送“常规跟踪评级告知书”,不定期跟踪评级前向鲁信创投发送“重大事项跟踪评级告知书”。 跟踪评级将按照收集评级所需资料、现场调研、评级分析、评级委员会审核、出具评级报告、公告等程序进行。 评级机构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债务人、债务人所发行金融产品的投资人、债权代理人、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披露对象进行披露。 在持续跟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鲁信创投和评级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交易所及评级机构的网站上公布持续跟踪评级结果。 第八节 债券担保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鲁信集团成立于2002年1月31日,设立时的公司名称为“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经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鲁经贸企[2001]762号文《关于同意组建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30亿元人民币。2004年山东省国资委成立后,鲁信集团归属省国资委管理。2005年8月,经山东省国资委鲁国资企改函[2005]67号文批准公司更名为“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鲁信集团自设立以来注册资本一直未发生变化。 二、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注:(1)2010年度财务数据经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1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报告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期初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100%。 三、担保人资信状况 1、担保人的评级情况 2011年6月10日,新世纪出具了《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担保人信用等级为AA+。 2、担保人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截至2011年9月30日,担保人鲁信集团取得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的授信额度45.40亿元,其中已使用的授信额度为10.95亿元,尚有34.45亿元的授信额度未使用。 3、近三年担保人与主要客户业务往来的资信情况 鲁信集团资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在贷款偿还、业务往来等方面,均未发生过违约现象。 四、担保人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占净资产的比重 截至2011年9月30日,担保人鲁信集团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7.42亿元,占截至2011年9月30日该公司净资产的24.87%,其中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1.35亿元,占截至2011年9月30日该公司净资产的16.21%。 五、担保人偿债能力分析 鲁信集团资产规模较大,盈利状况良好,且目前运营顺畅,资本实力雄厚。截至2011年9月30日,鲁信集团合并口径下的资产总计1,113,570.4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48,110.72万元,2011年1-9月鲁信集团实现营业收入91,527.3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1,283.51万元。 截至2011年9月30日,鲁信集团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37.11%、1.44和1.14,偿债能力良好。 鲁信集团具备较强的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如果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债券本金及到期利息,担保人有能力按照其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义务。 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投资者认购本期公司债券视作认可《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效性,并同意齐鲁证券作为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受托管理人及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一)受托管理人基本情况 债券受托管理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住 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联 系 人:张可亮、章林、刘庆文、王双、孙婕 电 话:0531-68889177 传 真:0531-68889222 (二)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012年1月12日,本公司与齐鲁证券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聘任齐鲁证券担任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债券受托管理事项 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试点办法》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受托管理人作为本期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本期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四)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利害关系情况 除与发行人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作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外,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职责的利害关系。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发行人的权利和承诺 1、有权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议案。 2、有权制止债券受托管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从事的行为,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该行为应当予以认可。 3、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依据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4、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按期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并根据受托管理人的合理需要,向其提供相关信息或其他证明文件。 6、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应对受托管理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应受托管理人要求,发行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向受托管理人提供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的最新债券持有人名单。7、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发行人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受托管理人,详细说明违约事件的情形,并说明拟采取的建议措施。 8、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全体债券持有人: (1)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2)预计无法按时、足额偿付本期债券利息或本金; (3)订立可能对发行人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及其他重要合同; (4)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5)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6)发生重大仲裁、诉讼; (7)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 (8)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9)本期债券被暂停转让交易;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9、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管理人支付债券受托管理费用及报酬。 10、履行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管理人指派专人负责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事务,并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费用与报酬。 2、受托管理人应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就本期公司债券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地位而获得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3、受托管理人应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按照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大会。 4、受托管理人作为本期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大会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与甲方及其他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具体落实。 5、受托管理人应代表债券持有人监督公司发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6、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甲方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7、受托管理人应督促公司按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8、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存续期内,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9、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0、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并受托在债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11、受托管理人应遵守本协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保荐人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期间应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持续跟踪与了解,并根据所了解的情况以及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信息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在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行人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披露。 2、受托管理人应在公司每年的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报告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的基本情况; (2)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3)专项偿债账户(如有)的管理情况; (4)公司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5)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3、在受托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报酬 受托管理人就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向公司收取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整(¥1,000,000.00),该报酬公司同意受托管理人在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扣收。 (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变更及解聘 1、债券持有人大会有权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表决以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权范围或解除对受托管理人的聘任,并将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内容书面通知保荐人。 2、若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形,则受托管理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终止: (1)受托管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决破产或资不抵债; (2)受托管理人主动提出破产申请; (3)受托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4)监管部门为整顿、保存或清算之目的掌管或控制受托管理人或其财产或业务。 3、受托管理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终止的,中国证监会有权指任适合机构作为本协议项下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4、任何解任或辞任的决定,均应在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被正式、有效地聘任后方可生效。如果在合理时间内,仍未找到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则由中国证监会认可并指任的适合机构继任。 (六)违约和救济 1、以下事件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未能偿付应付本金,且该种违约持续超过30天仍未解除; (2)未能偿付本期公司债券的到期利息,且该种违约持续超过30天仍未解除; (3)公司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上述9.1.1、9.1.2项违约情形除外),且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持有本期公司债券本金总额2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种违约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 (4)公司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5)其他因公司自身违约或违规行为而对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如果违约事件发生,受托管理人可以或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债券本金和利息,或强制公司履行本协议或本期公司债券项下的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赔偿 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若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义务而从事行为,而该行为导致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政府调查、损害、支出和费用,公司应负责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但若该行为因受托管理人的重大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而造成的除外。 3、若因受托管理人的重大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而导致公司产生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损害、支出和费用,受托管理人应负责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失。 第十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情况 投资者认购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共同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一、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享有到期要求兑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权利; 2、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监督债券发行人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涉及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有关行为; 3、有权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赋予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2、依其所认购的公司债券数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形式 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对于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1、就发行人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做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做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公司债券利率; 2、在发行人不能偿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时,决定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保证人偿还债券本息,决定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3、决定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时债券持有人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使; 4、如有保证人的,应发行人提议或发生影响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决定变更保证人或者担保方式; 5、决定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6、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本息; (3)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 (4)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5)发行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6)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7)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会议通知。 3、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4)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 4、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应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5天前发出。 6、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在发行人住所地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地,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2、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 3、每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为两人,负责该次会议之计票、监票。监票人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票人: (1)与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2)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4、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程序: (1)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2)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3)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4)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债券持有人会议仅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表决,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分开审议、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期债券每一张为一份表决。可以参加会议但存在本规则第6.3条所述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对于该关联事项没有表决权,其代表的公司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本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4、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其他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5、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50%以上(不含5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6、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债券持有人会议之会议记录。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与修订 1、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2、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决议生效之日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3、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债券受托管理人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第十一节 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 第十二节 募集资金运用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董事会,本期发行的债券本金中,3亿元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其余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第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期债券发行后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本公司运转正常,未发生可能对本期债券的按期足额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节 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公司名称: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杰 住 所: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民路129号 联系电话:0531-86566770 传 真:0531-86969598 联 系 人:苗西红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 公司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住 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电 话:0531-68889177 传 真:0531-68889222 项目主办人:张可亮、章林、刘庆文、王双、孙婕 项目组成员:张蕾蕾、张可亮、章林、刘庆文、王双、孙婕、马骏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住 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电 话:0531-68889177 传 真:0531-68889222 联 系 人:张可亮、章林、刘庆文、王双、孙婕 四、担保人 公司名称: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住 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66号 电 话:0531-86566956 传 真:0531-86942770 联 系 人:王华 五、资信评级机构 公司名称: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荣恩 住 所: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398号华盛大厦14层 电 话:021-63501349 传 真:021-63500872 签字评级人员:韩军、于隽敏 六、审计机构 单位名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顾仁荣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8-9层 电 话:010-88095588 传 真:010-88091190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传顺、何峰 七、发行人律师 单位名称: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王德勇 住 所:济南市泺源大街68号玉泉森信大酒店C座10层 电 话:0531-61369269 传 真:0531-61369268 签字律师:董世华、魏永振、刘明才 第十五节 备查文件 1、鲁信创投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鲁信创投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4、鲁信创投2008年—2010年追溯调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2011年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及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5、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及上市推荐书; 6、法律意见书; 7、资信评级报告; 8、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9、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10、担保函; 11、其他有关上市申请文件。 投资者可至本公司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处查阅本上市公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或访问上证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上市公告书。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2012年5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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