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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证券联席承销金额 突破15亿规模底线?

2012-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曹攀峰

  证券时报记者 曹攀峰

  国开证券企业债券承销的突飞猛进,令业内不少券商固定收益团队自叹弗如。如此高调增长,也将国开证券的联席承销模式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15亿元(不含15亿元)以下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1家”的要求,国开证券选择联席承销模式的企业债中,并不缺少与此抵触的案例。

  联席主承销占八成

  联席承销,指由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发售证券的承销模式。

  国开证券联席承销模式在业内备受争议,有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指出,凭借强大的股东实力,甚至有的已被其他券商承销的企业债券,在业务进程中,国开证券仍能强势介入。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每家券商都有对固定收益团队关于规模以及业内排名的考核,国开证券以联席承销的模式介入企业债券发行,扩大企业债券承销规模,令不少券商感到压力巨大。

  据证券时报记者调查,自国开证券开展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以来,其承销的33家企业债券,有27家选择了联席承销模式,占比高达81.8%。而业内其他券商则并不常选择此种债券承销模式,以国开证券尚未发力的2011年为例,排名承销企业债券家数前三的券商分别承销16家、15家和14家,而联席承销家数仅为2家、4家和1家。

  国开证券固定收益部相关人员表示,企业选择联合主承销,利于债券定价,也有利于确保发行成功。国内大型央企集团发债,经常选择几家券商联合主承销。

  15亿规模底线?

  记者采访了多位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他们均认同当企业发债规模在15亿元以内时,应选择1家券商作为主承销商;15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主承销商不超过2家。国开证券无疑打破了15亿规模的底线。

  2007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15亿元(不含15亿元)以下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1家”。而查阅《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文件,则未发现“15亿元规模底线”的规定。

  对于业内普遍认同联席主承销15亿元规模的底线,国开证券的部分项目突破了该底线。

  如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12十堰城投债,募资规模仅为12亿元,却由国开证券与长江证券联合主承销;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的12鑫城债,募资规模也为12亿元,由国开证券与民生证券联合主承销;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12西宁城投债,募资规模仅为13亿元,由国开证券与平安证券联合主承销。

  国开证券固定收益部相关人士称,在债券发行人上报企业债券时,募资规模均在15亿元以上,只是监管部门从审慎的角度砍掉了部分规模,从而导致最终规模达不到15亿元。

  “但因承销商已介入前期工作,尽管企业债的规模被砍掉一部分,但是联席主承销的方式仍保留了下来。”该人士称。

  该人士表示,从国外企业债券发行情况看,采用何种方式承销企业债,均由发行人自主选择,“国家发改委今年放弃了15亿元的联席承销金额规模底线,是很好的。”该人士表示。

  接受记者采访的另外2家券商固定收益部门负责人对国开证券的上述模式并不认同,“15亿规模以下的企业债发行,是不能采取联席主承销的。”

  “我所了解到的业内规定是,15亿元规模以内的企债发行,不能采取联席主承销模式。但上报时规模达到15亿元,即使规模压缩后还可以采取联席主承销。”北京某券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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