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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3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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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2-05-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41版)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数量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等)、授权委托证明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开会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1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和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无法主持大会,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的,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除上述事项外,应当以一般决议通过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书面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增长率的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以收益评价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的差额,并以此作为份额可分配收益的基础,同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份额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分配收益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本条第1款第(4) 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资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资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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