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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5-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2-02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股权收购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存在不可预见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本次交易标的选择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本次交易完成后,受宏观经济波动、产业政策变化以及经营风险的影响,标的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由于收益法估值是建立在相关的假设前提和标的公司盈利测算的基础上,各种假设前提和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估值存在着一定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 释义 公司/本公司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特种树脂公司 宁夏英力特特种树脂有限公司 国电英力特集团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交易概述 为减少公司与特种树脂公司的关联交易,理顺上下游产品关系,完善一体化产业链,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拟收购国电英力特集团全资子公司特种树脂公司100%股权,收购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5月18日,公司与国电英力特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国电英力特集团持有特种树脂公司100%的股权,收购价格为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锋评报字[2012]018号《宁夏英力特特种树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13,031.00万元。 2.特种树脂公司为国电英力特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国电英力特集团持有公司股票15,532.27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25%,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1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秦江玉先生、成璐毅先生、是建新先生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刘万毅、徐敬旗、李铎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审议,关联方国电英力特集团回避表决。 4.本次收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国电英力特集团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树臣 注册地址: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2号办公楼 注册资本:68,689.6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年6月15日 工商登记号:640000000003711 税务登记证号码:640108715011387 经营范围:向化工、煤炭、电力、冶金、建材、物流、商业贸易、证券领域的投资,房屋、设备租赁。 2.国电英力特集团历史沿革 国电英力特集团系经宁夏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宁体改发[2000]21号文及[2000]33号文批准,在原宁夏康发电力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册资本为24,400万元。 2008年12月11日,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主多分离”的政策,国电英力特集团与国电电力签订《宁夏英力特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重组协议》,国电电力以现金12.66亿元对英力特集团进行增资,持有英力特集团增资后51%的股份。本次增资完成后,英力特集团注册资本变更为49,879.3万元。2009年2月17日,英力特集团完成工商变更。 2010年9、10月份,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收购了公司除国电电力以外的其他股东方股份243,892,895股,占总股本的48.897%。,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2011年12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公司增资47,971万元和50,031万元,公司总股本增加到6.869亿股。股权结构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48.91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1.014%; 66自然人股比0.075%,2012年3月12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 3.国电英力特集团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说明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持有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1.78%股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国电英力特集团51%股权,为国电英力特集团的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为国电英力特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国电英力特集团的产权和控制关系示意图 ■ 4.国电英力特集团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特种树脂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宁夏英力特特种树脂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华 注册地址:宁夏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钢电南路41号 注册资本:7,15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9年9月24日 工商登记号:640000000007934 税务登记证号码:64020569430602X 经营范围:特种树脂生产及销售 2.特种树脂公司历史沿革 特种树脂公司系国电英力特集团全资子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50万元,2010年国电英力特集团对其增资4500万,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7150万元。 3.特种树脂公司股权情况 特种树脂公司由国电英力特集团独资建设,国电英力特集团持有其100%股权。 4.特种树脂公司权属情况 本次收购的资产为国电英力特集团公司持有的特种树脂公司100%的股权,该项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5.标的资产情况 本次资产清查范围为特种树脂公司的全部资产,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 6.特种树脂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特种树脂公司由国电英力特集团独资建设,于2009年6月28日开工建设,设计年产能4万吨糊状PVC树脂,2009年9月24日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特种树脂公司2010年11月投入试生产,2011年2月转入生产经营,当年达标达产。 特种树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 注:2011年度财务数据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2年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特种树脂公司201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060.80万元,2012年第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7.87万元。 2012年特种树脂公司糊树脂产品受国际、国内经济下行的影响,糊树脂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导致一季度营业收入、利润同比下降。 7.特种树脂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特种树脂公司全部股权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12月31日,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最终评估依据。具体情况如下表: ■ 本次交易评估分别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作为评估结果。对2012年度至2016年度具体测算数据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测算如下表: 单位:万元 ■ 评估结论与被评估单位净资产账面净值相比增值5,551.38万元,增值率为74.22%。主要原因为:收益法是从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角度来评价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不仅考虑了企业基本有形资产获取收益的因素,同时还考虑了无形资产、特别是一些不可确指无形资产获取收益的因素,即评估的资产价值包括已核算反映在账面的资产价值,也包括未反映在账面的资产价值,故而形成增值。 1.评估方法选择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是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值化,强调的是企业的整体预期盈利能力。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估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估值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估值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思路。 途中树脂公司已经投产,未来收益可以预期,本次采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估算,具体选用未来收益折现法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测算。 2.评估假设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评估假设条件;如评估假设不成立,将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及其经营环境所处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宏观环境不发生影响其经营的重大变动; (2)除评估基准日政府已经颁布和已经颁布尚未实施的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法律、法规外,假设收益期内与被评估单位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经营所涉及的汇率、利率、税赋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变化不对其收益期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不可抗拒、偶然性事件; (5)假设被评估单位及其资产在未来收益期持续经营并使用; (6)假设未来收益期内被评估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评估基准日在重大方面保持一致,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 (7)假设未来收益期被评估单位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不违法; (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的证件,假设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拥有的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件到期后能够延续,不影响其经营能力; (9)假设被评估单位经营者是负责的,且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责任,在未来收益期内被评估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基于评估基准日状况,不发生影响其经营变动的重大变更,管理团队稳定发展,管理制度不发生影响其经营的重大变动; (11)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研发、设计人员稳定,不发生影响被评估单位未来经营的研发设计团队人员的重大变动; (12)除评估基准日有确切证据表明期后生产能力将发生变动的固定资产投资外,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不进行影响其经营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企业产品生产能力以评估基准日状况进行估算; (13)本次评估不考虑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发生的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对其价值的影响; (14)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与利润总额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调整事项。 3.收益模型的选取 收益法评估,即是从对企业未来可能获取的预测收益值进行分析确认并进行折算来确定现时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具体评估办法选用贴现现金流量法(DCF),以未来若干年度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基础,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被评估单位母公司的业务价值,加上其他资产的价值,减去其他负债的价值,得出企业整体价值,减去付息债务价值得出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应用基本计算公式为: 被评估单位业务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V——企业业务价值; FCFFn——预测t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FCFF——永续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WACCn——预测t期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WACC——永续期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R——预测期最后一年的折现系数; t ——预测期。 (1)其他资产的范围 其他资产的范围包括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相应的其他资产的价值等于溢余资产价值和非经营性资产价值之和。 (2)其他负债的范围 其他负债的范围包括溢余负债、非经营性负债等,相应的其他负债的价值等于溢余负债与非经营性负债的价值之和。 (3)股东权益价值的计算 股东权益价值计算公式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企业整体价值=企业业务价值+其他资产价值-其他负债价值 4.评估过程及参数 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1)收益年限的确定:确定为无限期,2012年至2016年为预测期。 (2)未来收益的确定 ①收入的预测: 据历史及对未来市场的判断,根据产品历年价格波动的规律,并考虑到国内及国际市场对糊状树脂PVC的需求可能存在的过剩及市场竞争加剧,对特种树脂公司未来收入进行预测确定。 ②营业成本的预测:特种树脂公司营业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外购动力、职工工资福利、折旧、修理费等。根据历史及对未来市场的判断,根据其价格波动的规律,并考虑国内外经济形势,我们对特种树脂公司未来原材料购入价格进行预测确定。 ③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预测 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营业税的发生跟其销售收入有直接关系,因此对营业税的测算主要参考企业基准日前11个月的发生额,同时考虑未来年度销售情况确定。 ④销售费用的预测 特种树脂公司销售形式采用外包的方式,根据与公司签订的销售服务协议,被评估单位的产品全部由委托方代理销售,销售服务费为产品销售额的1.3%计算。对销售费用的测算,根据2011年度费用水平的基础上,根据被评估单位未来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预测期管理费用进行测算。 ⑤管理费用的预测 特种树脂公司销售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车辆使用费、折旧费、税费等。对管理费用的测算,我们在根据2011年度费用水平的基础上,根据被评估单位未来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预测期管理费用进行测算。 ⑥财务费用的预测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收入项目和利息支出项目,对预测期特种树脂公司财务费用的估算,以2011年度发生情况为基础,同时考虑企业保持现有生产经营规模的状态下能够满足未来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⑦折旧和摊销的测算 折旧费用和摊销的测算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同时考虑企业的折旧和摊销政策,对预测期企业折旧、摊销金额进行估算。 ⑧营运资金增加额的估算 营运资金增加额=当期营运资金需求量-上期营运资金需求量 营运资金需求量=最低现金持有量+应收款项平均余额+存货平均余额-应付款项平均余额 ⑨资本性支出的预测 评估基准日,按照企业未来的生产规模和发展需要,预测企业的资本性支出。 根据企业对未来的规划,短期内不会有大规模的生产线改造,因此在预测期内的资本性支出按相关资产折旧计提结束后更新补充计算,永续期的资本性支出根据企业在基准日的资产规模按照永续年限的年金计算。 (3)折现率的确定 在估算被评估单位预测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基础上,我们计算与其口径相一致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KD——付息债务资本成本; KE——权益资本成本; D——付息债务价值; E——权益价值; V=D+E; T——被评估单位执行的所得税税率。 通过上述指标的确定,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具体结果为15.89%。 (4)其他资产、负债的评估(非收益性/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和少数股东权益价值。 其他资产、负债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5.评估结论 (1)资产基础法的初步价值结论 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经过实施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形成的初步价值结论: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特种树脂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25,424.83万元,评估值25,075.70万元,减值349.13万元,减值率为1.37 %;负债账面价值为17,945.21万元,评估值为15,220.56万元,减值2,724.65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7,479.62万元,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9,855.14万元,增值2,375.52万元,增值率为31.76%。具体各类资产的评估结果见下表: 单位:万元 ■ 评估减值的原因:①固定资产总体减值691.70万元,减值率3.26%,主要原因为评估基准日企业以暂估固定资产入账,暂估固定资产价值高于竣工结算金额所致。②负债合计账面值为17,945.21万元,评估值为15,220.56万元,评估减值2,724.65万元,减值率为15.18%。减值原因为列入负债中的长期非流动负债为国家补贴款,无须偿还,因此造成评估减值。该补贴为“扩大内需国债专项资金”(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产业技术进步项目),该补贴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司项目建设及设备购置,计入“递延收益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改建企业原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返给企业的税收等,按照规定形成资本公积的,应当计入国有资本。对其中尚未形成资本公积而在专项应付款账户单独反映的部分,继续作为负债管理,形成资本公积后作为国家投资单独反映,留待以后年度按规定程序转增国有股份”。 (2)收益法的初步价值结论 评估人员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企业资产经营情况的现状及其提供的2011年生产11个月的相关数据,结合企业的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和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状况,分析相关经营风险,在评估假设成立的前提下合理预测未来年度的预测收益、折现率、收益期等指标,从而计算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3,031.00万元。收益法测算参数: (3)收购标的的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同时进行了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形成的评估值为9,855.14万元,采用收益法形成的评估值为13,031.00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与资产基础法相比增值3,175.86万元,差异率为32.23%。分析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为: 资产基础法是从重新构建一个与被评估单位功能、性质、规模等完全相似企业的角度,通过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收益法是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值化,强调的是企业的整体预期盈利能力。本次评估目的为股权转让,从评估目的来看,买卖双方更为看重的是其未来的收益状况,而非重新构建所需花费的成本。收益法不仅考虑了企业基本有形资产获取收益的因素,同时还考虑了无形资产,特别是一些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如商誉、被评估单位所拥有的人才人力资源、市场客户资源、管理效能等对企业获取收益的贡献因素,即收益法评估的资产价值包括已核算反映在账面的资产价值,也包括未反映在账面的资产价值。 基于上述理由,评估机构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论比较完整、正确的体现公司蕴含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因此本次以收益法的初步评估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特种树脂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净资产账面值为7,479.62万元;经评估,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3,031.00万元,与净资产账面值相比评估增值5,551.38万元,增值率为74.22%。 五、交易协议内容 2012年5月18日,公司与国电英力特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签约双方:出让方为国电英力特集团,受让方为公司。 2.转让标的:特种树脂公司100%的股权。 3.转让价格:13,031.00万元。 4.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转让标的损益由公司承担和享有。 5.《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三日内公司支付全部款项。 6.生效条款: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所涉及人员将遵循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随资产、业务而转移。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 (1)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 2011年度,公司与特种树脂公司共形成关联交易26,111.61万元。通过本次收购特种树脂公司全部股权,有利于理顺上下游产品关系,大幅度减少关联交易。 (2)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 通过收购特种树脂公司,可以更好地整合PVC产品的上下游资源,延长产业链,拓展产业规模,增加产品品种,实现产品的多样化;公司与特种树脂公司工艺路线相近,有利于技术工艺相互融合,提高技术水平;公司为特种树脂公司提供物料,完成收购后,可统一调配相关资源,减少中间环节;完成收购后,可对管理人员重新配置,对管理机构、相同业务岗位合并,降低人力成本和管理费用,有效提高管理效率。 (3)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价值 通过收购特种树脂公司全部股权,增加了公司产品品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在资本市场的形象和价值,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2.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以2012年第一季度数据测算) 收购特种树脂公司全部股权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增加19,100.21万元,负债总额增加17,013.32万元,所有者权益增加2,086.89万元,资产负债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根据《企业会计准侧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八、2012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关联交易金额 公司2012年年初至披露日与特种树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总金额为8,397.48万元。 九、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与国电英力特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合法。董事会在审议购买股权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2.公司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相关机构具备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有利于减少公司关联交易、整合上下游资源、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中介机构意见 南京证券查阅了公司的相关协议、评估报告、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认为:上述股权收购及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12年5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需经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上述股权收购及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交易价格系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南京证券对上述股权收购及关联交易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 5.评估报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股票简称:英力特 股票代码:000635 公告编号:2012-025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2 年6月8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议案。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6月8日(星期五)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6月7日—2011年6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 6 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6月7日15:00至2012年6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钢电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31日 二、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拟收购宁夏英力特特种树脂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四、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时间:2012 年6月4日(8:30-17:00)—6月7日(8:30-17:00)。 5.登记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钢电路本公司,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6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635;投票简称:“英力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申报价格:1.00元代表议案,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 ■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 (4)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6)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操作流程: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等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 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咨询电话:0755-83239016。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 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股东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6月7日15:00至2012年6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六、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钢电路本公司四楼会议室 联 系 人:王有庆 甄一男 联系电话:0952-3689323 联系传真:0952-3689589 邮 编:753202 2.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委托人出席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 特别说明事项: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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