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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宝股东资格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2-05-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谢楠
证券时报记者 谢楠 上海凯宝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审理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人吕和际要求确认上海凯宝上市前118.8万股投资的请求,维持原判。 吕和际认为,自己曾于2000年和2007年对上海凯宝母体公司新谊药业进行了缴纳6万元和12万元的投资款,由新谊药业代持上海凯宝相应股权。但上海凯宝上市后,吕和际表示发现自己实际持有股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缩减,于是将上海凯宝和新谊药业告上了法庭。 由于对一审败诉的结果不服,吕和际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并补充了两项新的证据。 庭审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在上海凯宝上市之前,吕和际与新谊药业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新谊药业和上海凯宝认为,新谊药业原来代持吕和际出资的上海凯宝股份,在上海凯宝上市前,已经通过《确认函》的形式,解除了与吕和际的委托持股关系。 吕和际在上诉时表示,涉案《确认函》并非其真实意思。他提交了两项新证据,一是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个人业务凭证以及银行账户明细、补充法律意见书,用以证明其是被冒名开立银行账户,从而说明《确认函》的内容虚假,上海凯宝解除委托持股的过程是在隐瞒原告的情况下操作的。 二是其与凯宝药业上市的技术顾问侯干云的谈话视频光盘和相应的文字记录,用以证明其在《确认函》上签字时,对《确认函》内容并不知情。 不过,法庭审理时,吕和际两项新证据未能获得认定。 上海市一中院最终判决认为,基于吕和际并未提供可以证明涉案《确认函》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充分证据,故无法推翻其签字确认的法律效力。吕和际曾两次在二级市场抛售上海凯宝股票共40万股,且已收妥中兴公司交付的相应价款,表明吕和际知晓其拥有的上海凯宝药业的股份是通过中兴公司代持的。 另外,上海凯宝董秘穆竟伟表示,与吕和际类似的上海凯宝另外两名原始股东宋祥林和曹宝成起诉要求上海凯宝确权的案件,将于5月30日一审开庭审理。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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