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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致: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靖煤集团”或“收购人”)的委托,专项核查靖煤集团在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远煤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以资产认购靖远煤电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有关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条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靖煤集团认购靖远煤电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本次收购所涉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收购相关的协议等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相关问题听取了靖煤集团及靖远煤电的负责人的陈述和说明。
靖煤集团保证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得到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靖煤集团认购靖远煤电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的免于要约收购有关事实及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性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靖煤集团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专项核查法律意见并经靖远煤电进行信息披露,随其他材料一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靖煤集团为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免于要约收购义务之专项核查验证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收购概述
1、本次收购为靖远煤电向靖煤集团非公开发行18124.2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16.36元/股,购买其所属的非股权资产和直接持有的股权资产,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有权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基准,并经双方协商后确定,不足认购1股的差额部分由靖远煤电以现金方式向靖煤集团支付。非股权资产包括:靖煤集团红会一矿、靖煤集团红会四矿、靖煤集团魏家地矿、靖煤集团大水头矿、靖煤集团宝积山矿的采矿权及生产辅助系统相关资产和负债;股权资产包括:靖煤集团直接持有的靖远煤业集团白银洁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靖远煤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甘肃晶虹储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靖煤集团拟出售资产的评估价值为29.65亿元。
靖远煤电于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靖远煤电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靖煤集团本次收购所涉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至实际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收益归靖远煤电所有;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由靖煤集团承担,亏损部分由靖煤集团以现金方式向靖远煤电补足。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靖煤集团与靖远煤电达成《股权托管协议》,拟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由靖煤集团将其持有的伊犁公司100%的股权、景泰煤业 60%的股权、平山湖煤业40%的股权、甘肃能源25%的股权及金远煤业29%的股权委托靖远煤电管理。
2、本次收购前,靖煤集团直接持有靖远煤电8379.34万股股份,占靖远煤电总股本的47.11%。本次收购完成后,靖煤集团将直接持有靖远煤电26503.60万股股份,合计占靖远煤电总股本的73.80%。
3、本次靖煤集团以资产认购靖远煤电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导致靖煤集团在靖远煤电拥有股份已超过30%的基础上继续增持。根据《重组办法》、《收购办法》和《修改决定》的规定,经靖远煤电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靖煤集团可依法免于向靖远煤电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的义务。
二、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靖煤集团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1、靖煤集团前身是靖远矿务局,靖远矿务局为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根据1999年12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1999】111号”《关于窑街矿务局、靖远矿务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的批复》,靖远矿务局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甘肃省煤炭工业局以靖远矿务局的净资产作为出资,中国信达和中国华融以享有的对靖远矿务局的债权作为出资成立靖煤集团。
2001年2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国经贸产业[2001]131号”《关于同意大同矿务局等82户企业实施债转股的批复》,批准同意靖远矿务局实施债转股。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人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甘肃省煤炭工业局 | 净资产 | 97,742.00 | 62.69% |
中国信达 | 债权 | 52,371.00 | 33.59% |
中国华融 | 债权 | 5,810.00 | 3.72% |
合 计 | - | 155,923.00 | 100% |
2、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根据靖煤集团2008年6月26日和2009年11月11日股东会决议,靖煤集团净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67,987.77万元,减资后注册资本为98,668.73万元。2010年5月20日公司在《白银日报》刊登了减资公告。此次减资后,靖煤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甘肃省国资委 | 70,168.80 | 71.11% |
中国信达 | 25,659.12 | 26.00% |
中国华融 | 2840.81 | 2.89% |
合计 | 98,668.73 | 100% |
注:2005年因甘肃省政府机构改革,甘肃省煤炭工业局被撤销,其所持靖煤集团股权由甘肃省国资委持有。
3、土地作价出资情况
根据2011年11月4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国土资函[2011]46号《关于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市所涉土地资产处置的函》,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将靖煤集团使用的137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原用途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投入靖煤集团,转增国家资本金,由甘肃省政府持股;靖煤集团在取得上述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
根据北京中地华夏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地华夏(2011)(估)字第66号《土地评估报告》,以2011年6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本次转增国家资本金所涉及137宗国有划拨土地(面积6,492,587.51平方米)评估价格为93,793.58万元。
2012年2月13日靖煤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集团公司上市所涉土地评估价款出资转增资本金的议案》,同意靖煤集团主业整体上市所涉土地使用权价值93,793.58万元与作价入账31,672.69万元之差62,120.89万元转增国家资本金,由甘肃省国资委持有。
经甘肃天正会计师事务所天正会验字(2012)007号《验资报告》验证,靖煤集团已将137宗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与原入账价值之差62,120.8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后靖煤集团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60,789.62万元,本次增资后靖煤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甘肃省国资委 | 132,289.69 | 82.27% |
中国信达 | 25,659.12 | 15.96% |
中国华融 | 2,840.81 | 1.77% |
合计 | 160,789.62 | 100% |
4、靖煤集团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62040000000437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注册地址为白银市平川区,法定代表人梁习明,注册资本为160,789.62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炭生产、销售、运输;煤炭地质勘查;工程测量;普通货物运输;设备租赁;住宿;餐饮;房屋租赁;印刷品、出版物经营;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矿配件、机电产品(不含小汽车)、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机械产品、矿山机械、矿山机电产品的生产、销售;供水、供电;文体用品、日用百货销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靖煤集团已通过了2011年度工商年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靖煤集团的公司章程,靖煤集团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二)根据靖煤集团的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靖煤集团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靖煤集团作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符合《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具备签署和执行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本次收购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情形
1、本次收购前,靖煤集团持有靖远煤电47.11%的股份,对靖远煤电拥有控制权。
2、本次收购完成后,靖煤集团取得发行人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发行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30%。
3、靖煤集团已出具承诺,自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通过本次交易所认购的靖远煤电股份36个月内不转让。
4、2012年5月18日,发行人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并表决,同意靖煤集团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综上,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收购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靖煤集团本次收购属于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
四、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一)靖远煤电已履行的程序
1、2011年12月20日,靖远煤电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等,并于2011年12月21日进行了公告;同时,靖远煤电与靖煤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2012年4月28日,靖远煤电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2年5月18日,靖远煤电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等相关议案。
(二)靖煤集团已履行的程序
2011年12月8日,靖煤集团第二届董事会201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靖煤集团将以其所属和直接持有的非股权资产和股权资产认购靖远煤电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转让价格将依据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最终确定。认购资产具体包括:靖煤集团红会一矿、靖煤集团红会四矿、靖煤集团魏家地矿、靖煤集团大水头矿、靖煤集团宝积山矿的采矿权及生产辅助系统相关资产和负债、靖煤集团直接持有的白银洁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靖远煤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甘肃晶虹储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012年5月17日靖煤集团股东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议案。
(三)审批程序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收购的拟认购交易资产出具的中锋评报字(2012)第004号《资产评估报告》已完成在甘肃省国资委的备案工作,甘肃省国资委于2012年5月16日以甘国资发改组【2012】126号文《关于同意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业整体上市方案的批复》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靖煤集团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订、执行本次收购协议及免于要约收购义务的主体资格。
2、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收购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靖煤集团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已取得靖远煤电控制权,因此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
3、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靖煤集团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但靖煤集团以资产认购靖远煤电股份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庆华 经办律师:王 栋
张 佳 云
20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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