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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2-030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5-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广东恒润光电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恒润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恒润”)已于近日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广东恒润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的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广东恒润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公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招行福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广东恒润已在建行公明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4201617800052511203。该专户仅用于新型高光效贴片式LED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广东恒润已在招行福田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55918133410301。该专户仅用于LED绿色节能照明灯具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广东恒润已在浦发行深圳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9170154740014705。该专户仅用于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广东恒润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公司作为广东恒润的全资股东,应当对广东恒润募集资金使用的全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广东恒润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使广东恒润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监管协议等规定。 四、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和广东恒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广东恒润及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广东恒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和广东恒润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兵、戴立洪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广东恒润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广东恒润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广东恒润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专户银行按月(每月2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广东恒润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同时向公司、广东恒润和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九、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广东恒润或国信证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监管协议自公司、广东恒润、专户银行和国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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