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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中福实业 公告编号:2012-039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2-05-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5月1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2)民申字第00582号】及再审申请副本,事由为福州市鼓楼区中福西湖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闽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前情提示 1、本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市中院)的传票和民事诉状,案号是(2008)榕民初字第510号,案由是合同代位权纠纷一案,诉讼涉及金额1200万元以及滞纳金。(诉讼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2008年9月16日福州市中院就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本公司的代表人员出席参加。 3、2008年12月29日本公司收到福州市中院(2008)榕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驳回原告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原告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原告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市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4、2009年1月5日原告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不服福州市中院(2008)榕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依法上诉省高院。(诉讼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2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5、2010年2月10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 闽民终字第74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驳回上诉人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上诉人福州市中福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照此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诉讼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0年2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公司将在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最高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影响 最高院将在规定期限内对福州市鼓楼区中福西湖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闽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若最高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再审申请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则该案件将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可避免本公司因该诉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若最高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再审申请条件,裁定再审的,并裁定中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则该案件将由相关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再审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2)民申字第00582号 特此公告。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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