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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半瓶醋(之三)

2012-05-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李斌

  本期的主题是讨论有关企业改革的一些问题。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伟大的成就。然而,当国企改革的积极效果日益显现时,改革本身却逐渐停滞下来;一些人开始沉浸在一种洋洋自得的情绪之中,觉得国企发展壮大了,又可以享受一下、挥霍一下、“适当地”走走回头路了。为此,我们首先有必要简短地反思一下如今的成绩究竟是如何取得的。

  改革之初所实行的一系列减少行政干预、加强企业自主权的举措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其次,雇工与就业的自由化措施居功至伟。为了建立一个统一的、自由的劳动力市场,千百万国企职工经历了一个痛苦的下岗与再就业的过程,为国企改革做出了巨大贡献。这项宏伟工程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效率。再其次,用算法的观点来看,就是知识积累的因素。在开放市场、引入多种所有制和展开多元化的竞争之后,有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管理、就业等各方面的知识广泛传播,个人的技能持续提高,最终促使国企由最初的大幅落后于外资企业发展到如今的迎头赶上。另一方面,导致国企状况得以改善的因素中有些并不是十分积极的。比如,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传统产业、重工业、能源、原材料等行业中;这些行业目前处于景气循环的高点之上,企业效益好一些是正常的。假如行业低谷来临,相关国企的竞争力究竟怎样,还有待于历史的检验。另一个消极因素,则是部分国企所享有的垄断地位,以及政府部门有意无意之间所给予的种种优待。

  需要认识到,我国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仍然是相当脆弱的,大多数企业研发创新能力不足,部分企业开支失控。当前的国企改革似乎处于一种思维紊乱的状态中,而在踌躇不前之间,行政干预又有复归之势。例如,在银行、通讯等行业中,在有关企业已经上市的情况下,组织部门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轮岗和对调的措施,本人认为值得商榷。首先,该措施侵害了广大股民的权益。向绩效较差的银行派出能力较强的高管固然是有益的,但是,为了做到这一点,难道就可以把其他银行的高管调离吗?难道绩效较好的银行就有义务接收从其他银行中对调过来的能力欠佳的行长吗?难道不能够再从其他渠道补充高管人员吗?显然,这种人事安排是干部终身制、“能上不能下”以及平均主义思想的残余,它向市场传达了非常不良的信息,即国企之间相互可以不必竞争。又如,在今年的收入分配改革设想中,要把“金融企业高管过高的待遇”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予以考虑。要进行这种单项治理,必须证明金融企业高管待遇的提高与其业绩改善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这种凭印象办事的做法就是非常危险的。这绝不是细枝末节,而是企业机制的核心之所在;搞不好,就会导致国家占小便宜吃大亏。

  本人绝非认定当前国企的高管待遇就是“合理的”,而是说,我们需要认识到这里涉及的是更为广泛而重大的问题,即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收入分配问题的解决最终需要依靠建立一个自由、平等、统一而高效的劳动力市场。当年,“下岗与再就业”工程接近尾声之后,原本可以再接再厉,一举促成这一伟业。然而,时至如今,劳动力市场仍然是分裂的,劳动者被分成不同的身份,实行不同的报酬机制,所谓“体制内”与“体制外”的鸿沟依然。假如我们早就拥有一个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国家与社会的面貌必定是相当不同的。例如,试想一下,假如体制内人员不享有住房优惠待遇,政府还会容忍房价上涨达到这样的程度吗?

  国企当前所处的局面是有危险性的;假如不继续进行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有得而复失的可能。我们应当继续延续和深化国企改革以往所走出的正确道路,因为这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为此,本人的一个直接建议是,应当继续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机构的独立性;有必要参考周小川、楼继伟等人于上世纪90年代所提出的设想,即把这一机构置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隶属之下,使之脱离行政序列。假如这一点不能立即予以实现的话,那么,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权宜之计,这一机构的行政级别至少应当予以提高,其领导人应当出自最高决策层,并实行专人专任。

  之所以需要对国有企业的地位作出上述安排,并不仅仅是出于提高国企竞争力的考虑,而是因为,假如不这样的话,身兼裁判员与球员两重身份的政府部门就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很难在不同所有制之间实行平等待遇。后者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国资委行政级别的提高有利于防止行政部门的干预。假如行政部门不能随意指挥国有企业,那么,它就会有动力去监督国有企业,对其公平执法,并倾向于剥夺其垄断地位。这个逻辑看似奇怪,实则是合情合理的。民营企业的发展,并不需要这个“优惠”,那个“倾斜”;民营企业的最大利益,就在于同国企和外资企业一样,享受立法、司法和政府部门的平等待遇。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再略微讨论一下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由于制度不够健全,民营企业的早期发展,实际上是在政府放任自流的情况下进行的。笔者并不想过分地指责历史;但是,这种发展方式,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造成另一种不平等,而且实际上最终妨害了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放任自流的情况下,为了躲避税收,企业的财务核算与治理结构普遍不够健全(此即所谓“原罪”),企业主们满足于“打一枪就跑”的游击方式;这种短期行为实际上妨碍了民企做大做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绝不仅仅是“自由放任”;政府有责任提供企业发展的种种“制度性基础设施”,尤其是建立健全商法和股份公司制度。没有好的公司制度,普通人就不容易联合起来,大企业就不容易形成,也就只好听任国企、外企和家族企业来填补这个空白了。反之,良好的公司制度和高效的股票市场,不仅是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强大工具,而且也可以为国企改革所借重。从这个角度来看,考虑到国企上市的原始动机之一就是借助股票市场来改善企业治理,而有关部门对于股票市场和上市公司制度的彻底规范化所持的三心二意、欲迎还拒的态度,也就很令人费解了。

  最后,我们再讨论一下“私有化”这个议题。长期以来,只要涉及企业改革,马上就有人高呼“私有化”、“全民均分”等口号,似乎赞同市场经济,就一定要赞同私有化;反之,反对私有化的人,也就是在反对市场经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唯所有制”的论调如今不仅难以取得主流民意的支持,而且也为国企改革的成就所否定。本人尤其要强调的是,这种主张所依据是一种有巨大缺陷的经济学;严格地讲,这种所谓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其实不足以理解任何最为基本的经济现象,更不足以解释市场经济的效力何在——其在科学分析上的严重错误正在被我们作出有力的揭示——因而,它在政策主张上的轻率和似是而非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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