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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编号:临2012-00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26号北京汉华国际饭店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蒋洁敏先生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本次会议审议并逐项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为A股股东代表樊银鹏先生、马轲先生、监事王光军先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彭晋女士以及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可参见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6日及2012年5月15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各位股东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下载前述资料。 三、2011年度末期股息派发 公司董事会提议的2011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中获得批准,公司将向2012年6月6日结束办公时名列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派发每股人民币0.16462元(含适用税项)的2011年度末期股息。A股股东的具体派发方式及其有关事项将由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商后另行公告。敬请A股股东留意。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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