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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指引

期限在3年以下;6个月内发行人可一次发行或分两期发行

2012-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黄婷

  证券时报记者 黄婷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交所昨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全文详见A9版)。

  《指引》指出,试点期间,在上交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四项条件: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上交所签订合作备忘录;期限在3年以下;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同时,在试点期间,上交所鼓励发行人为私募债券提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根据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将调整私募债券的备案条件。

  上交所私募债券的备案将实行备案会议制度,由上交所私募债券备案小组通过备案会议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无异议的,上交所将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受理回执》,并将备案材料提交备案会议;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备案材料。《指引》同时明确,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在6个月内发行人可一次发行或分两期发行。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申请材料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进行审核。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交所提供的题库编制试卷,组织个人投资者参加,投资者测试得分高于80分的,证券公司才可确认其通过基础知识测试。试点期间可以适当推迟实施知识测试,但最迟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根据《指引》规定,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的,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禁止投资私募债券的投资的,或者近3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

  《指引》还明确,私募债券的转让可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现券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面值5万元,持有余额小于5万元面值的应一次性转让。

  上交所同时指出,发行人、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不能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专业,上交所可暂停接受相关备案材料6个月。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接受相关备案材料1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暂停接受相关备案材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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