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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轻判 |
近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正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的司法解释出台,乐观估计这两项司法解释有望在年内推出。对此,笔者认为,操纵市场和“老鼠仓”对证券市场的危害性不亚于内幕交易,出台这两项司法解释刻不容缓,呼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加快进度。
关于操纵市场和“老鼠仓”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在《证券法》第5、43、77、180、203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刑法》第180条4款、182条,《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此外,证监会、证交所也有相关规定。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规定,操纵市场和“老鼠仓”涉及的罪名分别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原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
有以下两个案例。首先,郑拓在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实际管理交银稳健基金期间,利用任职优势获取的交银稳健基金投资交易未公开信息,使用夏某某、原某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交银稳健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50余只,累计成交金额达5亿余元,非法获利1400余万元。目前,证监会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郑拓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笔者分析,上述规定只是立案追诉标准。在接下来的司法程序中,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即将遭遇非常棘手的问题。
从法理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郑拓的犯罪情节毫无疑问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5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至5倍罚金,但《刑法》第180条4款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并未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至今未出台。在没有司法解释依据的情况下,检察院、法院无法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可是,如果法院按其“情节严重”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至5倍罚金,岂不是让犯罪分子暗自庆幸?
其次,余凯操纵证券市场案。事先建仓、黑嘴荐股、拉抬股价后抢先卖出,通过这一“抢帽子”手法,余凯仅仅4年就将拼凑来的30万元,炒到7000多万元。湖北省天门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余凯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45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笔者分析,余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只判处3年,主要原因在于操纵证券市场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法院认定余凯“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不足。无奈之下,只能按“情节严重”从轻处罚。上述两个案例,凸显此类违法行为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涉案金额巨大、对证券市场危害严重、高智商犯罪等特性。
笔者认为,由于当前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导致证监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时“心有余力不足”,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的“重罪轻判”案例,未能严惩违法者,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挫伤广大投资者信心。
综上,笔者认为,出台操纵市场和“老鼠仓”司法解释刻不容缓,期盼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加快进度,明确规定上述案件的认定标准等,推进证券市场法制进程。
(作者单位: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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