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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5-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2011—31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兴山县水电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兴山水电”)通报:2012年5月24、25日,兴山水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减持后兴山水电持有本公司股份17,661,631股,占总股本的4.83%,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作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兴山水电编制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见同日的公告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25日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兴发集团 股票代码:60014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兴山县水电专业公司 住所: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昭君路 办公通讯地址: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昭君路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下称《准则15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权益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减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后持有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低于5%。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兴山县水电专业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昭君路 通讯地址: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昭君路 法定代表人:陈光进 注册资本:5,250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526000001659 经营范围:水力发电,水电设备及配套物资供应、机电安装、金属加工。 经营期限:长期 组织机构代码证:420526-002557 税务登记证号码:42052618281045X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企业 邮编:44371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经营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决定是否继续减持。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持有兴发集团股份194616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2%),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三)本次持股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4-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兴山水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800000股,占总股本的0.49%,减持后兴山水电持有本公司股份17,661,631股,占总股本的4.83%,低于5%,已达到《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中股东持股变动的规定比例。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兴山县水电专业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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