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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2012-05-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6版) 综上所述,目前将徐家堡子铁矿置入上市公司,优于待解决其他矿业存在问题后再置入上市公司的方案。 5、探矿权评估基本情况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详查探矿权” 在2011年12月31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书》(中资矿评[2012]9号),本次收购的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评估值为13.02亿元。上述评估结果需经辽宁省国资委核准。 有关徐家堡子探矿权的详细信息参见“第四节 矿业权相关信息”。 三、补充流动资金的可行性分析 为增加货币资金,保障公司资产流动性和正常生产经营,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理由如下: 1、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为198.39亿元,流动负债为216.54亿元,流动比率仅为0.92,流动比率较低表明公司存在一定的短期偿债风险,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短期偿债风险。 2、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约74亿元,未来一年公司的偿债压力较大,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未来公司的偿债压力,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3、由于以货币资金结算采购款,对货币资金需求较大,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采购活动的进行,保障公司正常生产运转,保障公司未来业绩充分实现。 四、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2011年5月17日,本钢集团和本钢板材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1年5月17日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以协议方式转让目标股权。甲方同意转让、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44,000万元的出资,该出资在本协议签署日占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75%。 (2)双方一致同意,以2011年3月31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以经辽宁省国资委备案的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编号:0100024011)就标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标的股权转让的总价款。 转让价款的具体数额,待标的股权的审计评估完成后,双方将签署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3)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确定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将全部股权转让款向甲方支付完毕。 3、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本协议于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①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②甲方转让标的股权已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 ③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乙方本次发行方案并同意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权; ④标的股权的评估结果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且已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⑤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取得辽宁省国资委的批准; ⑥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⑦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成功发行。 (2)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4、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1)甲方保证 ①取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内部和外部批准和授权; ②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目标公司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③保证其合法持有目标公司75%的股权,就转让标的股权已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第三者优先购买权、留置权或任何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④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配合乙方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⑤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将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不违反其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2)乙方保证 ①取得签署本协议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②依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③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将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不违反其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5、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安排 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权的交割日为所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或被有效豁免之日当月的最后一日。双方应于交割日办理目标公司的相关交接手续,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由乙方承担。 6、违约责任条款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2012年5月25日,本钢集团和本钢板材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于2011年5月17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甲方将其持有的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浦项”)75%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全部满足,且本钢浦项的经营情况也在不断变化,《股权转让协议》中原约定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3月31日已无法满足交易目的。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释义之基准日变更为:审计、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1年12月31日; 2、《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定价原则修改为:双方一致同意,以2011年12月31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以经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标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资评报[2012] 168号)且经辽宁省国资委核准后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标的股权转让的总价款为126,568.575万元。 3、《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协议生效条件第一款“一、本协议于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甲方转让标的股权已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 (3)本次股权协议转让事宜取得辽宁省国资委的批准,标的股权的评估报告经辽宁省国资委核准; (4)辽宁省国资委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5)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乙方本次发行方案并同意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权; (6)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7)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成功发行且募集资金汇至乙方募集资金专户。 4、乙方本次收购标的股权是为了履行2005年出具的《承诺函》解决与甲方的同业竞争问题,乙方若本次募集资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转让款项,将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补足,完成标的股权收购。 五、附生效条件的《探矿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 由于徐家堡子探矿权已由本钢集团矿业公司转让至本钢集团,上市公司与本钢集团矿业公司解除了附条件生效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同时与本钢集团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探矿权转让合同》。 (一)本钢集团矿业公司与本钢板材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探矿权转让合同》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1年5月17日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以及交割日 (1)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且双方一致同意,该探矿权的交割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当月的最后一日,截至交割日,该探矿权需满足可依法转让的全部条件。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后,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乙方经申请取得采矿权证之日一个月内,付清探矿权转让全部价款的另50%的款项。 3、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甲方本次协议转让探矿权事宜取得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徐家堡子探矿权的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且评估结果经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3)本次探矿权转让事宜获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徐家堡子探矿权的评估结果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受让甲方徐家堡子探矿权事宜。 (5)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并成功发行。 除非本条所列的相关生效条件被豁免,否则上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4、目标资产及其定价依据 (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为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详查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T21120080402006345;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3.88平方公里;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2011年3月5日至2013年3月4日; (2)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探矿权转让价款以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以及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3月31日。 待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结合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审计结果,双方将分别签署补充协议明确本次探矿权的具体价款。 该成交价款不包括乙方在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及矿山开发利用中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1)本合同所指过渡期是指: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交割日止的期间。 (2)过渡期内的下列事项,由双方按如下约定办理: ①过渡期内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的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探矿权使用费、勘查投入等),由甲方支付; 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经审计的相关损益,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③过渡期内办理采矿权证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如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专项报告、开发方案设计、征地等)由甲方先行支付,最终由乙方承担; ④如果过渡期内,甲方完成了徐家堡子铁矿采矿权证的办理,则届时双方将另行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⑤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就徐家堡子探矿权与任何第三方签署转让合同,甲方对该探矿权的任何处置,均需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钢集团、本钢集团矿业公司和本钢板材三方签署的《关于解除〈探矿权转让合同〉的协议》 甲方: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11年5月17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甲方将其持有的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详查(以下简称“徐家堡子探矿权”)转让给乙方; 2、2011年6月15日,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转让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详查探矿权的决定》,同意将甲方拥有的徐家堡子探矿权转让给丙方。2011年6月23日,甲丙双方签署《探矿权转让合同》,2011年8月10日,丙方取得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徐家堡子《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就徐家堡子探矿权的处置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于2011年5月17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探矿权转让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 丙方同意,在甲乙双方的《探矿权转让合同》依法解除后,重新与乙方签署《探矿权转让合同》,将徐家堡子探矿权转让给乙方。丙方承诺,其与乙方重新签署的《探矿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将以甲乙双方之间的原《探矿权转让合同》为基础确定。 (三)本钢集团与本钢板材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探矿权转让合同》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2年5月25日 2、转让方式、交割日及转让价格 (1)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且双方一致同意,该探矿权的交割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当月的最后一日,截至交割日,该探矿权需满足可依法转让的全部条件。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满足本合同第四章约定的生效条件后,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也可在取得采矿权证后,再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探矿权转让价款以经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探矿权评估报告书》(中资矿评[2012]9号)且经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的评估值人民币130,237.31万元为依据确定,双方确定本次探矿权转让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130,237.31万元。 (3)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上述探矿权转让成交价款。 ①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全部价款的50%的款项; ②乙方取得探矿权证(或采矿权证)之日一个月内,付清探矿权转让全部价款的另50%的款项及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相关款项。 ③乙方若本次募集资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转让款项,将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补足,完成上述价款支付。 (4)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当按时提供规定的全部资料,协助乙方办理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3、过渡期的安排 (1)本合同所指过渡期是指: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交割日止的期间。 (2)过渡期内的下列事项,由双方按如下约定办理: ①过渡期内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的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探矿权使用费、勘查投入等),由甲方支付。 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经审计的相关损益,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③过渡期内,乙方同意甲方办理采矿权证,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如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专项报告、开发方案设计、征地等)由甲方先行支付,最终由乙方承担。 ④如果过渡期内,甲方完成了徐家堡子铁矿采矿权证的办理,则届时双方将另行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如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值高于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双方仍按本合同确定的探矿权转让的成交价款进行交易。 ⑤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就徐家堡子探矿权与任何第三方签署转让合同,甲方对该探矿权的任何处置,均需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⑥交割日后,上述探矿权(或采矿权)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甲方本次协议转让探矿权事宜取得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徐家堡子探矿权的评估报告经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3)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4)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受让甲方徐家堡子探矿权事宜; (5)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成功发行,且募集资金汇至乙方募集资金专户。 除非本条所列的相关生效条件被豁免,否则上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5、双方保证 甲方保证: (1)甲方就转让徐家堡子探矿权及签署本合同已取得其内部的有效批准和书面授权文件; (2)甲方保证其取得的徐家堡子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且其有权转让该探矿权; (3)甲方保证在徐家堡子探矿权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履行了其义务,与其他单位、个人无矿权争议; (4)甲方保证已按国家法律规定缴清现拟转让探矿权的全部相关款项,如因现存探矿权存在应缴未缴的相关款项,甲方保证予以补缴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 (5)甲方保证未就徐家堡子探矿权设置任何质押、担保及第三者权利; (6)甲方保证于本合同生效时,依本合同约定配合乙方办理徐家堡子探矿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7)自本协议交割日起至2012年底之前,如经甲方协助,乙方仍未取得采矿权证的,在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确定的转让价格回购该探矿权,并将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乙方。 乙方保证: (1)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依约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 (2)乙方保证于本合同生效时,依本合同约定配合甲方办理徐家堡子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六、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和分析 1、本钢浦项75%股权的评估定价情况 (1)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收购本钢浦项75%股权的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需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截至基准日2011 年12 月31 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认定的本钢浦项净资产值对应相应的股权比例,作为确定转让价款的依据。 (2)本钢浦项100%股权的评估结果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本钢浦项100%股权在2011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报 [2012]168号)。 ①资产基础法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本钢浦项100%股权价值于评估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的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如下:资产基础法评估前账面总资产为549,770.38万元,总负债为418,077.15万元,净资产为131,693.23万元,评估后的总资产价值为586,835.25万元,总负债为418,077.15万元,净资产为168,758.10万元,增值额为37,064.87万元,增值率为28.14%。见下表: 单位:万元 ■ ②收益法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本钢浦项100%股权价值于评估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的收益法评估结果如下:收益法评估结果为174,851.19万元。较账面净资产增值43,157.96万元,增值率为32.77%。 ③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结果比较 对上述两种方法得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的评估结果相差6,093.09万元,差异率3.61%。这主要是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由于两种方法从不同途径反映资产价值,故造成差异。 ④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家宏观调控影响,近年来钢铁企业业绩出现剧烈波动,本钢浦项主要收入为本公司生产的冷硬板、冷轧板及镀锌板销售收入,2009年至2011年其营业收入分别为60.53亿、81.59亿、84.57亿,净利润分别为-3.06亿元、3.28亿元、0.41亿元,显示其近几年经营波动较大。考虑到钢铁行业近年来波动较大且没有企稳的明确迹象,难对未来收益作出准确预测,收益法评估的基础和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偏差。而资产基础法评估采用历史成本和当前市场价格作为评估依据,数据充分,逻辑清晰,评估结果能比较准确的反映资产目前的实际价值。因此资产基础法的结果更适用于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的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本次评估结论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即:本钢浦项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评估价值为168,758.10万元。 (3)评估增值的原因 本次标的资产基础法总资产评估值与账面值相比评估增值37,064.87万元,增值率为6.74%。增值原因分析如下: ①流动资产增值3,130.43万元,增值率为1.70%,主要是因为存货中的产成品均为正常库存,市场价格较高,用基准日价格测算的销售收入减去相应和税费及部分利润后,仍导致评估增值。 ②固定资产增值28,308.38万元,增值率为8.07%,主要增值原因如下: A.建筑物评估增值为13,294.05万元,增值率为17.13%。 主要是因为本钢浦项的建筑物建设期较早,基准日时三材、人工、其他材料较建设期均有上涨,而且企业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比实际的经济寿命年限较短,导致评估增值。 B.设备评估增值15,014.34万元,增值率为5.50%。 机器设备的重置全价低于账面原值,主要是因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购进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导致部分设备的评估原值减值。另外因人民币升值,导致部分进口设备类资产评估原值减值。但是,企业设备采用的折旧年限普遍短于其经济寿命年限,其评估成新率普遍高于账面成新率。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设备评估增值。 ③无形资产评估增值5,626.06万元,主要是因为土地取得时间较早,近几年国内土地市场价格普遍上升,导致评估增值。 (4)拟聘请的评估机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已聘请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拟收购股权和探矿权的评估工作。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前身为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财政部认证的正式资产评估资格(No.11020017),是国内最大的专业评估机构之一,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0100024011)、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批准文号:京财企【2007】698号)、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1】001号),具备本次拟收购股权和探矿权的评估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的评估定价情况 (1)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收购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的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需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截至基准日2011 年12 月31 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认定的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评估价,作为确定转让价款的依据。 (2)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的评估结果 根据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探矿权评估报告书》,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评估值为13.02亿元。徐家堡子铁矿达产后生产能力为年产铁矿石530万吨,经选矿后可生成品味68.5%的铁精矿153万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预测为: 徐家堡铁矿基建期为2013年至2017年,试产期为2018年至2019年,2018年产量为150万吨,2019年产量为300万吨,2020年达到530万吨产能。正常生产期从2020年至2050年。 按铁精矿1,100元/吨(含税价),940.17元/吨(不含税)进行测算,正常年份销售收入14.38亿元;成本支出为建设期地下开采工程总投资为20.87亿元、选矿工程投资6.01亿元,再考虑生产期辅助材料、动力、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税金后确定每年的现金流量。 采用折现现金流方法评估,按照9.50%的折现率折现后,本次收购的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评估值为13.02亿元。董事会认为,评估人员按照探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了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评估结论合理。 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资产收购相关事项的报告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决策程序等进行了核查,现就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 本次资产评估机构和矿产评估机构均为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2)关于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责任公司75%股权 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等资料,我们认为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均公允、合理,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①评估方法 我们认为评估单位对本钢浦项冷轧薄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浦项”)分别采用资产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以资产成本法评估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果,能更为准确的反映资产目前的实际价值,更适用于本次评估目的,评估方法选取适当,结果合理可靠。 ②评估增值原因 我们认为评估单位对本钢浦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原因分析合理,符合客观情况,增值价值公允。 (3)关于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 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等资料,我们认为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均公允、合理,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①评估方法 我们认为评估单位对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选取的评估方法适当。 ②销售价格 我们认为评估单位在评估中使用的铁矿石销售价格与本溪地区铁矿石市场交易价格相符,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③生产规模 我们认为评估单位在评估中采用的采选规模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符合实际生产情况和行业惯例。 ④折现率 我们认为评估单位对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中折现率的选择符合评估规范和行业惯例。 第四节 矿业权相关信息 根据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做如下信息披露。 一、标的矿业权信息概况 (一)基本情况 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T21120080402006345 探矿权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勘查项目名称: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详查 地理位置:位于本溪市南芬区徐家堡子村境内 地理坐标:东经123°41′12.97″~123°42′42.97″,北纬41°06′16.40″~41°07′16.40″ 勘查面积:3.88平方公里 资源储量:贫铁矿+低品位矿(331)+(332)+(333)20,887.37万吨 可采储量:13,557.41万吨 有效期:2011年8月10日-2013年3月4日 勘查单位: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所 勘查单位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60号 (二)已探明的储量及品位情况 徐家堡子铁矿是本钢集团重要的后备矿山,属国家大型铁矿。根据《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床补充勘探报告》评审备案证明(辽国土资储备字[2010]377号),徐家堡子评审并备案的资源储量为:贫铁矿+低品位矿(331)+(332)+(333)20,887.37万吨,资源量估算范围面积为0.96平方公里。贫铁矿平均品位29.22%,低品位矿24.41%。 根据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可行性研究,该铁矿的可采储量为13,557.41万吨。按年产153万吨铁精粉(530万吨原矿)计算,该矿服务年限约为31.20年。 (三)资产权属情况 徐家堡子探矿权权属清晰,探矿权证取得合法,不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标的矿业权涉及的行业情况 (一)主要产品和服务的用途 徐家堡子探矿权的主要产品为铁矿石,并进一步加工为铁精粉,铁精粉作为本钢板材钢铁冶炼的原料。 (二)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或服务流程 1、矿山开采方式及工艺流程 采用井下开采方式,工艺流程如下: 开拓→采准→回采→井下运输→井下破碎→竖井提升(至地表) 2、选矿工艺流程 选用单一弱磁选工艺流程,工艺流程如下: ■ (三)主要经营模式 1、生产模式 根据矿山资源勘探情况、矿井开拓状况及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组织安排生产。 2、销售模式 未来作为本钢板材的下属单位,生产的铁精粉将提供给下游钢铁冶炼环节作为冶炼用原料。 三、是否具备相关矿业勘探开发的资质与准入条件 本钢板材具备相关矿产开采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装备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的资质与准入条件。 四、徐家堡子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一)历史沿革 1、探矿权取得情况 (1)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取得探矿权情况概述 1958-1976年,中国地质部、二机部、保定物探公司、冶金会战指挥部先后4次对徐家堡子铁矿进行勘探测量。 1978-2004年,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对徐家堡子铁矿进行进一步的铁矿找寻及研究。并于2004年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辽东地区铁矿资源评价》,并获得审查通过,取得了《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铁矿普查》勘探证,探矿权证号为2100000630113,面积3.88km2。探矿权有效期为2004年3月4日-2006年3月4日。 由于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属于国家级勘探单位,其探矿权取得未发生费用。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于2006年3月办理了勘察延续,探矿权证号为2100000630113,面积3.88km2。探矿权有效期为2006年3月4日-2008年3月4日。 (2)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取得探矿权情况概述 ①本钢集团取得探矿权情况 本钢集团矿业公司于2007年9月自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取得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探矿权名称为《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铁矿普查》,探矿权证号为2100000630113,面积3.88km2。探矿权有效期为2006年3月4日-2008年3月4日。 根据辽宁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辽环矿字[2007]第T002号),评估值为27,089.49万元。根据评估价值结果,确定探矿权转让价款为27,090.00万元。2007年9月,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转让审批批复》(辽国土资探转字[2007]第0057号),同意辽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将探矿权转让给本钢集团矿业公司。同时,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向本钢集团矿业公司颁发了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证号为210000720253,有效期自2007年9月21日-2008年3月4日。 2011年6月,根据探矿权转让合同,本钢集团矿业公司将该探矿权转让给本钢集团,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向本钢集团颁发了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证号为T21120080402006345,有效期自2011年8月10日-2013年3月4日。 ②2007年不直接由本钢板材购入本次交易标的的原因 2007年本钢集团在战略上仍将本钢板材业务定位于从事经营烧结、炼铁、炼焦、炼钢、轧钢、特钢、供应销售等钢铁主业,未考虑由本钢板材经营矿山资源。同时2007年钢铁行业中主要钢铁企业也未将矿山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而是由集团进行矿山资源的经营。随着钢铁行业的发展,近两年越来越多的钢铁集团将矿山资源注入上市公司,矿山资源由上市公司经营才成为行业发展的普遍趋势。为顺应趋势发展,减少上市公司对铁矿石资源的依赖程度,提高盈利能力,本钢集团在十二五期间计划逐步向本钢板材注入矿山资源,支持本钢板材发展。 (3)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延续以及采矿权的申请情况 本钢集团矿业公司自2007年9月取得探矿权证后,一直在进行探矿权资源储量补充勘探。 2010年7月,本钢集团矿业公司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辽宁省富源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床补充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辽富源评字[2010]077号),本次铁矿资源量为贫铁矿+低品位矿(331)+(332)+(333)20,887.37万吨,贫铁矿平均品位29.22%,低品位矿品位24.41%,并于2010年8月取得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对《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床补充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的备案文件(辽国土资储备字[2010]377号)。 徐家堡子铁矿勘探阶段已经结束,已探明资源储量20,887.37万吨并经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勘探风险已经消除。目前探矿权证有效期至2013年3月,本钢集团正在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相关手续,预计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可以完成办理采矿权的相关手续。 2、探矿权证获得及续期情况 ■ ■ 3、探矿权资源储量补充勘探及备案情况 (1)2008年5月 根据辽宁富源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有限公司《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床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辽富源评字[2008]044号),本次铁矿资源量为贫铁矿+低品位矿(331)+(332)+(333)16,662.1万吨,贫铁矿平均品位29.45%,低品位矿品位24.41%。 2008年5月,根据《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床勘探报告》评审备案证明(辽国土资储备字[2008]148号),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对《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床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予以备案。 (2)2010年8月 根据《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床补充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辽富源评字[2010]077号),本次铁矿资源量为贫铁矿+低品位矿(331)+(332)+(333)20,887.37万吨,贫铁矿平均品位29.22%,低品位矿品位24.41%。 2010年8月,根据《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床补充勘探报告》评审备案证明(辽国土资储备字[2010]377号),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对《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床补充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予以备案。 4、2009-2011年探矿权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及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末账面价值 (1)2009-2011年探矿权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 (2)截止2011年12月31日探矿权账面价值 截止2011年12月31日探矿权账面价值31,056.16万元。 5、资产权属情况 徐家堡子探矿权权属清晰,探矿权证取得合法,不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资源储量与评审备案情况 (1)2008年5月评审备案 根据《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床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辽富源评字[2008]044号),本次铁矿勘查面积3.88km2,铁矿资源量为贫铁矿+低品位矿(331)+(332)+(333)16,662.1万吨,贫铁矿平均品位29.45%,低品位矿品位24.11%。 2008年5月,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对《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床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出具了《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床勘探报告》评审备案证明(辽国土资储备字[2008]148号)。 (2)2010年8月评审备案 根据《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床补充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辽富源评字[2010]077号),本次铁矿勘查面积3.88km2,铁矿资源量为贫铁矿+低品位矿(331)+(332)+(333)20,887.37万吨,资源量估算范围面积为0.96平方公里。贫铁矿平均品位29.22%,低品位矿品位24.41%。 2010年8月,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对《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床补充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出具了《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床补充勘探报告》评审备案证明(辽国土资储备字[2010]377号)。 本钢集团矿业公司自获得探矿权后共支出勘探费用3,466万元对该探矿权进行补充勘探,徐家堡子铁矿经备案资源量由16,662.10万吨增加到20,887.37万吨。2010年8月评审备案后,徐家堡子探矿权资源量未再增加。 (3)2011年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 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10月17日出具了《关于<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1]197号)”,同意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予以备案。 (三)具备矿产资源开发条件情况 本钢板材具备相关矿产开采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装备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的资质与准入条件,目前本钢集团正在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相关手续。 (四)出让方出让矿业权权属需履行的程序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获得辽宁省国资委批准; 2、拟出让探矿权评估报告报经辽宁省国资委核准;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徐家堡子探矿权交易;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成功完成,收到预计募集资金; 6、收到本钢板材支付的转让金并完成转让交易。 (五)矿业权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 ■ (六)公司获得采矿权需缴纳的各种税费 公司正在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相关手续,无需再缴纳其他税费。 (七)上市公司取得探矿权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获得辽宁省国资委批准; 2、拟收购探矿权评估报告报经辽宁省国资委核准;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徐家堡子探矿权交易;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成功完成,收到预计募集资金; 6、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和变更登记; 7、向本钢集团支付转让金并完成转让交易。 (八)未来探矿权权属续期情况 徐家堡子铁矿勘探阶段已经结束,已探明资源储量20,887.37万吨并经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勘探风险已经消除。 目前探矿权证有效期至2013年4月,预计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可以完成办理采矿权的相关手续。 由于徐家堡子铁矿属于国家大型铁矿,其采矿权证的审批发放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批。徐家堡子铁矿目前处于探矿权转采矿权阶段,无需发改委批准,本次转让需获得国土资源部批准。 办理采矿权证前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专项报告并进行评审以及预计发生的费用如下: 1、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预计费用30-50万元; 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审查,预计费用30-50万元; 3、环评报告编制及审查,预计费用250万元; 4、安评报告编制及审查,预计费用60万元;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评审,预计费用30-50万元; 6.、环境治理保证金,根据评审意见确定费用; 7、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预计费用20-50万元。 若未能按期取得徐家堡子铁矿采矿权证,本钢集团做出以下承诺: 本钢集团作为资产出售方,承诺全力协助本钢板材办理徐家堡子铁矿采矿权证;同意本钢板材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探矿权转让全部价款的50%款项,余款在取得探矿权证(或采矿权证)之日一个月内支付。本钢板材如于2012年年底之前还未能取得采矿权证,本钢集团承诺在本钢板材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按交易价格回购上述探矿权,并将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 五、探矿权达到生产状态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 徐家堡子铁矿计划2013年开始基建,基建期5年,2018年投产。设计规模原矿530万吨/年,铁精矿153万吨/年,铁精矿质量68.5%。主要投资包括建设期地下开采工程总投资为20.87亿元、选矿工程投资6.01亿元。 后续相关报批事项及发生费用如下: 徐家堡子矿业权相关报批事项 ■ 徐家堡子矿业权土地情况 ■ 徐家堡子铁矿进入上市公司后,上述基建投资和费用将由上市公司本钢板材承担。 六、矿业权相关资产最近三年历史经营情况 徐家堡子铁矿目前处于探矿权转采矿权阶段,尚未开展生产经营。 七、矿业权相关风险 (一)无法获取采矿权证的行政审批风险 由于国家对采矿权的办理有严格的条件,包括规划审查、规模开发、矿业权价款缴款方案、共伴生矿综合开采及综合利用方案等,公司已取得探矿权的矿区资源,虽具有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但仍存在申请采矿权证时无法获得行政审批的风险。 (二)无法获取相配套生产经营所需证照的行政审批风险 矿产资源采选除需要获得采矿权证外,配套还需获得环评验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公司存在由于投入不足或安全、环保措施不到位而无法获取环评验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批复的行政审批风险,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工程建设资金前期投入较大的风险 铁矿资源开采是一个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的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前期,征地、矿井建设、设备采购、建设采矿厂均需投入大量资金,公司存在工程建设资金前期投入较大的风险。 (四)无法取得预期采矿规模的技术风险和自然条件约束 目前设计选取采矿方法为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如国家政策调整,要求采用充填采矿法,则存在无法取得采矿规模的技术风险。同时还存在矿山地质灾害(包括采空塌陷、矿井突水、山洪泥石流)等导致无法达到预期采矿规模的自然条件约束风险。 (五)安全生产的风险 虽然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应的投入,公司收购后也将继续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但由于矿产资源采掘行业的特点,公司并不能完全规避安全生产的风险。 (六)铁矿石价格波动的风险 2010年铁矿石价格由一年一定价的长协价改为季度定价,更加灵活的定价机制导致国内铁矿石现货价格波动频繁,进口铁矿石价格呈现了冲高回落后再次震荡上行的态势。2011年铁矿石价格亦出现剧烈震荡的走势。 目前全球经济正在复苏,下游需求逐步扩大,铁矿石的价格已经趋稳。但是,铁矿石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走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影响徐家堡子铁矿核算效益,由于徐家堡子铁矿的全部产品都供给本钢板材下游冶炼环节使用,因此对上市公司整体效益不发生影响。 (七)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国家对矿业权实行有偿使用,企业在使用矿业权时需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矿业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如果国家对矿业权有偿使用的税费标准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矿业权的实际收益产生较大影响。 (八)缺乏矿山经营管理方面专业人才的风险 矿产资源采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地质、采矿、选矿、测绘、水文、环境、机械、电气、建筑、经济、管理等多学科专业知识,公司具备矿山经营管理的部分人才,且本溪地区有大量矿山经营管理人才,但未来如果因薪酬等原因造成人才流失,或公司人才培养的速度跟不上公司扩大的需要且无法及时招聘到足够的专业人才,会给公司矿山的日常经营带来风险。 八、对探矿权评估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一)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的评估情况 公司预计徐家堡子铁矿达产后年生产规模530万吨,经选矿后可生成68.5%的铁精矿153万吨。根据可行性研究,主要预测为: 徐家堡铁矿基建期为2013年至2017年,试产期为2018年至2019年,2018年产量为150万吨,2019年产量为300万吨,2020年达到530万吨产能。正常生产期从2020年至2050年。 按铁精矿1,100元/吨(含税价),940.17元/吨(不含税)进行测算,正常年份销售收入14.38亿元;成本支出为建设期地下开采工程总投资为20.87亿元、选矿工程投资6.01亿元,再考虑生产期辅助材料、动力、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税金后确定每年的现金流量。 采用折现现金流方法评估,按照9.50%的折现率折现后,本次收购的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评估值为13.02亿元。 (二)探矿权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结果考虑的公司后期承担的成本、费用情况 探矿权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结果已经充分考虑了公司后期承担的成本、费用情况,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开采可研报告”,徐家堡子铁矿地下开采工程总投资为208,680.37万元,详见下表: 本钢徐家堡子铁矿530万吨/年地下开采工程总投资表 ■ 注:其他费用中征地费50,000.00万元。 根据“选矿可研报告”,选矿工程总投资为60,050.03万元,详见下表: 本钢徐家堡子铁矿530万吨/年选矿工程总投资表 ■ 注:其他费用中征地费4,200.00万元,预备费100.00万元。 征地费进入无形资产投资,预备费用不进入评估投资,则本次评估地下开采和选矿工程固定资产总投资为202,676.30万元。“开采可研报告”设计的矿山基建期5年,自2013年至2017年,地下开采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在基建期均匀投入,年投入29,385.25万元;“选矿可研报告”设计的矿山基建期2年,自2016年至2017年,选矿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在基建期均匀投入,年投入27,875.02万元。 2、无形资产投资 根据“开采可研报告”,徐家堡子铁矿征地费为50,000.00万元;根据“选矿可研报告”,徐家堡子铁矿征地费为4,200.00万元,则本次评估无形资产投资为54,200.00万元。 无形资产应在基建期前完成投资,即无形资产在2012年投入50,000.00万元,在2015年投入4,200.00万元。 3、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7%估算,流动资金为34,454.97万元。 4、成本费用 由于徐家堡子铁矿处于探矿权转采矿权阶段,尚未进行生产。因此,本次评估成本费用主要依据“开采可研报告”和“选矿可研报告”中的数据进行选取。经估算,未来正常生产期评估对象的原矿单位总成本费用为128.91元/吨,原矿单位经营成本为104.12元/吨。 (三)对徐家堡子探矿权未来收入的测算 1、销售价格 按铁精矿1,100元/吨(含税价),940.17元/吨(不含税)进行测算。 2、销售量 本次评估假设矿山生产的铁精粉全部外销,即年销售153.00万吨铁精粉。 3、销售收入 正常生产年份年销售收入=铁精粉年产量×铁精粉单位销售价格 则评估对象销售收入=153.00×940.17=143,846.01(万元) (四)折现率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折现率一般根据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选取,其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无风险报酬率即安全报酬率,通常可以参考政府发行的中长期国债利率或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来确定。 风险报酬率=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行业风险报酬率+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 风险报酬率取值参考表 ■ 本项目评估中折现率选取计算如下: 1、无风险报酬率:根据报告出具日最近(中长期)5年定期存款利率,为5.50%。 2、勘查开发阶段:本项目探矿权达到勘探阶段,取值范围为0.35~1.15%,本项目取值1%。 3、行业风险:矿业风险为1~2%,本项目取值为1.8%。 4、财务经营风险:取值范围为1~1.5%。本项目取值为1.2%。 通过上述计算,本项目评估中折现率取值为: 折现率=5.5%+1%+1.8%+1.2%=9.5% (五)本次交易价格与前次交易价格的差异原因分析 本次交易与前次交易均以有资格的矿权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产生差异的原因如下: 1、前次交易的定价原则 本钢集团矿业公司于2007年9月自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取得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探矿权名称为《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铁矿普查》,探矿权证号为2100000630113,面积3.88km2。探矿权有效期为2006年3月4日-2008年3月4日。 根据辽宁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辽环矿字[2007]第T002号),以200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为27,089.49万元。根据评估价值结果,确定探矿权转让价款为27,090.00万元。 根据《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采选能力为180万吨/年。根据本溪市铁精矿市场询价,确定评估铁精粉价格为460元/吨(不含税),折现率9%,评估计算期限为33年(含基建期三年)。 2007年3月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对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进行了审查,意见如下: 在评估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较为齐全,拟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比较合理,评估依据较为充分可靠,评估过程清晰,评估使用的方法较为准确,均符合《矿业权评估指南》及其修改方案的要求。同时对部分评估指标进行了调整,不符合经济开采的资源量(2S22)不再参与评估计算,最终确定可采储量为5,220万吨,评估期限为33年,矿山生产规模为180万吨/年。以200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为现金流量法,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详查探矿权评估价值为27,089.49万元。 2、前次评估结果与本次评估结果存在差异的原因 (1)铁矿石价格上涨 2007年评估报告中采用的铁矿石价格为460元/吨(不含税价格),本次评估采用的铁矿石价格为940.17元/吨(不含税价格)。 (2)采选规模变化 经补充勘探后,徐家堡子储量及可采储量大幅增加,根据中冶北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可研数据,徐家堡子铁矿设计采选规模为530万吨/年。 而2007年评估时,根据《辽宁省本溪市徐家堡子铁矿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采选规模为180万吨/年。 2007年与本次采选规模都是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的,评估中使用的铁矿石销售价格均与当时本溪地区铁矿石市场交易价格相符,且两次评估的折现率基本一致,因此本次评估增值合理。 第五节 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原材料自给率将进一步提高,产业链得以进一步的完善,生产的一体化管理将加速公司生产流程的优化、产品结构的升级、管理层次的理顺,从而有利于公司最大限度地发挥生产主业的优势,实现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较大提升。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的经营范围将发生变化,公司章程、经营范围将根据实际非公开发行的结果对股本和股权结构进行相应修改。 (三)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若按照本次发行上限6.98亿股发行,本次发行完成前后,股东结构变化如下: ■ (四)本次发行对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仍然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公司仍将保持其人员、资产、财务以及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保持与本钢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的分开。本次发行对本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影响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未来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高,整体实力得到增强。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如下: (一)对公司资产状况的影响 按照5元/股的发行价格和6.98亿股的发行数量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扣除发行费用,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34.18亿,其中流动资产增加34.18亿,股本增加6.98亿,资本公积增加27.20亿。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迅速提升,资金实力得到补充,公司的资产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对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1、负债结构分析 公司收购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和补充流动资产不会对负债结构产生影响。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收购本钢浦项75%股权后,本钢浦项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将导致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相应增加。 2、偿债能力分析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流动资产和资产总额将比发行前有显著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流动资产和资产总额的增加仍将高于流动负债和负债总额的增加,因此发行完成后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获得提高,资产负债率将相应降低,公司具备更强的偿债能力。 (三)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将对未来盈利能力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公司竞争能力得到有效的提升。 1、收入和利润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收购徐家堡子铁矿探矿权在短期内不能产生收益,仅有本钢浦项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收购本钢浦项75%股权后,本钢浦项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将消除公司与本钢浦项的关联交易,从而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产生相应影响。随着本钢浦项未来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增长,将会对公司的收入和利润产生有利影响。 此外,徐家堡子铁矿投产后,将有利于降低铁矿石价格波动风险,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2、净资产收益率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比发行前有显著增加,股本也将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徐家堡子铁矿需在投产后才能产生效益,因此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有所降低。 (四)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和效益的产生,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将有所增加。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一)业务关系、管理关系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本钢集团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二)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下属控股子公司本钢浦项存在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2011年公司与本钢浦项发生的关联购买金额约为41.04亿元,关联销售金额约为83.99亿元。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收购本钢集团所持本钢浦项75%股权后,本钢浦项将成为本钢板材的控股子公司,从而将消除公司与本钢浦项的关联交易。 (三)同业竞争 1、炼钢与轧钢业务方面 本次交易前,本钢集团与本公司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或资产)的主体包括本钢浦项、三热轧(2,300mm 热轧机生产线)、北营钢铁。本次交易完成后,本钢浦项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将得到解决。 (1)三热轧 ①基本情况 三热轧由本钢集团2006年出资建设2010年4月正式投产,主要产品普板、低碳钢、汽车用钢,集装箱板,石油管线钢等。设计生产能力550万吨,2011年产量453.73万吨。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2009年3月,本钢板材与本钢集团签订2,300mm热轧机生产线租赁协议,租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有关租金的约定如下: 第一阶段: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为租赁标的调试试生产期,本钢集团不向本钢板材收取租金。同时,在该阶段本钢板材运行的租赁标的发生亏损由本钢集团承担,如有盈余则归本钢板材所有。 第二阶段:自2010年1月1日起至租赁协议期限届满,本钢板材按照使用租赁标的产生的利润的30%向本钢集团支付租金,年租金额不超过本钢板材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5%(不含5%)。在该阶段,如本钢板材运行的租赁标的发生亏损,亏损额由本钢板材自行承担。 2,300mm热轧机生产线2009年产生调试亏损68,174.53万元、2010年实现盈利59,408.72万元、2011年实现盈利44,461.78万元。 2012年5月11日,本钢板材与本钢集团签订了2,300mm热轧机生产线续租协议,续租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租赁经营期间,三热轧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②三热轧不纳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原因 A、由于历史及政策的原因,三热轧项目尚未取得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B、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有限,无法使用募集资金同时收购本钢浦项与三热轧。因为三热轧已由本钢板材租赁经营,不构成同业竞争,而本钢浦项与本钢板材构成同业竞争,应优先收购本钢浦项。 C、本钢集团对本钢板材的持股比例已达82%,不宜采用本钢集团资产认购股份的方式注入。 (2)北营钢铁 ①基本情况 北营钢铁成立于2002年4月5日,注册资本60亿元,是集矿山、烧结、焦化、炼铁、炼钢、轧钢、发电、公路、铁路运输等为一体的完善的钢铁生产系统,目前,已具备年产生铁850万吨、钢坯900万吨、钢材1,000万吨综合生产能力,主要产品有生铁、球墨铸管、连铸钢坯、螺纹钢、线材、中宽带钢、热轧板材、冶金焦炭、化工产品等,是中国东北地区最大的建筑材生产基地。目前,公司在岗员工2.4万人。2009年全国钢铁产量排名中,北营公司生铁产量位列第18位,粗钢产量位列第19位。 北营钢铁原为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0年6月8日,在辽宁省政府的主持下,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宣布进入实质性合并重组阶段,并挂牌“本钢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12月,辽宁省政府将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北营钢铁划66.74%股权划拨给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北营钢铁生产的中宽带钢、热轧板材与本钢板材的产品相同或类似,与本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②北营钢铁不纳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原因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的整合刚刚开始,股权关系尚未理顺,资产清查尚未开始。北营钢铁的股权划转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其土地、房产权属完善情况尚不清晰,且盈利能力较弱,北营钢铁注入本钢板材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未纳入本次收购计划。待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业务、人员整合完毕,相关资产权属完善后再行考虑注入上市公司事宜。 2、铁矿开采业务 本次收购徐家堡子探矿权后,本钢板材将增加铁矿石采选业务,与本钢集团拥有的其他铁矿采选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由于目前本钢集团生产的铁矿石全部供本钢板材冶炼使用,未来徐家堡子铁矿生产的铁矿石也全部由本钢板材自用,本钢板材与本钢集团未来在铁矿石生产方面不会存在利益冲突。 本钢集团的矿山资源均在全资子公司本钢集团矿业公司名下,除徐家堡子铁矿外,拥有的铁矿资源包括南芬露天矿、歪头山铁矿、花岭沟铁矿和贾家堡子铁矿,各铁矿的基本情况如下: (1)南芬露天矿 ①基本情况 南芬露天铁矿是本钢集团拥有的最大铁矿,该矿开采已超过100年。南芬露天铁矿经过先后三次地质勘探工作,共累计探明工业+远景储量128,889.7万吨,其中工业储量101,506.7万吨,远景储量27,383.0万吨。 单位:万吨 ■ 2010年4月,本溪市矿业开发咨询服务中心对南芬露天铁矿矿界范围内保有的资源储量重新进行了核实估算,并分别估算了矿界内、界外保有资源储量和消耗量。经过核实,南芬铁矿截至2010年3月底,全矿区保有122b+333编码资源储量为85,243.7万吨,其中,矿界内+70m标高以上保有122b+333编码资源储量为30,534.5万吨;矿界外+70m标高以下保有122b+333编码资源储量为54,709.2万吨。 南芬露天铁矿采矿许可证证号为2100000040126,2010年实际采矿量为1,284万吨。 ②不纳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原因 A、南芬露天矿为国有划拨矿山,一直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目前阶段无法进行转让,正与国土部门协商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和缴纳金额。 B、2010年4月委托辽宁省地质勘查调查院进行深部勘查,目前勘查工作尚未结束,地质储量可能会有大的变化。 C、资源储量较大,采选设施投入较大,转让金额较高。 D、由于历史原因,南芬露天铁矿需负担集体员工7600人。 E、南芬露天铁矿土地面积较大,其中划拔地13宗,面积2,092.43万㎡,无证土地6宗,面积204.20万㎡,办理土地出让,需要缴纳较大金额的出让金。 (2)歪头山铁矿 ①基本情况 歪头山铁矿是本钢集团在采的两个矿山之一,1970年建成投产,共拥有两个采区生产矿石(歪头山区、马耳岭区)。歪头山区(主采区)矿床的累计探明储量28,593.1万吨,到2010年末共采出矿石14,467.7万吨,目前矿石保有储量14,125.4万吨,其中矿界内保有储量8,991.1万吨,而矿界外还有5,134.3万吨。马耳岭区矿床累计探明储量3,656.5万吨,到2010年末共采出矿石2,065.3万吨,目前矿石保有储量1,591.2万吨,其中矿界内保有储量901.9万吨,矿界外还有689.3万吨。 拥有两个采矿许可证,歪头山区采矿许可证号为21000040127,马耳岭区采矿许可证号为2100000040160。2010年,歪头山区和马耳岭区的实际采矿量为347.1万吨和132.2万吨。 ②不纳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原因 A、歪头山铁矿是国有划拨矿山,一直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目前阶段无法进行转让,正与国土部门协商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式和缴纳金额。 B、土地面积较大,且均为划拔地。歪头山铁矿为露天矿,现有土地使用面积为1,324.87万㎡,地跨本溪、辽阳两个行政市。其中,有土地使用证的19宗,面积1,319.49万㎡,均为划拨方式取得;无证土地的2宗,面积为2.39万㎡。办理土地出让,需要缴纳较大金额的出让金。 C、由于历史原因,歪头山铁矿需负担集体员工1324人。 (3)花岭沟铁矿 ①基本情况 花岭沟铁矿位于本溪市溪湖区歪头山镇岱金峪村,面积1.54平方公里。本钢集团矿业公司于2008年以有偿出让方式从本溪国土资源局取得,出让期限为5年,采矿权价款为967.26万元已缴纳完毕。储量核实报告于2010年8月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储量为5,962万吨。 ②不纳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原因 花岭沟铁矿需要征用的土地面积达376公倾,征地难度及资金投入均较大,办理采矿权的工作尚未开始,预计办理采矿权需要较长时间。本钢集团矿业公司目前未持有探矿权证,也未持有采矿权证。 (4)贾家堡子铁矿 ①基本情况 国家于1991年将贾家堡子铁矿配置给本钢(计国土〔1991〕166号文),作为本钢的后备矿山。但该矿山自1997年以来由辽阳县寒岭镇大南山铁矿进行开采,后辽阳县寒岭镇大南山铁矿又与鞍钢弓长岭矿业公司附企建设工业公司联合对贾家堡子铁矿进行小规模开采。为合理利用国家资源,2004年7月13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以辽国土资发〔2004〕101号文件,将该矿采矿权以协议价有偿出让给本钢集团,该矿在2008年11月份转到本钢集团名下。 本钢集团矿业公司拥有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2100002009122120051242,有效期为2010年12月2日至2012年12月2日,对应的开采规模为20万吨/年,矿区面积0.7969平方公里。 该矿已探明的储量为1.52亿吨,但已在国土部门办理备案的储量只有1,384.72万吨。 (下转B8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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